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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处理,确保城商行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普通汇兑、实时通存通兑、密码汇款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 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及参与者均可向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
第四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系统连接并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间接参与者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我行清算中心为直接参与者,各分行及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五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头寸管理,监控清算账户余额,保持账户足够的余额进行清算。
第八条 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全行资金清算,协助监测清算头寸,遇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 总行系统管理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各级行有新增、变更或删除行名行号的,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申请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或删除。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一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类型:
(一)普通汇兑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二)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客户可以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的范围内选择任何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办理跨行实时存取款业务。具体包括个人储蓄通存业务、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对公通存业务和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三)密码汇款业务,是汇款人委托汇款行将款项汇出,取款人凭汇款人汇款时设置的密码、本人身份证件和汇款号,可在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行范围内任意选择取款行办理取款的汇款业务。
(四)查询查复业务。
第十二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城商行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城商行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十三条 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
第十四条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
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城商行支付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
第十五条 查询查复的处理原则为“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总行营运作业部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督促查复行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支行应当及时发出查询。
第四章 通存通兑业务规定
第十六条 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参与行分别称为受理行和开户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十七条 受理行受理通存业务,必须先发起账户有效性查询,开户行返回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应答后,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减少受理行备付金账户余额的同时增加开户行备付金账户余额,并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行。对于未返回账户有效性应答或返回不成功应答及受理行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做拒绝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行受理通兑业务,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减少开户行备付金账户余额并将业务信息实时传送至开户行,待开户行返回成功应答后增加受理行备付金账户余额。对开户行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做拒绝处理。
第十九条 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受理规定:
(一)我行营业网点作为受理行办理他行个人客户通存通兑和余额查询业务时,客户应提交存折或卡实物,并填制《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凭条》,办理大额业务的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我行个人客户须签订《跨行通兑协议》,约定当日取款限额后,才可在他行办理跨行通兑业务。
(三)我行对公和个人客户均可在他行办理跨行通存业务,无须签订协议。
第五章 密码汇款业务规定
第二十条 发起与接收密码汇款业务的参与者分别称为汇款行和取款行。汇款行负责受理汇款人汇款委托,发起汇款指令,实时发送至汇款清算行。取款行负责受理取款人的申请,录入相关密码汇款要素,实时发送至取款清算行。
第二十一条 密码汇款采用“汇款移存资金、取款配对清算”的原则。汇款清算行移存密码汇款资金和信息后,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立即登记相关汇款信息,并在其清算账户中减少该笔汇款金额,如果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作拒绝处理。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收到取款清算行发送的密码汇款取款指令后与原汇款各要素配对,如果配对成功,增加取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取款金额,并于当天日终后向汇款行发送密码汇款支取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密码汇款的汇款人和取款人均为个人,每笔业务最高汇款金额为20万元,有效期为自汇出款项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密码汇款业务柜台受理规定:
(一)我行营业网点作为汇款行,受理汇款人持现金或本人卡(折)办理密码汇款业务时,汇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提供取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同时设置支取密码。汇款行受理成功后,向汇款人提供城商行支付系统统一编制的汇款号码。
(二)我行营业网点作为取款行,受理取款人密码汇款支取时,取款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理取款人须出示本人及取款人身份证件,并提供汇款号码和录入汇款人设置的支取密码。支取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城商行支付系统将自动锁定该笔汇款,当日不得办理支取,次日自动解锁。
第二十四条 密码汇款退回业务规定:
(一)密码汇款退回分为正常退汇、密码遗忘退汇和逾期退汇,退汇业务须在原汇款行办理。
(二)正常退汇由原汇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支取密码、汇款号码和取款人证件类型和号码在原汇款行办理退汇手续。
(三)密码遗忘退汇由原汇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汇款号码和取款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经原汇款行有权人授权后可办理退汇手续。客户遗忘密码,不得办理支取,也不能办理挂失,可办理密码遗忘退汇。客户遗忘汇款号码,可由汇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汇款行查询。
(四)逾期未支取的密码汇款,在到期日次日日终后收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退回的汇款资金后,款项将自动原路退回原汇款人账户。现金汇款的,汇款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原汇款行办理取现手续。
第六章 资金清算和日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接入城商行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应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并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应保持足够余额确保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实时业务,直接作拒绝处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清算账户设置可用余额预警值,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应尽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弥补,当日无法弥补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补足。营运作业部应实时监测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情况,若发现或接收到清算账户余额预警通知时,应及时向计划财务部反馈。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作为城商行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以总行清算数据为准,调整系统内往来资金头寸。
第二十九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对账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汇总对账文件和明细对账文件为准。
汇总对账文件包括:业务类型、交易代码、往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往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借方总笔数与总金额、来账贷方总笔数与总金额、重要信息总笔数与总金额。
明细对账文件暂包括:汇兑明细对账文件、普通汇兑明细对账文件、通存通兑明细对账文件、密码汇款明细对账文件。
第三十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根据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下发的明细对账文件进行自动逐笔勾对,若有不符,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数据为准由总行营运作业部进行相应的调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并按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要求,调整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
第三十二条 日切后清算日期切换到下一清算日期,之后接收到的支付信息请求认定为新清算日交易,前一清算日待清算业务将被自动退回原发起清算行。
第三十三条 年终决算日,按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规定办理城商行支付系统年终决算,完成日终处理后,清算账户余额自动结转至下年度。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应加强内控管理,对出现以下行为被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通报批评或造成资金损失的,总行将严格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疑不查或查而不复,被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通报批评的;
(二)无理拒绝受理密码汇款取款,被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通报批评的;
(三)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未能及时清算,被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通报批评的;
(四)泄露支付密钥,导致资金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
(七)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给城商行支付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柜台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为客户办理无卡/无折取款或查询;
(二)在办理通存业务时,在账户有效性查询成功的情况下,不能将款项退还客户。
(三)办理通兑业务时,系统超时未收到应答,不能确定是否成功的情况下,不能向客户支付款项;
(四)因操作失误造成账务处理差错,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应及时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遇突发事件,按“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及时启动危机处置预案,确保业务连续性和数据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城商行支付清算来账业务凭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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