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3.职责规范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工作程序4.1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4.1.1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密应对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通过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各种措施获知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客户信息保密。4.1.2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
2、保密4.1.2.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4.1.2.2.各级工作人员应对在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4.1.2.3.对因履行反洗钱报告和协查义务而获取的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严格保密保密性原则。4.1.2.4.对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情况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以避免被犯罪分子知悉后有意规避有关的风险措施。4.1.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保密4.1.3.1.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环节应对客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反洗
3、钱岗位人员的分析和批注信息等内容予以保密4.1.3.2.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进行保密;4.1.4协查工作的保密4.1.4.1.对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4.1.4.2.对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4.1.4.3.对各机构、部门及按照人民银行、xx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
4、、xx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保密;4.1.4.4对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进行保密;4.1.5.对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4.1.6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4.2.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4.3.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4.4.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
5、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4.5.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4.6.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4.7.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4.8.各部门主管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失泄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5.支持性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5.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6.相关记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