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措施已经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和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计量器具及含有计量特征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铁专量具(包含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
2、面做了重大改善计量器具);已经过技术认证产品是指已经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铁专量具。 第四条 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措施要求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 铁专量具技术认证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教授技术评价工作由含有对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负担。 第七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企业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含有生产所必需产品
3、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含有对应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含有对应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含有健全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要求。 第八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彩色照片; (五)关键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汇报(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
4、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测试汇报; (十一)用户试用汇报。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该采取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础符合技术要求,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优异行技术资料审查,全方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设计原理
5、、结构、材质和技术指标,包含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纲领(包含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纲领等)编制。 样机试验纲领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确定,关键包含正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纲领须经专业技术机构主管责任人同意,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立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样机试验纲领要求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汇报。试验后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汇报提交给教授进行技术评价,由教授组提
6、出技术评价意见。 教授技术评价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与技术评价教授关键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需时也可另聘教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汇报和教授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汇报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汇报进行审核。审核合格,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审核不合格,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善,改善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相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复审仍未经过,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
7、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铁道部主管领导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久限理由通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教授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要求期限内。 第十七条 已经过技术认证计量器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成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要求,按其要求实施); (二)停产时间超出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它企业首次生产已经过技术认证产品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根据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纲领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要求向委托试验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汇报。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汇报汇总报铁
8、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验试验结果定时给予通报。监督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试验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制造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经过认证技术指标。铁道部对关键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教授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提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铁道部应立即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同意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必需确保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
9、作出结论负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和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申请企业相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留完整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留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铁道部责令其更正;情节严重,停止其负担技术审查及试验资格。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相关要求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铁道部
10、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印发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附件: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审 查 表 计量器具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联络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铁道部 填表说明: 1审查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表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审查表可复印或按格式打印。 2企业名称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按对应标准名称和品种填写。 4铁路局所属企业
11、由铁路局产品质量主管部门签署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 5附表二外购或委外加工关键零部件一览表中“委外类别”栏内选填“外购”或“加工”。 6附表四关键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中“测量范围”、“正确度等级”、“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编号”仅限于计量检测设备。 7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指从事和申请技术认证铁专量含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8审查表(包含附表)一式二份。审查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申报产品情况 计量器具(设备)名称 规 格 型 号 产品技术标准(规程)编号和名称 申报产品简明说明(
12、关键技术指标) 试验样机 数量 出厂编号 企业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主管部门 营业执照编号 经济性质 企业总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总数 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数 相关计量检定人员数 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受理意见 受理编号: (盖章) 年 月 日 产品技术资料审查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产品样机试验结论 样机试验汇报编号: 技术责任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教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机构意见 技术责任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铁道部 审批 意见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编号: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一: 计量器具(设
13、备)技术认证资料目录 序号 资 料 内 容 数量 备 注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样机照片 3 关键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证书复印件 4 技术汇报(含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5 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图 6 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7 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8 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测试汇报 9 用户试用汇报 附表二: 外购或委外加工关键零部件一览表 序号 产品零部件名称 委外类别 委外单位名称 备 注 附表三: 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计量检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纪 职称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工作岗位 相关工作年限 附表四: 关键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检定计量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测量范围 正确度等级 出厂编号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厂 出厂年月 检定单位 检定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