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7-21 【大 中 小】【打印】
沪建安质监[]第065号
一、通常要求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和周围环境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出3m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含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依据基坑工程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关键,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监督采取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
基坑工程通常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检验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下列行为作检验关键:
1、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汇报)等相关手续;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现实状况、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情况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③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
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应急处理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 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方案制订和审批;
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检验;
⑥安全专题资金使用情况;
⑦场地部署和安全设施落实情况。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编制。
4、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置及总监变更手续;
③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关键检验:
①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落实情况;
②设计、施工方案审批意见和教授评审意见落实情况;
③开挖、堵漏方案讨论和向下交底情况;
④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审查情况;
⑤人员、机械、支撑到位情况;
⑥卸土点落实及路径手续办理情况;
⑦挖土、支撑协同现场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⑧应急预案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落实;
⑨监测点部署和初始值测取;
⑩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⑾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⑿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成设计强度;
⒀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⒁立柱桩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⒂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⒃施工现场排水方法落实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方法落实情况。
⒆相关质量确保资料齐全;
⒇设计及规范要求其它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和开挖工期超出1个月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个月不少于1次巡查。巡查关键为:
①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
②土方开挖和排水、降水之间协作、协调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测量统计,测量点位保护方法;
④围护结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方法到位情况;
⑤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预防过大变形方法;
⑥支撑部署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⑦支撑和围檩、围护之间节点处理;
⑧支撑偏差、系杆部署情况;
⑨逆作板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⑩排水、降水方法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⑾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⑿监测点部署和保护方法是否到位;
⒀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落实情况;
⒁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⒂临时用电情况;
⒃临边防护方法到位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方法、通风照明设施;
⒆现场落手清、周围围挡牢靠、整齐、美观;
⒇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方法;
(21)污泥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2)监理单位推行要求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验收经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要求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含有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协议约定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质量事故、周围受影响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成。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与,应形成验收统计。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与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实施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觉有违规行为,责令更正。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监督和事故处理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造成质量事故发生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围环境所不许可影响但还未达成质量事故标准事件。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汇报,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险情信息搜集;
②发生险情原因初步判定;
③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抢险,预防险情故深入扩大;
④参与抢险方法技术方案讨论,督促抢险方法落实;
⑤传达或提出相关要求,阻止冒险行为;
⑥掌握险情发展动态并立即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情况;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所报监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处理参考本市相关文件实施。
七、其它
1、基坑工程监督具体技术关键点按相关规范实施。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实施。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监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实施。
3、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