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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责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三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部署安排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领导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三)指导分管部门完善反洗钱业务流程,切实保证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四)对涉嫌重大可疑交易或其他特殊可疑情况进行分析,判定可疑情形;
(五)决定是否与高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
(六)检查公司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反洗钱主管部门联络,接收主管部门文件、资料;
(二)负责建立公司反洗钱制度,建立反洗钱组织系统;
(三)开展反洗钱培训,组织反洗钱宣传工作;
(四)指导各部门、相关人员开展反洗钱工作;
(五)接收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可疑信息,汇总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六)定期出具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
(七)检查公司反洗钱工作;
(八)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涉嫌洗钱客户的司法调查或行政调查。
第五条 经纪业务事业部部、投资银行事业部部、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负责公司本业务领域内反洗钱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相关业务领域中的反洗钱具体流程建设工作,建立符合反洗钱法规及本部门实际情况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二)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在本部内开展客户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可疑分析报送等反洗钱相关工作;
(三)配合在本部及下属部门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工作;
(四)协助、配合合规部开展反洗钱检查;协助、配合稽核部开展反洗钱审计。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在客户交易或其他业务开展过程中全面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洗钱风险等级划分、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二)依法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工作;
(三)依法协助、配合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客户的司法调查或行政调查;
(四)各分支机构合规员负责监督审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否有效实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机制是否得到有效运行、评定结果是否合理;
(五)各分支机构合规员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
(六)各分支机构合规员定期提交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是反洗钱工作中的技术保障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按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信息采集报送系统;
(二)保障信息采集完整、及时、真实、准确;
(三)保障信息报送安全、可靠、完整、及时、保密。
第八条 清算部是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的协作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关注经纪业务中的可疑交易;
(二)向合规部报送在清算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事项;
(三)协助、配合公司内部对反洗钱可疑事项的调查。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协助部门,其职责主要为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协助合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活动。
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内审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每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核评估。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公司规定检查本部门工作,防范洗钱活动,涉及对客户开展业务的部门,应比照经纪业务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并按规定向公司合规部报送可疑事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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