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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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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保障外汇资金的安全,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第三条 在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下,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四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的操作,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2、有关规定,同时应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有关操作规程。第五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必须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拆借的对手应为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约的境内金融机构。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第六条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业务,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第七条 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第三章 内部控制管理第八条 公司操作进行各项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的方案,必须进行相应的授权或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金运用决策系统是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具体资金运用方案由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 外汇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控系统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计划财务部进行日常性监控。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业务,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有关外汇资金运用内容和相关信息。第四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应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专用账户,该账户单独开立,单独管理。第十三条 开展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的外汇资金调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中心协调配合。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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