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第四
2、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第三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第七条 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第八条 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第四章 投资
3、流程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第十条 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第十二条 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第五章 投后管理及退出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款全部进入基金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监管。第十四条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流水需在产业基金指
4、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第十五条如融资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则该固定资产应质押给产业基金。第十六条 被投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及指派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向产业基金定期递交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更及项目进展报告等。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产业基金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追责,收回投资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个人的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债权原则上5年内以政策性价格退出。第十八条 投资退出方案经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团队实施退出。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