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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宣传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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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政策宣传篇 总体要求 关键意义 基础标准 关键目标 工作要求 支持政策 项目建设 资源配置 财税政策 简化审批 赔偿标准 办事指南篇 主体资格申报步骤 采矿许可证变更办理 工商登记办理 安全许可证办理 生产能力核定办理 瓦斯防治能力评定 涉税办理步骤 安全生产篇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责任 驻矿安监员职责 煤矿包保责任人职责 政策宣传篇 一、总体要求 (一)关键意义 加紧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给关键路径,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实现可连续发展重大举措。 1.落实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肯定要求。 多年来,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前后出台了吞并重组相关文件,对加紧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法做了全方面布署,并要求本省全方面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逐步提升煤矿规模,淘汰关闭小煤矿,降低煤矿数量。所以,本省必需加紧推进吞并重组工作。 2.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必由之路。 在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下,山西省率先在全国开展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历时3年多努力,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安全情况显著好转。河南省经过吞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全省百万吨死亡率创历史最好水平。山西、河南两省实践经验充足说明,加紧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是促进煤矿企业做优做强,构建煤矿生产本质安全必由之路。 3.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关键支撑。 现在,严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充足暴露出本省小煤矿数量多、管理水平低、基础微弱等突出问题,和本省是南方煤炭资源大省和全国关键能源基地定位极不相当。煤炭产业作为本省关键支柱产业,面对紧迫发展形势和任务,要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稳定煤炭供给、安全可连续发展,只有加紧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步伐,加大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力度,才能实现本省煤炭产业健康可连续发展。 (二)基础标准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整相结合。根据“总体计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指导标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工作思绪,依法依规推进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充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和激励采取优异技术装备,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大型现代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产业升级,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法。 2.坚持统一计划和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相结合。根据国家尽可能降低开发主体要求,处理好吞并重组和整理关闭、资源整合关系,统一编制煤矿企业吞并重组计划。坚持做大做强,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协调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 3.坚持降低煤炭开发主体和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相结合。支持含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大型企业(集团)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采取吞并、收购和股份合作等方法,跨地域、跨行业、跨全部制吞并重组煤矿企业,激励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和煤电化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坚持推进吞并重组和维护企业职员和投资者正当权益相结合。煤矿企业吞并重组要依据相关法律和要求,制订吞并重组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企业职员和投资者意见,依法保障吞并重组相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职员和投资者正当权益。 (三)关键目标 1.严格控制煤矿数量。根据“总体计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指导标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主体实施工作思绪,主动稳妥推进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努力争取到上六个月完成吞并重组任务,全省煤矿数量降低到800处左右。 2.全方面提升煤矿规模。经过吞并重组,全省煤和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它矿井设计规模标准上不低于30万吨/年。 3.全方面提升产业集中度。毕节市、六盘水市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吨,其它市(州)煤矿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50万吨。 4.全方面提升装备水平。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深入提升,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成6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含机械化装载)达成85%以上,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大幅度提升。 (四)工作要求 1.加紧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吞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加紧申报采矿权过户。对于10月31日前已办理所属煤矿采矿权过户手续,且规模达成要求主体企业,由省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确定主体资格。对10月31日前未进入主体企业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煤矿,一律列为关键安全监管对象。 2.加紧吞并重组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9月15日前,完成各市(州)吞并重组计划批复。各主体企业要以相关市(州)吞并重组计划为指导,可跨区域实施吞并重组及整合关闭,按“减半”标准编制实施方案,于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和相关教授开展联合审查,并于12月31日前基础完成批复工作。 3.加紧推进示范带动工作。制订推进煤矿企业吞并重组经典示范工作方案,选择工作扎实、代表性强、准备充足3—5个市(州)政府和县级政府、1—2个省直部门、一批主体企业作为吞并重组工作示范经典,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做法,充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经典示范主体企业,优先受理相关材料报件,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优先配置资源,示范带动其它主体企业加紧推进吞并重组工作。对经典示范地域吞并重组工作,给关键支持。 4.确保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要组织辖区内煤矿隶属主体企业立即确定拟关闭煤矿名单,于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0日前完成关闭101处煤矿相关法律程序手续,完成国家下达本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支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 1.根据全省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计划中期评定情况,立即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计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计划,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计划并优先建设。 释义:此条是相关将主体企业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计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计划政策。 