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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安全保卫违规处罚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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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保卫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有效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不断提高监督保证质量,确保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构不成治安、刑事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村镇银行行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保卫部门实施。若发现其他人员滥施罚款,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各级领导和保卫部门反映。 第五条 对违规现象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处罚时,要坚持对国家财产、人身安全直接构成威胁的从重,间接构成威胁的从轻;对要害部位、要害环节从重、非要害部位、非要害环节从轻;领导从重,工作人员从轻;直接责任者从重,间接责任者从轻的原则。 第六条 责任人要主动接受处罚。对有意刁难检查人员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处以最高限额罚款。对检查人员有意刁难被检单位和当事人或不按标准实施处罚的,被检单位及人员有权说明情况或进行解释,直至向上级反映。 第二章 处罚种类、幅度 第七条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处罚分为下列几种: 1、罚款50元至1000元。 2、加倍罚款。 3、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处罚: 1、造成严重后果的; 1、指使诱骗他人违反规定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 第三章 处罚范围、额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 1、安全保卫工作没有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没有纳入工作计划之中的,对支行行长罚款200----500元。 2、对安全保卫工作每月至少研究部署一次,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 3、对本单位职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 4、对本单位营业网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专项检查,每少一次,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100元。 5、金库、营业网点未达到风险等级防范标准的,对支行行长罚款500----1000元。 6、发生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的领导罚款200----500元。 7、办公室、营业网点装潢、施工,双方不签订联保合同,不报保卫部门备案造成事故的,对支行行长及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300元。 8、在单位发生赌博或其它治安案件的,对支行行长和当事人罚款200----300元。 9、各营业网点没有制定和落实防暴预案的,对支行行长罚款100----300元。 第十条 治安保卫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没有落实值班值宿制度,不坚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失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500元。 2、办公室、营业室等要害部位管理不严,经常有无关和外来人员出入,加班或搞娱乐活动时缺乏应有的警戒,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和当事人罚款50----100元。 3、单位或个人在办公室内随意存放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现金,且发生被盗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对分管保卫领导和当事人罚款200----500元。 4、无故在办公室、营业室、库房等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随意为他人存放物品的,对当事人、保卫科长、分管保卫领导罚款500----1000元。 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对消防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设施不到位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 2、没有按标准配齐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到期没有更换的,对保卫科长、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 3、职工防火意识淡薄,教育不到位,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不贯彻执行的,对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100元。 第十二条 值班、值宿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值班、值宿人员不按时到岗或漏岗;值班期间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当班时喝酒、会客,私自留他人,进行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2、值班、值宿人员不按时填写值班记录,不熟记火警、盗警及附近附近公安机关电话号码的,罚款100----300元。 3、值班、值宿人员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门卫、更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门卫、更夫不按时到岗,当班时喝酒、睡觉,不经请示擅离岗位或参加其他娱乐活动;在值班中不坚持巡逻,对当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对当事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加倍处罚或辞退。 2、门卫、更夫接班后不按规定及时关插门锁,对外来人员出入不登记或自作主张放入外来车辆在单位内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 3、门卫、更夫不及时填写当天值班记录,收发信件不登记或造成丢失的,不能认真履行本身职责造成影响、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开除。 4、当班时间,对前来滋衅者未能及时堵截、报告,造成混乱办公秩序事件的,予以解雇辞退。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营业场所负责人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职工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对负责人罚款50----200元。 2、营业场所没有安全组织,没有防抢、防火预案,遇有人员变动不及时更换的,未设安全员,安全设施不合格不及时报告的,对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忽视安全,工作失职、违章而发生被抢、被盗案件的,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 4、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不能熟记火警、盗警及附近公安机关电话号码,不掌握室内报警触点,身边没有防卫用具,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当事人罚款100----200元。 5、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不能按规定人数临柜、出入门不能关插上锁的,无关人员或外来人员随意出入的,对负责人及当事人罚款50----500元。 6、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不达标,报警、联防、自卫工具、防火等器材短缺,防暴预案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对营业场所负责人,单位保卫科长罚款100----500元。对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7、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擅自漏岗、脱岗,对当事人罚款200----500元。 8、营业场所超负荷、超规定使用各类电器,下班未能关掉电源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对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9、营业场所收到大额存款不及时上缴入库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50----10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加倍处罚。 10、营业室钥匙未能单独保管,专人负责,营业期间带边门钥匙出入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11、营业期间金库(柜)不锁,锁定钥匙未拔下,锁定后密码未打乱的,对当事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12、营业场所出现安全隐患,未向单位保卫部门报告,责任不落实,主管人员对隐患未查出,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对相关人员及责任人负责罚款100元。 13、昼夜营业场所未保证24小时监控录像,资料未保留一个月,出现漏录和提前销毁资料的,对负责人、当事人罚款200元。夜间检查发现当班人员睡觉,放松警惕的,每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要害部位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对要害工作人员录用审查不严、用人不当造成后果的,对负责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2、要害部位制度、守卫任务不明确,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防火、防盗、防抢措施不到位的,对保卫科长、分管保卫领导罚款100----500元。 3、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保密性不强,随意泄露、失密并造成事故影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库房等未实行双锁双人管理,未认真做好出入记录,未经领导批准委托他人代管的,当事人罚款100----1000元。 第十六条 微机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处罚: 1、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发现计算机政治性或发生犯罪又不及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另行处理。 2、微机房防火、防盗装置不到位,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对具体负责人罚款50----200元。 3、微机房内存在火灾隐患的,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十七条 对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章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上述违章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下列人员责任: 1、凡属于领导未认真贯彻、组织实施上级指定的规章制度,造成违章行为的,着重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凡单位领导已部署,因职能部门或某一环节没有认真落实造成违章行为的,要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误事人的责任。 3、凡具体经办人员有章不循的,要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有关问题原则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章责任追究处理时,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上级行可以直接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 对那些情节严重、受到罚款且需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受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将有关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并写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安全保卫违规罚款通知单》,所罚款项由实施单位的保卫部门记账管理,全部作为保卫工作奖励基金,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安全保卫检查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执行处罚,填写《安全保卫处罚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名。总行保卫部实施的,按相同程序处理,罚款统一划到被处罚人单位,单位代行在工资中扣除,同时将《处罚通知书》转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要讲究工作方法,既要严格认真、秉公办事,又要对受罚人做好思想工作,晓之以理,说清讲明。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保卫部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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