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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客户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客户委托代付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客户委托代付业务(以下简称“委托代付业务”)根据业务实质,分集中委托代付业务和单一客户委托代付业务两种。
集中委托代付业务是指我行通过代发工资委托单位集中受理其代发工资员工委托(仅限于在我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客户),由我行从其个人结算账户中代付相关款项到其指定账户的业务。
单一客户委托代付业务是指个人客户与我行签订《银行委托代扣申请表》、《银行委托代扣协议》,委托我行从其个人结算账户中代付相关款项到其指定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我行从其个人账户中代付相关款项到其指定账户的个人。代理人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个人委托代付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在受托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指定委托事项,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任何由于委托人因实际委托代付金额与第三方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委托代付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委托代付业务的管理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支行开展委托代付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委托代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委托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 各支行须指派专人负责支行委托代付业务的管理及协调,保管本支行代付委托书、委托代扣协议,做好与委托人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章 委托代付业务的操作
第七条 委托代付业务应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按业务性质,分别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集中委托代付业务应由委托人所在单位(仅限在我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银行集中委托代付业务协议书》,后附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银行集中代付 委托书》;个人委托代付业务则填写《银行委托代扣申请表》,集中委托代付业务交由开户行办理委托代付业务,个人委托代付业务可在银行各区域内,办理代收付业务的网点办理。
第八条 委托代付业务为我行受托代理业务,我行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书或协议内容进行代付业务的操作,对委托人提供的账号、户名、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或委托人账户金额不足委托扣划金额,委托人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行不能履行代扣业务的,因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九条 支行经办柜员应严格审核委托人提交的委托代付业务申请,并认真按照委托人申请及时进行委托代扣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得延压客户资金。
第十条 集中委托代付业务流程及具体要求。
(一)签订委托代付业务委托书。委托代付业务委托书由代付委托书和委托代付业务协议书组成,其中代付委托书要求委托人逐一在委托人签字页上亲笔签字;委托代付业务协议书由经办支行与收款单位签订,要求收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交接委托代付明细清单。收款单位将委托人需支付费用按我行规定格式以书面明细清单及电子表格形式送至经办支行,经办支行必须进行即时备份并做合规性检查,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三)划转代付款项。经办行应及时根据收款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托收操作,并将托收款项转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操作完成后在报表机上打印代理业务全部清单。
(四)交接委托代付业务清单。经办行应及时将代理业务清单送至收款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因委托人原因造成代付失败的账户由收款单位负责通知该账户委托人,由委托人自行进行费用的支付。
(五)各支行在集中委托代付业务中,批量录入完成后要坚持换人复核,确认代付明细正确后方可进行提交操作。
第十一条 个人委托代付业务流程。
(一)签订委托代付协议。客户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我行营业网点签定《银行委托代扣协议》,填写《银行代扣缴费申请表(代协议)》并选择相应的委托代扣项目。
(二)信息录入。前台人员按照客户填写好的《银行代扣缴费申请表(代协议)》内容进行机器录入(进入协议签订界面,操作代码51241)后并进行打印,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二联支行随传票送至总行事后监督。
(三)打印缴费票据。客户可在批量代扣后到我行任意营业网点打印缴费票据,票据打印时效为3个月。
(四)区域的识别。单一客户委托代扣业务仅限区域各支行办理,其他地市分支行待开办此业务后,依据本办法出台相应的业务操作办法,区域用户可到我行区域任意营业网点办理该项业务。
(五)查询并清缴欠费。与客户签定协议时首先要对该客户的缴费情况进行查询,如有欠费应先交清欠费后方可签定协议。
(六)扣缴费。每月固定日期,由该业务的主办行进行批量代扣。目前,电费委托代扣业务由其主办行西工支行,按照委托单位要求时间进行。主办行进行批量代扣后应打印批量代扣业务所有清单,该清单一份随传票送事后监督,一份支行自留备查,或报送及留存电子数据,根据总行运营部管理要求执行。
(七)《银行委托代扣申请书及协议》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支行的领用。
(八)委托代扣业务的取消。委托代扣业务的取消在区域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客户可到我行区域办理代缴电费的任意一营业网点办理该业务。客户只须携带身份证件、签约银行卡或存折,及所需要取消的委托代扣项目缴费户号,到前台办理取消业务即可。前台人员按照客户提供的证件及签约账户资料、委托代扣项目缴费户号等内容进行电脑录入(进入协议取消界面,操作代码51242)并进行打印后,交由客户进行委托代扣业务取消的审核,并由客户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确认,第一联客户留存,第二联支行留存备查。
(九)协议查询及委托代扣期限。客户对委托代扣签订业务如有异议,可持本人身份证在我行任一网点查询委托代扣签订情况,操作代码51243。如果客户不办理取消业务,该委托代扣协议一直有效。
第十二条 委托代付业务提交完毕后,如果发现委托代付明细错误,支行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并上报总行。如需进行账务处理,要经运营部按会计核算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委托代付业务中所涉及的结算账户管理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集中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
(一) 委托代扣委托人个人账户款项时,支行依据集中委托代扣单位提供的委托代付明细表进行机器操作,并同时填写转账借贷方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2011010201 活期储蓄存款
贷:231403 其他代理业务
(二) 划转代扣委托人款项时,应填写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231 其他代理业务
贷:20110101 对公存款(收款单位为我行客户)
或贷:30010201 提出代收(收款单位为他行客户)
第十五条 单一客户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
系统自动做账务处理:
借:2011010201 活期储蓄存款
贷:403 相应代缴费过渡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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