主体企业在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列出煤矿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经同意后,将其纳入全省矿区总体计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计划,支持主体企业做大做强。 2.在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期间,参与吞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和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许可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和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这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由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办理。 释义:此条是相关吞并重组期间有力支持煤矿企业发展,保留独立生产系统组织生产,促进煤炭生产和供给和吞并重组工作相协调政策。 ①保留生产系统必需同时满足:参与吞并重组、证照齐全、含有安全生产条件,且生产系统和整合技改新建系统相互没有空间联络生产矿井在进入联合试运转前,继续生产或整合技改新建系统须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许可生产到保留生产系统和整合技改新建系统井巷工程贯通前综掘巷道相距50米,其它掘进巷道相距20米时停止生产。 ②符合上述要求即为“这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需延期,由省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办理延期手续。 3.吞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和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它矿井设计规模标准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含有整合条件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足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等原因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足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程度降低投资浪费。 释义:此条是相关优化矿井开拓政策。经过分区独立开拓开采,最大程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施工井巷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土建工程,降低企业投资浪费。 必需是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在换发一个采矿许可证统一矿权后,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结构复杂程度等原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目标在于最大程度利用整合技改前已经施工井巷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土建工程及其它现有设施设备,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投资浪费。 (二)资源配置 1.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吞并重组计划为指导,结合企业本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剩下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下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释义:此条是相关支持主体企业吞并重组关闭煤矿后,对主体企业下属其它煤矿给合理增加煤炭资源配置,激励主体企业关闭煤矿政策。 ①各市(州)吞并重组计划批复工作于9月15日前完成。主体企业结合本身实际,以经批复市(州)煤矿企业吞并重组计划为指导,编制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以经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吞并重组。 ②主体企业编制吞并重组实施方案,标准是关闭煤矿数量达成本企业所属煤矿总数二分之一,提出整合技改具体方案和关闭煤矿名单,于10月31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县政府和相关教授开展联合审查,并于12月31日前基础完成批复工作。 ③主体企业因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差需关闭煤矿而降低资源储量,能够在主体企业其它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赋存条件好煤矿,按拟扩大生产规模合理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储量。配置资源储量标准上按3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不低于20年规模控制。对超出原关闭煤矿剩下资源量部分资源价款,按调整资源储量减去被关闭煤矿剩下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2.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围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煤炭资源,按要求以协议方法给予配置。 释义:此条是相关支持满足条件主体企业整体开发政策。 ①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整体性开发条件,支持其扩界扩能。 ②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根据“以量定规模”标准,支持扩能技改。 ③根据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标准,激励主体企业整合相邻含有整合条件煤矿,其深部连片资源和周围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煤炭资源,依主体企业申请,根据同意煤矿企业吞并重组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以协议方法配置给主体企业连片开采。 ④同一矿区不一样主体企业申请配置同一不能单独另设煤矿矿业权煤炭资源,标准上按主体企业完成吞并重组进度、质量和效果,申请在先方法配置;同期有多家主体企业申请配置,以竞争性方法出让。 3.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煤矿,由主体企业根据同意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释义:此条是相关已获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煤矿变更采矿许可证政策。 ①前提是吞并重组前已获调整矿区范围批复煤矿,必需先参与吞并重组,在主体企业实施方案获准后,按同意实施方案由主体企业申请变更矿区范围,换发采矿许可证。 ②对已获批复,但没有纳入主体企业单个煤矿,不予变更矿区范围。 (三)财税政策 1.在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吞并重组煤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由吞并重组煤矿继续推行缴纳义务。被吞并重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由吞并重组后主体企业按要求申请免交。吞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金。吞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可按要求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金,用于吞并重组工作。对于主动参与吞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百分比奖励主体企业。 释义:此条是相关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减免、采矿权价款收取和滞纳金减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金收取和使用、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按分成百分比给奖励相关政策。 ①相关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减免。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吞并重组相关要求,煤矿转让到主体企业,省国土资源厅免收煤矿采矿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②相关采矿权价款收取和滞纳金减免。被吞并煤矿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由受让后主体企业继续推行缴纳义务。被吞并重组煤矿原来因吞并重组工作影响在吞并重组期间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由主体企业按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免交。已缴纳滞纳金不再退还。 ③相关吞并重组煤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金缴存和使用。底前,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可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金。 ④相关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奖励。对主动参与吞并重组,按时完成吞并重组任务主体企业,所属煤矿经过整合、技改扩能,在扩界或煤层增层、增厚后新增加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成部分均按不低于15%百分比奖励给当地煤矿隶属主体企业,各市、县可依据财力提升奖励标准,但必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且不得低于15%。 2.