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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排版)
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forestates;(征求意见稿);-XX-XX公布-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适用范围……………………………………………;3.1计算通则……………………………………………;12;15;30;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要求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通常及;
东莞市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征求意见稿)
-XX-XX公布 -XX-XX实施
目录
一、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引用资料………………………………………………………………… 1.3 参考资料………………………………………………………………… 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2.1 房产测绘名词…………………………………………………………… 2.2 建筑容量名词……………………………………………………………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3.1 计算通则………………………………………………………………… 3.2 计算细则………………………………………………………………… 3.3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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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通常及特殊情况计算标准和处理方法。
1.2 引用资料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相关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通知》(建住房[]74号) 《相关规范房产面积测算通知》(东建[]51号)
《相关落实实施国家〈房产测量规范〉通知》(东建[]4号)
1.3 参考资料
《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行业手册》
《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相关技术说明) 《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
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2.1 房产测绘名词 2.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测量和计算。包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量和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幢进行。
2.1.2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靠永久性建筑。
2.1.3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2.1.4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住宅使用面积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
b.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内皮尺寸计算;
c.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烟囱、通风道、多种管道竖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d.非公用楼梯(包含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e.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要求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比率(%)。
2.1.5 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2.1.6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7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案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和报建参考。
2.1.8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估计)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标预售审批及销售。
2.1.9 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测绘 (实测)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相关资料(包含报建图纸、完工图纸、验收合格证等)和对完工房屋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数据采集,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2.1.10 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
依据完工房屋现实状况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完工面积。关键用于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地价核实、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2.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
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关键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定、补办用地或计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改变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个。
2.2 建筑容量名词 2.2.1 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包含房屋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建筑面积之总和。
2.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2.5.建筑物基底面积
按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外墙(包含栏杆、骑楼、室外楼梯、阳台等)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2.6 占有面积
指产权人占有本幢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不计算在内。
2.2.7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位产权人占有或使用建筑面积,通常情况下,对应于房屋事套内建筑面积。
2.2.8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公众安全、改善环境、激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标,许可对建筑中部分特定用途建筑空间增加等量建筑面积。
2.2.9 建筑容积率
是指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和计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2.10 建筑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说明:房屋自然层数是按房屋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层数。房屋自然层数,通常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0m 以上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2.2.11 户形结构
依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要求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每户居室数量。
(问题:麻将房、工人房、娱乐室、厨房、厅、茶室、储存室、杂物间、书房、起居室等,是否算为一个户型?)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
2.3.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 楼层净高
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距离。
2.3.3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楼层。
2.3.4 标准层
建筑物内关键使用功效和平面部署相同各楼层。
2.3.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通常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
为承重支撑物房屋。架空部位通常为通道、水域、斜坡或花园,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
2.3.6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而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7 技术层(设备层)
指用作水、暖、卫生、配变电等设备安装局部层次。经计划部门同意,且建在自然层之间技术层(设备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计算层数。
2.3.8 夹层
在两自然层之间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以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是三层,这三层中间一层就叫夹层。
2.3.9 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楼层,不计层数。
2.3.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
2.3.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
2.3.1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间净高1/2者。
2.3.1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小于1/2者。
2.3.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水平交通空间。
2.3.15 过道
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3.16 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外走廊,通常分为封闭挑廊和未封闭挑廊。
2.3.17 檐廊
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通道。
2.3.18 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供人通行建筑物(或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从建筑物室内到露台、平台有上盖有柱支撑过渡空间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东莞市俗称“阴台”)。
2.3.19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回形走廊。
2.3.20 架空通廊
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架空通道。
问题:如上图中间部位架空通廊,顶盖在上一层,首层部位怎样定义?怎样计算面积?
