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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指纹认证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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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指纹认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柜员指纹认证管理是基于指纹识别技术的银行身份管理,旨在通过指纹技术,加强柜员签到、签退和授权等操作的身份控制。柜员指纹认证管理包括柜员指纹认证的申请、管理员的增加、修改、删除和柜员指纹的注册、修改、删除以及柜员指纹认证管理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柜员指纹认证管理的部门分工和职责 第二条 我行柜员指纹认证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在运营管理部。在总行和各分行分别设立总行指纹管理员和分行指纹管理员,实行以指纹管理员为主体的总分行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设立两名总行指纹管理员,主要负责总行相关部门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和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指纹采集、修改、删除和其他指纹管理平台的相关管理工作。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最少设立两名分行指纹管理员(设有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的分行可视实际情况适量增加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数量),负责分行管辖范围内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指纹采集、修改、删除和其他指纹管理平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行柜员指纹认证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设在总行科技部和各分行科技部门。总行科技部主要负责指纹管理平台和指纹比对服务器的日常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及时处理指纹管理平台和指纹比对服务器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确保指纹认证管理系统正常使用。指纹识别出现系统故障时,总行科技部通过参数管理平台将柜员登录认证方式批量维护为密码认证。分行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保障各分行网点指纹比对设备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 柜员指纹认证的申请 第五条 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支持两种柜员身份认证方式,一是柜员卡加柜员密码的认证方式,二是柜员卡加柜员指纹的认证方式。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仅用于综合业务系统。 第六条 除个别指纹采集不成功或指纹校验不灵敏的特殊柜员外,其他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均需采用柜员卡加柜员指纹的认证方式。 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认证方式的申请必须以分行为单位,即新开设的分行须在向总行科技部提交综合业务系统中新加机构号的同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综合业务系统指纹认证方式申请表》(见附表1)。 第四章 指纹管理员的增加、修改、删除 第八条 分行增加指纹管理员或修改指纹管理员指纹信息时,必须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指纹管理员申请表》(见附表2)。分行指纹管理员一般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人员担任。但对于设有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的分行,可在当地设立指纹管理员,负责所在二级分行或异地支行柜员的指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增加指纹管理员或修改指纹管理员指纹信息时,指纹采集方式可选择现场采集或是远程采集。现场采集方式即要求指纹管理员前往总行运营管理部,在总行指纹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指纹的采集;远程采集方式则是由总行指纹管理员向分行指纹管理员发放远程密码,分行指纹管理员通过远程密码进入指纹管理平台自行进行指纹采集。对于选择远程采集的分行,总行指纹管理员通过内网邮件等安全方式,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发指纹管理平台的临时密码,分行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指纹管理员的指纹采集工作。 第十条 指纹管理员的身份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书面报备,由总行指纹管理员在指纹管理平台上进行管理员信息修改。 第十一条 分行指纹管理员因人员变动、临时离岗、学习休假等原因引起的暂时离岗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情况,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指纹管理员在指纹管理平台上对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权限进行关闭。待到分行指纹管理员归岗时,再由分行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将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权限重新开启。 第十二条 分行指纹管理员因工作岗位调整、调出、劳动合同到期、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我行继续工作的,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或相关部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指纹管理员将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权限进行在指纹管理平台上进行关闭。 第五章 柜员指纹的注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 柜员指纹进行注册或修改时,必须填写《柜员指纹注册/修改申请表》(见附表3),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提交指纹管理员进行指纹现场录入和复核。 第十四条 柜员指纹进行注册或修改时,指纹管理员必须对柜员的身份和相关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柜员需在两名指纹管理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指纹录入和复核。柜员指纹录入和复核的全过程中,两名指纹管理员必须全程监督。录入和复核完成后,两名指纹管理员和柜员需在 《柜员指纹采集(修改)确认书》(见附表4)上签字确认;《柜员指纹采集(修改)确认书》由指纹管理员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对于由于指纹缺陷无法进行指纹录入或校验不灵敏的特殊柜员,由指纹管理员填写《指纹认证特殊柜员备案表》(见附表5)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柜员因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进行指纹删除的,必须填写《柜员指纹删除申请表》(见附表6),加盖网点业务公章或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指纹管理员进行柜员指纹删除(但员工信息仍应保留)。 第六章 柜员指纹认证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须将柜员指纹认证管理作为对分行运营管理部门专项检查的组成部分,可通过调阅《柜员指纹采集(修改)确认书》、随机抽取柜员指纹进行比对、核对注册指纹柜员的相关身份信息等方式,监督分行指纹管理员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xx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进行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综合业务系统指纹认证方式申请表 2.指纹管理员申请表 3.柜员指纹注册/修改申请表 4.柜员指纹采集(修改)确认书 5.指纹认证特殊柜员备案表 6. 柜员指纹删除申请表 附表1 综合业务系统指纹认证方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综合业务系统指纹认证方式上线 申请上线时间 工作计划安排 其他说明事项 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日期: 附表2 指纹管理员申请表 申请单位: 管理员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所在机 构名称 所在机 构号码 申请类型 指纹采 集方式 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分行名称;2、“所在机构名称”一栏填写分行指纹管理员所在网点的名称;3、“申请类型”填写“新增”或“修改”;4、“指纹采集方式”一栏填写“现场”或“远程”。 附表3 柜员指纹注册/修改申请表 网点号 柜员姓名 柜员号 身份证号码 申请类型 申请部门 申请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处理结果反馈 意见: 管理员经办: 意见: 管理员复核: 说明:“申请类型”填写“注册”或“修改”。 附表4 柜员指纹采集(修改)确认书 采集(修改)时间 2016/6/22 采集(修改)地点 分行运营部 指纹管理员信息 姓名 管理员号 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字 李本会 100072 330324198002050010 张莹 100073 330302198206032027 柜员信息 网点号 姓名 柜员号 身份证号码 类型 本人签字 5771001 黄伟敏 006673 330326198804200749 注册 说明:“柜员信息”中的“类型”一栏填写“新增”或“修改”。 附表5 指纹认证特殊柜员备案表 申请单位: 网点号 姓名 柜员号 身份证号码 原因 附表6 柜员指纹删除申请表 网点号 姓名 柜员号 身份证号码 删除原因 申请部门 申请人: 部门负责人: 单位盖章: 处理结果反馈 意见: 指纹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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