在吞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释义:此条是相关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收标准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下文,自8月24日起实施。 3.在吞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要求条件可实施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措施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订。 释义:此条是相关包含吞并重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①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相关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助推煤矿企业吞并重组通知》(黔国税函〔〕248号),全方面落实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相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59号)和《国家税务局相关公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措施〉公告》(第4号)税收要求条件可实施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吞并重组期间煤矿转让产生企业(个人)所得税,需经市(州)审核并报请省级税务管理部门确定后,才能办理。 ②相关吞并重组包含其它税费减免。吞并重组中包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按国家政策要求给予减免。 ③吞并重组期间,对于国税系统管辖煤矿企业在吞并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让产生应征企业所得税,需经其所在地市(州)级国税局审核,并报送省局确定后,再给予处理。在吞并重组过程中,碰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要在国家政策要求范围内,审核给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4.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主体企业倾斜,主动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吞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释义:此条是相关省内政策性资金和国家淘汰关闭、吞并重组、安全改造资金支持吞并重组政策。 ①相关省内政策性资金关键指地方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煤矿安全技改、煤矿科技攻关、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和地质勘探资金,在使用时优先支持吞并重组工作开展很好、贡献度高主体企业。 ②相关国家政策性资金是指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全技改资金、瓦斯抽采利用和瓦斯治理资金。在申报时,将依据主体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小、关闭煤矿数量多少、社会贡献度等情况优先支持。 5.从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每十二个月安排1亿元,省财政经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十二个月安排0.61亿元,和中央财政奖励本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法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省相关部门制订。 释义:此条是相关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法支持吞并重组政策。 (四)简化审批 1.主体企业实施方案同意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能力,可经过能力核定给予认可。 释义:此条是相关实施吞并重组后简化审批核定生产能力政策。 ①相关生产能力核定时间及范围。在吞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同意后,对于不进行系统改造,实施机械化改造后,系统净增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矿井,可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②相关生产能力核定办理。根据国家相关生产能力核定相关要求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依据审核同意能力,相关部门要办理对应证照变更。 2.主体企业对周围煤矿实施吞并重组,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煤矿,吞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出两个设计等级井型,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汇报表。 释义:此条是相关实施吞并重组后环境保护手续办理政策。 3.主体企业对周围煤矿实施吞并重组,参与吞并重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汇报书批复,吞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出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汇报书。若有改变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经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煤矿,若在参与吞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汇报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立案。 释义:此条是相关实施吞并重组后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手续办理相关政策。 (五)赔偿标准 煤矿企业吞并重组赔偿根据下列之一实施: 1.按双方达成收购价款实施。 2.按双方认可有资质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定价值参考实施。 3.必需时也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被吞并重组煤矿为生产矿井,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赔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吞并重组煤矿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吞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30%给赔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由吞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要求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赔偿。 ②被吞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按其实际发生基础建设投资额给赔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基础建设投资额50%给赔偿。采矿权价款赔偿按上款标准要求实施。 办事指南篇 一、主体资格申报步骤 (一)企业主体资格申报步骤 1.煤矿企业含有申报主体资格条件。一是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煤矿企业(集团);二是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集团);三是煤矿企业(集团)设计规模,毕节市、六盘水市不低于200万吨/年,其它市(州)不低于150万吨/年,跨地域煤矿企业(集团)规模标准上就高不就低;四是所属矿井在煤和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和拟吞并重组煤和瓦斯突出矿区或突出危险矿区内矿井企业(集团),必需经评定含有瓦斯防治能力。 2.企业按要求申请上报,并附有申报主体和各煤矿间收购或吞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和设计方案批复文件,申报材料3套(含电子文档)。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后给予公告7天,无异议后作为基础含有主体资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基础含有主体资格煤矿企业,根据公告结果到省国土厅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二)基础含有主体资格企业煤矿变动 已公告基础含有主体资格煤矿企业新增煤矿。一是新增煤矿未加入其它企业,由主体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上煤矿收购或吞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二是新增煤矿已加入其它企业,并在省能源局立案,除提供收购或吞并重组协议、采矿许可证外,还必需附煤矿和原有企业解除协议才能受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给予公告7天,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工商局,煤矿企业方可按程序到省国土资源厅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二、采矿许可证变更办理 (一)采矿权转让审核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转让申请记录表(原件); 2.拟转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证书》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事务实施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承诺书(原件); 5.