1、中国*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营销推广管理第五章 差错处理和风险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支付”)的管理,理顺工作流程,保障*支付运行稳定,提升我行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全行业务延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392号)、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9号)、中国*银行借记及准贷记金融C卡业务管理办法(*发*169号)、中国*银行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发
2、*59号)、中国*银行善融商务业务管理办法(*发*6号)、以及中国*银行电子银行商户及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关于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付个人用户、商户用户、*行各级机构及外部合作机构。第三条 *支付概念。*支付既是银行以客户为中心、基于移动互联网而打造的企业级支付品牌,又是依托*行庞大的支付体系,整合*行现有支付渠道、支付工具等各类支付结算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支付结算服务的产品组合。*支付产品组合首期整合了*行钱包、*行二维码、绑定本行/他行银行卡(全卡付)、*卡云闪付、*支付取款(随心取)、好友付款、A收款、
3、*商户等八项功能,将来将整合和创新更多支付功能。第四条 *支付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用户体验最优、安全性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是*支付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详细职责如下:(一) 牵头*支付业务的总体规划、产品研发;(二) 牵头组织拟定*支付业务有关管理制度;(三) 牵头*支付业务总体的营销推广宣传及业务推广,详细负责个人客户的营销推广推广和个人商户的开拓及管理;(四) 牵头*支付业务整体风险防控,详细负责*支付钱包、借记卡及*支付线下个人商户的风险管理及纠纷处理;(五) 负责*支付业务日常管理及其他关于事项; (六) 牵头*支付产品与服务的联动,建立配套的联动
4、支持机制和服务应急预案。第六条 总行网络金融部是网络特约商户及电子支付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详细职责如下:(一) 负责*支付线上商户(含善融商务)的开拓、对接及管理;(二) 负责线上商户使用的*支付有关产品研发、业务流程与功能设计、规则拟定以及线上商户*支付业务管理、组织推进等工作;(三) 负责*支付有关功能在移动客户端渠道部署及客户端版本发布统一管理;(四) 负责*支付线上商户交易争议、差错处理、风险防控。第七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是线下收单商户及信用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详细职责如下:(一)负责*支付线下收单商户的开拓和机具改造,推进线下商户受理*支付;(二)负责*支付信用卡业务的部署管理、营销
5、推广推广;(三)负责*支付线下收单商户及信用卡业务交易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协助管理及指导分行线下收单商户的差错、争议工作; (四)参加*支付产品研发和系统上线等工作;(五)负责其它与*支付信用卡业务关于的工作。第八条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详细职责如下:(一)负责*支付技术规划、架构设计;(二)负责组织实施*支付业务需求分析、系统开发、技术测试、系统上线、将来优化以及迭代创新工作;(三)负责*支付整体安全架构的设计与实施以及*支付风险集中监控的技术支持;(四)负责与合作方拟定开发接口,组织系统对接;(五)负责*支付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六)负责协助查找分析*支付异常交易及账务造成或产生的原因;(七)
6、负责其它与*支付技术方面关于的工作。第九条 客户服务中心(*)详细职责如下:(一)负责受理*支付业务咨询和申诉,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二)负责*支付业务在电话银行渠道的部署管理;(三)负责收集和整理*支付业务的“客户之声”和“职工或员工之声”,为改进产品提供参考依据;(四)负责依据有关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客户反馈等归纳、总结、整理常见问题,供行内外客户使用;(五)负责其它与*支付客户服务关于的工作。第十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支付业务服务价格的牵头管理。第十一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支付有关会计核算的管理。第十二条 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支付的资金清算有关账务处理、银
