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营业部绩效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及时准确地评价新设营业部工作进度和绩效,充分调动新设营业部的积极性,保证公司经纪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稳步发展,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经纪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相关内容适用于2011年以后公司新设的各营业部。其中2013年以后新设营业部设置两年扶持期,扶持期为自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至其经营满两年的当年12月末 (新设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之日在一季度的视同当年1月1日开业)。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新设营业部在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
2、元之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考核评价与业务激励,扭亏为盈或托管资产高于1亿元之后,纳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激励暂行规定》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进行考核评价。
新设营业部处于现有营业部地区的,新设营业部做为卫星营业部并入区域内,新设营业部处于独立经营地区的,新设营业部由经纪事业部负责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2014年之前新设的营业部应于年初制定合理、有效、符合营业部经营实际的扭亏增盈方案,扭亏增盈方案应经所属区域审批后,报经纪事业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经纪事业部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绩效评价暂行规定》对新设营业部的绩效单独进行列示。
第六条 经纪事业部对新
3、设营业部直接下达利润考核指标, 利润考核指标是新设营业部年终奖金的计算基础,即:高于利润考核指标之上的扭亏额及盈利额,方能计提奖金。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新设营业部年终奖金的计算。
P=
其中:N为新设营业部实现的扭亏额;
Y为新设营业部实现的盈利额。
注:新设营业部的奖金激励额度依据本规定单独计提发放。
第八条 新设营业部若在年末实现盈利,则提请公司奖励该新设营业部负责人5万元专项奖励。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奖励3分,奖励分数直接记入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
第九条 扶持期满,新设营业部未实现盈利或托管资
4、产低于1亿元的惩罚。
(一) 新设营业部年末考核利润总额亏损超过100万元(含)且托管资产低于2000万元的,经纪事业部将提请公司对该新设营业部直接予以关闭撤销,同时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3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85%发放。
(二)新设营业部年末亏损额高于50万元且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由经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关闭撤销,并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2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
5、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90%发放。
(三)新设营业部年末出现亏损且托管资产规模低于1亿元的,由经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1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95%发放。
第十条 新设营业部在扶持期内经营满一年后,下一年度如考核利润总额亏损超过100万元(含)且托管资产低于2000万元的,经纪事业部将提请公司解聘新设营业部经理职务,同时由经纪事业部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公司关闭撤销该新设营业部。新设营业部若为区域化管理模式营业部的,对新设营业部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扣减3分,扣减分数直接从所属区域绩效评价总分中扣除,同时对区域总经理年末管理奖金按85%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经纪事业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经营考核与激励暂行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