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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递延所得税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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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递延所得税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实现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我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正确计算我行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对应的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要求,制定本核算办法,以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核算办法所称所得税费用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其中递延所得税费用产生于因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而当期所得税费用代表我行在相应财务报告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当期应该偿付的税金。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我行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三)暂时性差异: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六)永久性差异: 税法中的概念,是指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和不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不能转回。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我行在取得资产或负债时,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其本期变动数确认为所属会计期间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相关权益类科目。 第五条 递延税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我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我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引起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乘以预计收回该资产时的适用税率,便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预计收回该资产时的适用税率,便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行所形成的负债,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引起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引起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税率采用预计清偿该债务时的适用税率。 2.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范畴 我行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以暂时性差异为同类的作为一组,同一组内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相互抵消,轧差在资产或负债中确认。对于不同组合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另一组合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则可以相互抵销。所以,当我行为单一纳税主体时,我行资产负债表不会同时出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3.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报表上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分组,确定每一类的计税基础, 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常见的主要暂时性差异包括:各项信贷和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投资等),预计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应利润表中的未实现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应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实现损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 于资产负债表日, 相关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税法规定, 按照资产和负债对应暂时性差异以及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我行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 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我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收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我行应将根据当年年末各类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差异确认计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与上年度相应组合的余额进行比较,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外,其差额作为递延项目在本期所得税费用中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 当某一类资产或负债于年末和年初的递延所得税都同是资产或同是负债时,则按轧差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上升,贷记所得税费用;反之,则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上升时,借记所得税费用;反之,贷记所得税费用。 2. 当某一类资产或负债于年末和年初的递延所得税分别是资产和负债时,则需要将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冲销,重新确认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在计税基础内,也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只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其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对方相应科目也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递延税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终止确认的条件 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已经完全清收/偿还,不再在我行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按税法的规定或税法的改变,导致我行因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我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我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消失;未来期间我行很可能无法获利,不能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终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 了解当期税收政策的改变对我行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对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再产生差异的部分, 终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税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有一定的时效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留意每一笔资产/负债是否因为暂时性差异已经超过规定时效,而不再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相应终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递延所得税业务相关损益的确认原则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会计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低于税法计算的实际应支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但是增加当期应交所得税。因此,当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是减少转回时期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会计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高于税法计税的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递延所得税费用,但是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因此,当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时,是增加转回时期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应交所得税的确认 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计算我行当年利润的税负。当会计上所计算的利润与税法上计算的利润有所差异时,需要进行两部分调整,分别是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所导致的调整。 1.永久性差异: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折现回拨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免所得税的收益; 不可抵扣的支出:超过规定利率的利息支出;需纳税投资损失;不合理工资支出的部分;多提的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中不能列支部分;不符合免税条件和超过规定比例的捐赠支出;各项行政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其他永久性差异费用等。 2.暂时性差异 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可以得到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其年末和年初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比较,得出各项资产/负债的可抵扣/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年变动数据。 3.应交所得税 考虑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之后,可将会计利润调整至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当年的税率,获得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金额。 应交所得税的税率为当年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所使用的税率则为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第六条 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对应损益影响反映了税法规定和会计账务结果之间的差异,因此我行相关人员应该与主管税务当局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明确税法相关规定,以进行递延税的后续会计处理,避免潜在的合规性风险。 第七条 所得税相关业务账务处理 (一)递延税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 1.确认递延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确认递延税负债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税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1.递延税资产 (1)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差额部分)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差额部分) (3)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税负债 (1)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差额部分) (2)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差额部分)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或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递延税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终止确认递延税资产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终止确认递延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四)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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