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资产文件(原件); 6.因死亡继承采矿权,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原采矿权人死亡证实、遗嘱,无遗嘱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承诺。 7.已设定抵押立案需提交解除立案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文件。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转让方 1.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转让(吞并重组)审核意见;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和受让人签署采矿权转让协议; 4.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5.协议签字人身份证实。 受让方(吞并重组主体) 1.出示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 2.和转让方签署采矿权转让协议; 3.协议签字人身份证实。 (三)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份数:纸质、电子各1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记录表(原件); 2.转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作事务实施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协议或吞并重组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推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和责任、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转让成交鉴证文书(原件)。 说明:1.参与吞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主体变更,须根据《省人民政府相关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措施通知》(黔府发〔〕1号)要求,经过依法设置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协议方法进行转让。 2.被吞并重组煤矿采矿权人作为转让人,应备齐采矿权转让审核须提交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转让审核申请,持同意转让审核意见,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和主体签署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署后,贵州省矿权贮备交易局按相关要求,将采矿权交易信息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告公开系统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办理转让交易鉴证,有异议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鉴证;经过鉴证后,由吞并重组主体作为采矿权受让人,备齐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须提交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3.对吞并重组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其转让方法不作限制;已设定抵押立案煤矿申请采矿权转让,需提交解除立案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文件;营业执照不作为办理吞并重组煤矿采矿权转让前置要件,对营业执照上载明内容和采矿许可证上不一致问题、按黔府办发电〔〕107要求按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现实状况办理采矿权转让;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办理吞并重组煤矿转让协议鉴证时,免收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三、工商登记办理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设置 1.《企业设置登记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企业章程; 4.股东(或提议人)主体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置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证实文件; 7.以股权出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实;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企业申请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必需在登记前报经同意项目,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实。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1.企业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相关修改企业章程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变更必需报经同意,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一样内容提交材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第83号文件要求要求选择提交。 2.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企业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变更必需报经同意,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一样内容提交材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第83号文件要求要求选择提交。 (四)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相关企业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发表公告报纸报样; 5.合并后验资汇报; 6.因合并而注销合并方注销证实; 7.因合并办理设置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五)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 (1)企业清算组责任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定清算汇报确实定文件; (4)经确定清算汇报; (5)清算组组员《立案通知书》; (6)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经确定《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 (8)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提交其它文件。 2.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企业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同意企业法人注销文件; (4)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清理债务完结证实或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 1.煤矿企业在办理变更、合并、注销时,应根据税法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对于因吞并重组需要注销企业,要在办理工商注销前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煤炭企业办理吞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通知》(工商企字〔〕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记录表格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四、安全许可证办理 (一)吞并重组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生产矿井 1.领导小组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为单独保留矿井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吞并重组过渡期内临时保留生产矿井 1.领导小组同意临时保留矿井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同意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吞并重组后系统净增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领导小组同意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采矿许可证; 3.省能源局核定生产能力同意文件; 4.含有对应资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实状况评价汇报;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 1.领导小组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领导小组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改变,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领导小组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确定为过分期内临时保留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保留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实施。 