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和投资业务合作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_(以下简称“收购方”)乙方:_(以下简称“委托方”)丙方:_(以下简称“合作方”)甲、乙、丙三方及其各自的工作人员,在开展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及投资业务合作过程中,均需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商业秘密。一、保密承诺1.1 承诺内容甲、乙、丙三方及其各自的工作人员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对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竞争对手等。1.2 切实保密甲、乙、丙三方及其各自的工作人员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同时,应切实做好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采用必要的技术
2、手段和管理措施,妥善保存商业秘密,并且在任何时候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窃取、复制、传播、披露或者泄露商业秘密。1.3 保密期限本协议所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仍然存在的商业秘密。保存商业秘密的期限为三年,自保密信息最后一次使用或者期限届满时终止。二、商业秘密的界定2.1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的、对拥有者具有保密意义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1)商业计划、业务策略、销售计划、市场分析;(2)商业机密、工艺秘密、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研发信息;(3)定价、财务计划、财务数据、成本记录、会计记录、项目预算;(4)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业务合作伙伴名单、公
3、司机构资料;(5)技术资料、技术文件、技术规格、制造资料、工程设计图纸、内部制度、标准规范等。2.2 非商业秘密以下信息不在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内:(1)非机密信息,即公众已知的信息;(2)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3)委托方、合作方已经知道的信息;(4)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公开的信息。三、违约责任3.1 违反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约定,泄露、披露、传播对方商业秘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3.2 泄露咨询信息、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泄露咨询信息或者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3.3 法律责任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违
4、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披露、传播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协议效力4.1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自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任何条款。4.2 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确定,经三方签署书面协议后生效。4.3 各方权利义务的排列顺序本协议的规定应按以下排列顺序逐一执行:(1)本协议的主旨为商业秘密的保护;(2)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应进行相应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规定时应当遵循优先履行约定的原则。4.4 协议的适用本协议适用于本次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及投资业务合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该协议自各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合作结束后,保密期限为3年。5、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应当先在三方协商的前提下解决。5.2法律诉讼若协商不成,纠纷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三方各保留一份签署后的协议原件。甲方(收购方):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委托方):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丙方(合作方):签章: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