7、联跨行差错处理的归口管理等工作;负责*支付有关功能在自助渠道和柜面的部署。 第十三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有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对*支付关于合作协议、协议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支付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与提示、诉讼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 总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负责*支付品牌设计及宣传。第十五条 电子银行业务中心职责如下:(一)负责*支付业务风险集中监控;(二)负责集中受理各渠道反馈的*支付风险事件;(三)负责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初步判断风险原因后分派给分行处理。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依照总行职责分工以及本行管理现状细化职责,按总行要求做好*支付业务管理、商户开拓、营销推广推广、风险防控和客
8、户服务等工作。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七条 *支付注册(一) *支付注册支持本行客户和非本行客户。(二) *支付注册以证件号为索引,一个实名认证的客户仅允许注册一个*支付账号。(三) 手机银行客户默认开通*支付,注册*支付的用户,同步为手机银行用户,按客户注册信息分为我行电子银行认证客户、本行卡游客、他行卡游客。第十八条 开通*支付必须设置支付密码,支付密码适用于*支付绑定账户及钱包账户线上线下凭密支付交易;支付密码的找回、重置和激活需通过重新绑卡履行。第十九条 客户注册*支付自动生成*支付钱包,通过实名认证可使用钱包账户所有功能,未进行实名认证将限制功能。(一) 钱包账户比照II类账户管理,限额
9、为10元人民币。(二) *支付首张卡绑卡支持本行和他行类借记卡、信用卡,之后可绑定本行带实体介质的同名II类、III类账户。(三) 已实名认证钱包账户支持消费、收款、付款、充值充值是指绑定银行卡资金转入龙支付钱包、提现提现是指龙支付钱包资金转入绑定银行卡等功能。(四) 钱包账户为人民币活期账户,不计息。(五) 入账金额累计超出*支付钱包账户限额,入账金额自动转入绑定借记卡账户。若在规定时间内用户未绑定借记卡,则原路退回;若转出账户已注销,则退回转出方并短信提示转出方办理*支付。(六) *支付首选支付账户默认为钱包账户,用户可自行选择绑定账户进行支付。钱包账户余额不足情形下,默认优先选择该客户上
10、一次支付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第二十条 支付限额管理功能用于*支付用户无卡消费、支付费用、转账等交易的限额监控。按种类可分为日累计限额、单笔小额免密限额、日累计小额免密限额等。*支付客户可在我行统一设定的支付限额范围内,自行设定支付限额。当客户设置免密金额和商户设置的免密金额不一致时,依照孰低原则处理。现阶段*支付系统交易限额详见*支付交易限额表(暂定)(附件1)。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等渠道申请暂停*支付进行止付;暂停*支付后,不影响绑定卡在其他渠道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申请办理恢复*支付,经验证用户有关信息后即可正常使用*
11、支付功能。第二十三条 *支付支持*卡云闪付功能。*卡云闪付账户与*支付钱包及绑定卡账户相互独立。客户在支付时可选择*支付或*卡云闪付。第二十四条 *支付支持线上、线下消费交易。线下客户可通过扫描商户二维码消费、商户扫码枪扫客户手机二维码消费、*卡云闪付消费;线上消费包含扫描二维码、账号支付、手机银行APP支付等方式。第二十五条 *支付付款是指客户与他人个人到个人之间履行的付款交易,目前支持面对面付款(扫描二维码)付款功能,钱包间互转,以及钱包充值、提现。 第二十六条 *支付取款是客户使用*支付在现金类自助设备等履行的取款交易,目前已开通二维码、刷脸、声纹等方式。*支付取款支持已绑定的我行借记卡