五、生产能力核定办理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州)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由负责核定生产能力管理部门委托含有核能资质中介机构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并提交能力核定汇报书。 说明: 1.吞并重组前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建设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改变,继续根据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领导小组同意《吞并重组实施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造成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含有资质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汇报书按要求程序上报,经省能源局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措施组织教授审查批复。 六、瓦斯防治能力评定 (一)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定步骤 1.企业评定申请材料由企业依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定申请汇报编制提要》编制,一式3份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组织教授组或委托含有条件中介机构教授组进行评审(评定)。 2.矿井作为企业组成部份纳入评定审查范围,不单独进行评定审查,也暂不受理单个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定。评定管理措施和基础标准中部份条款包含到矿井,关键是经过对矿井相关工作评定来检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3.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定工作,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4.为提升评定效率和效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多层级煤矿企业,标准上由从事煤炭生产建设、含有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最高层级煤矿企业申请评定。 5.省能源局依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础标准》,组织教授组或委托含有条件中介机构组成教授组,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方法,逐项进行评分。 6.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定管理措施下发(12月26日)之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7.中介机构评定教授组应依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础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要求时间提交评审汇报或评审意见。此评审汇报或评审意见是作为省能源局审查确定评定结果关键依据。 8.经评定含有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进行审查、公告后给批复。经评定不含有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由省能源局函告煤矿企业。 9.对经评定不含有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评定仍不含有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由含有瓦斯防治能力煤矿企业吞并重组,未被吞并重组,地方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关闭。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定变更步骤 1.对于已经过瓦斯防治能力评定,规模不能满足要求煤矿企业。一是新增煤矿后规模仍不能满足要求,又未跨级,暂不评定;二是新增煤矿后规模满足要求企业,要重新进行评定。按所属矿井个数(2-5、6-10、10个以上)对应配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吞并重组期间,对于增加煤矿后,个数未跨级煤矿企业,可暂不再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定;对于增加煤矿后个数跨级,要对企业集团重新进行评定;对于企业集团之间整合,可参考实施。 2.对于已经过瓦斯防治能力评定,规模满足要求煤矿企业。新增煤矿后可暂不评定,在企业主体资格申报时可纳入申报范围,待主体企业吞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后再考虑。 3.对于已经过瓦斯防治能力评定,原有煤矿全部或部分退出后评定能级发生改变,重新增加煤矿后又跨级企业,要申请重新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定。 七、涉税办理步骤 (一)煤矿企业设置登记及步骤 1.煤矿企业设置登记概述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含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各类纳税人,全部应依据相关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煤矿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煤矿企业申请办理设置登记应提供资料: (1)《税务记录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记录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实(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正当产权证实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还须提供产权证实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对应证实; (4)验资汇报或评定汇报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相关协议、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实身份正当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置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相关改组改制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3.地税机关办理步骤及办结时限 煤矿企业纳税人持以上资料到从事生产、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正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无误,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当场办结;如煤矿企业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显著有疑点,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步骤,经核实符合要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煤矿企业变更登记及步骤 1.煤矿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概述 煤矿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包含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改变变更税务登记,包含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地址(不含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同意设置机关、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发生改变。 煤矿企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煤矿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记录表》;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包含变动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含变动提供); (5)场地使用证实: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提供无偿使用证实(地址)(包含变动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地税机关办理步骤及办结时限 煤矿企业纳税人持以上资料到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正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无误,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证件和资料显著有疑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步骤,经核实符合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煤矿企业注销登记及步骤 1.煤矿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概述 煤矿企业纳税人因改组、合并及其它情形等原所以撤销企业,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煤矿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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