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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固定资产管理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67826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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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行政资产管理暂行措施》、《财政局集中统一会计核实实施细则》及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通常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图书、仪器、课桌凳等,不管单价多少,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标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关键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确实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关键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情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二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资实施全方面管理职能部门,应配置专职总管理员,负责全校财产物资管理,各相关部门应设置部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财产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管理方法。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努力争取稳定,使她们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学校总务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关键职责以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础建设项目标论证、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理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关键职责是:    (-)登记相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三)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四)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理申请; (六)检验、汇报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三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及多种基金购置、建设固定资产,和经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隶属设施; 第二类 通用设备 第三类 专用设备; 第四类 交通运输工具; 第五类 电器设备; 第六类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第七类 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 第八类 ;文艺体育设备 第九类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第十类 家俱用具和其它类。 对固定资产“类”、“项”、“目”具体分类统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要求计价:     (一)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要求支付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根据建造中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收捐赠固定资产,根据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或依据捐赠者所提供相关凭据,和接收固定资产时发生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其它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按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还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差旅费、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依据国家要求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依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觉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四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关键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发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增加。      第十四条  学校应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收入预算,在充足论证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施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由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立即根据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协议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协议条款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五  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方法,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常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立即、常常。对大型、精密、珍贵仪器设备定时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预防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时查勘、判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精密、珍贵和轻易发生安全事故仪器设备应制订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员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和基础建设过程中形成各类文件资料应立即搜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通常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借出手续,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应立即、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要求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验和考评制度,对长久闲置、利用率低下固定资产立即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升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期期末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并依据需要不定时地进行全方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要求做出处理。                        六  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理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行为,包含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公开、公正、合理标准,规范固定资产处理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理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单;    (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依据批复处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进行评定确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理固定资产收入应立即、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相关要求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七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固定资产总管理员要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应数量、金额固定资产明细账。各大类、项首页应设汇总账页;    (二)部门管理员设置按财产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反应数量、金额及分布情况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各大类、项首页设汇总账页,汇总该类、项总金额。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并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归并,做到有物有卡,定时查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理,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相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相关账簿。多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统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时查对账、卡、物,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未包含情况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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