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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营业部绩效考核暂行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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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营业部绩效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及时准确地评价新设营业部工作进度和绩效,充分调动新设营业部的积极性,保证公司经纪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发展,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经纪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相关内容适用于2011年以后公司新设的各营业部。其中2013年以后新设营业部设置两年扶持期,扶持期为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至其经营满两年的当年12月末 (新设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之日在一季度的视同当年1月1日开业)。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第三条 新设营业部在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元之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考核评价与

2、业务激励,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元之后,纳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激励暂行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进行考核评价。新设营业部处于现有营业部地区的,新设营业部做为卫星营业部并入区域内,新设营业部处于独立经营地区的,新设营业部由经纪事业部负责进行考核评价。第四条 2014年之前新设的营业部应于年初制定合理、有效、符合营业部经营实际的扭亏增盈方案,扭亏增盈方案应经所属区域审批后,报经纪事业部备案后实施。第五条 经纪事业部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对新设营业部的绩效单独进行列示。第六条 经纪事业部对新设营业部直接下达利润考核指标, 利润考核指标是新设营业部年终

3、奖金的计算基础,即:高于利润考核指标之上的扭亏额及盈利额,方能计提奖金。第三章 奖惩第七条 新设营业部年终奖金的计算。P= 其中:N为新设营业部实现的扭亏额;Y为新设营业部实现的盈利额。 注:新设营业部的奖金激励额度依据本规定单独计提发放。第八条 新设营业部若在年末实现盈利,则提请公司奖励该新设营业部负责人5万元专项奖励。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奖励3分,奖励分数直接记入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第九条 扶持期满,新设营业部未实现盈利或托管资产低于1亿元的惩罚。(一) 新设营业部年末考核利润总额亏损超过100万元(含)且托管资产低于2000万元的,经纪事业

4、部将提请公司对该新设营业部直接予以关闭撤销,同时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3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85%发放。(二)新设营业部年末亏损额高于50万元且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由经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关闭撤销,并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2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90%发放。(三)新设营业部年末出现亏损且托管资产规模低于1亿元的,由经

5、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1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95%发放。第十条 新设营业部在扶持期内经营满一年后,下一年度如考核利润总额亏损超过100万元(含)且托管资产低于2000万元的,经纪事业部将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同时由经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关闭撤销该新设营业部。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3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85%发放。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经纪事业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考核与激励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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