12、、信用卡的取款(取款手续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支付取款限额等风控要求依照银行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线下收单商户、线下个人商户以及线上商户均可受理*支付。线下收单商户主要通过系统对接和机具升级实现*支付受理;线上商户可以通过客户扫描二维码实现收款,商户AP接口升级后实现手机银行AP付款;个人商户登录后,打印二维码供客户扫描实现收款,商户可通过客户端查询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第二十八条 *支付线下收单商户和个人商户定价标准分为总行基准价和分行浮动价,其中总行基准价按银行卡手续费执行;分行浮动价由各一级分行依据有关总行基准价按比例浮动确定,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有关定价授权给予商户差别化服务费率优惠。
13、受理*支付的线上商户定价标准依照总行网络金融部关于标准执行。全行*支付商户服务手续费收入依据有关商户属性和管理部门归属分别记入。第二十九条 *支付客户业务办理流程参照*支付业务操作手册(附件2)。第四章 营销推广管理第三十条 *支付签约用户绑定首张银行卡为本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的,依据有关借记卡或信用卡开户银行确定*支付账户归属。第三十一条 *支付签约用户未绑定银行卡或绑定首张卡为他行银行卡的,依据有关客户注册*支付的身份证号码归属地确定*支付账户归属。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要组织好*支付营销推广活动。系统支持按分行、商户等维度开展消费满减、折扣优惠、随机立减等方式的营销推广激励,并且通过系统活动管理
14、功能实现对挂账总额、单商户笔数金额、单客户笔数金额监控,并可提供每天各商户交易明细供商户和银行对账。*支付营销推广活动应通过净额模式与商户清算,即依照客户应支付的金额先行支付给商户,我行提供的优惠金额待商户提供发票履行经费报销后再向商户支付。在收单等系统尚未实现净额清算功能时,暂且在其他应收费用下设置内部账户,通过挂账模式实现与商户的全额清算。第三十三条 总行和7家一级分行“16399其他应收费用”内部账类型下增设“*支付个人交易补贴支出挂账户”,账户性质为标户,用于*支付钱包、绑定卡支付时随机优惠等金额的挂账。当通过*支付钱包或绑定卡开展随机优惠活动,需将优惠金额暂挂在“*支付个人交易补贴支
15、出挂账户”。该内部账户由个人存款与投资条线负责申请设立、挂账清理、账户销户等有关管理。第三十四条 “*支付个人交易补贴支出挂账户”中挂账金额报销所需发票的获取由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牵头负责,营销推广活动发生后,个人存款与投资条线应及时督促有关活动费用报销部门收取发票、履行费用的报销。其中,信用卡中心协助配合履行信用卡商户发票的收集;网络金融部协助配合履行线上商户发票的收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协助配合履行借记卡商户发票的收集;第三方商户的开拓部门协助配合履行该第三方商户发票的收集。活动报销所需发票由营销推广活动主办方(包括总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分支行)沟通协调合作商户提供,并向相应费用主管部门申请报销
16、、额度清算和挂账消除。第三十五条 “*支付个人交易补贴支出挂账户”挂账期限上限拟为3个月,即造成或产生挂账的金额自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须履行发票报销和额度清算,超期挂账金额最迟于当年年终结算前履行清理。第三十六条 客户通过*支付交易后在系统中造成或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客户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计算机依据电子信息记录生成的凭证资料文件资料作为核算部门记账凭证附件。第三十七条 实名认证后钱包账户余额纳入个人活期存款统计口径。第五章 差错处理和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 *支付绑定借记卡造成或产生的差错由运营管理部门比照现有借记卡差错处理流程处理;*支付绑定本行贷记卡造成或产生的差错由信用卡中心比照现有贷记卡差
17、错处理流程处理;线上交易造成或产生的差错由*电子银行业务中心比照现有流程处理;*行钱包和他行卡造成或产生的差错暂由*电子银行业务中心牵头,详细账务处理由营运管理部门与商户管理行操作。第三十九条 在*支付运行过程中,由*电子银行业务中心依照线上交易监控的流程和规则,统一对*支付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发卡和收单部门具备条件的应同步做好风险监控和处置。第四十条 *支付客户申诉、纠纷和解等问题处理范围、有关部门职责、和解情形、处理流程等事项参照*支付业务风险监控和纠纷和解指引(附件)执行。第四十一条 *支付商户差错处理和风险管理按我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用卡中心、网络金融部现行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支付整合的原有产品按我行现行管理规定;创新产品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