2.3.21 连廊
在地面一层两建筑物之间有盖通廊叫连廊
2.3.22 门斗
在建筑物或房间出入口处设置支撑顶盖为实体墙一个必经小间,起分隔、挡风、防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设置在房间外面称外门斗;设置在房间内部称内门斗。外门斗层高大于等于2.20米计算建筑面积。(通常设置在底层)
2.3.23 门廊
在建筑物出入口处由上方建筑形成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开放式建筑空间。
2.3.24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用于挡雨、遮阳板或篷。
2.3.25 阳台
建筑中突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平台,通常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和房屋相连,是室内外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依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
2.3.26 露台
和建筑衔接供大家活动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屋顶作为上层户外活动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2.3.27 凸窗(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有窗台突出外墙窗。
2.3.28 落地窗
窗框和地板直接相连窗。
2.3.29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面墙体、门、窗等。
2.3.30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幕墙。
2.3.31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幕墙。
2.3.32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供大家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建筑空间。
2.3.33 勒脚
建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加厚部分。
2.3.34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总称。
2.3.35 永久性顶盖
经同意设计结构牢靠,可供永久使用顶盖。
2.3.36 骑楼
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部分。通常建于道、路、街、巷两侧。
2.3.37 门厅
建筑物中在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络各关键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交通枢纽空间。
2.3.38 大堂
含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效较大门厅。
2.3.39 屋顶
指房屋最上部分,起挡风雨、防寒、隔热围护作用,通常由屋面、屋顶承重结构、保温层或隔热屋和顶棚等组成,依据屋顶形式通常分为平屋顶、坡屋顶(如两坡屋顶、四坡屋顶、歇山屋顶、折腰屋顶等)和曲面屋顶(如圆屋顶、折析屋顶、筒拱屋顶、双曲屋顶、悬索屋顶、马鞍屋顶、扭壳屋顶等)。
2.3.40 屋面
指屋顶面层,直接收大自然侵袭。屋面材料通常见多种瓦;油毡、铁皮、塑料、橡胶、混凝土等。
2.3.41 楼(电)梯间
建筑物内设置用于部署用于垂直交通楼梯、电梯建筑空间。
2.3.42 室外楼梯
在建筑物外面依靠房屋外墙体搭建、结构和房屋相连永久性楼梯。
2.3.43 过街楼
底层局部有通道穿过建筑楼房(或两座上层贯通、底层局部为通道相连楼房)。
2.3.44 台阶
在建筑物室外出入口处或室内不一样标高楼地面之间用踏步连接构件称为台阶。其中室外台阶还包含踏步和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平台。
2.3.45 前室
设于楼、电梯间和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过渡性建筑空间。
2.3.46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部署竖向设备管线竖向井道。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要求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通常及;1.2引用资料;《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相关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通知》;《相关规范房产面积测算通知》(东建[];《相关落实实施国家〈房产测量规范〉通知》(东建;1.3参考资料;《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一、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通常及特殊情况计算标准和处理方法。
1.2 引用资料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相关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问题通知》(建住房[]74号)
《相关规范房产面积测算通知》(东建[]51号)
《相关落实实施国家〈房产测量规范〉通知》(东建[]4号)
1.3 参考资料
《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行业手册》
《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相关技术说明)
《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
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
2.1 房产测绘名词
2.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测量和计算。包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量和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幢进行。
2.1.2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靠永久性建筑。
2.1.3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2.1.4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住宅使用面积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
b.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内皮尺寸计算;
c.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烟囱、通风道、多种管道竖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d.非公用楼梯(包含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e.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要求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比率(%)。
2.1.5 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2.1.6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7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案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和报建参考。
2.1.8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估计)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标预售审批及销售。
2.1.9 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测绘 (实测)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相关资料(包含报建图纸、完工图纸、验收合格证等)和对完工房屋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数据采集,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2.1.10 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
依据完工房屋现实状况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完工面积。关键用于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地价核实、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2.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
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关键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定、补办用地或计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改变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个。
2.2 建筑容量名词
2.2.1 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包含房屋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建筑面积之总和。
2.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2.5.建筑物基底面积
按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外墙(包含栏杆、骑楼、室外楼梯、阳台等)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2.6 占有面积
指产权人占有本幢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不计算在内。
2.2.7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位产权人占有或使用建筑面积,通常情况下,对应于房屋事套内建筑
面积。
2.2.8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公众安全、改善环境、激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标,许可对建筑中部分特定用途建筑空间增加等量建筑面积。
2.2.9 建筑容积率
是指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和计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2.10 建筑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说明:房屋自然层数是按房屋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层数。房屋自然层数,通常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0m 以上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2.2.11 户形结构
依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要求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每户居室数量。
(问题:麻将房、工人房、娱乐室、厨房、厅、茶室、储存室、杂物间、书房、起居室等,是否算为一个户型?)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
2.3.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 楼层净高
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距离。
2.3.3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楼层。
2.3.4 标准层
建筑物内关键使用功效和平面部署相同各楼层。
2.3.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通常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
为承重支撑物房屋。架空部位通常为通道、水域、斜坡或花园,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
2.3.6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而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7 技术层(设备层)
指用作水、暖、卫生、配变电等设备安装局部层次。经计划部门同意,且建在自然层之间技术层(设备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计算层数。
2.3.8 夹层
在两自然层之间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以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是三层,这三层中间一层就叫夹层。
2.3.9 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楼层,不计层数。
2.3.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
2.3.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
2.3.1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间净高1/2者。
2.3.1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小于1/2者。
2.3.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水平交通空间。
2.3.15 过道
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a.住宅使用面积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b.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c.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烟囱、通风道、多种管道竖;d.非公用楼梯(包含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2.1.5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2.1.6房屋产权面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住宅使用面积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
b.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尺寸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墙体有复合保温、隔热层,按内皮尺寸计算;
c.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烟囱、通风道、多种管道竖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d.非公用楼梯(包含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e.套内使用面积系数: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要求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比率(%)。
2.1.5 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2.1.6 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1.7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案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和报建参考。
2.1.8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估计)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标预售审批及销售。
2.1.9 房屋建筑面积实地测绘 (实测)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相关资料(包含报建图纸、完工图纸、验收合格证等)和对完工房屋现实状况进行实地数据采集,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包含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2.1.10 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
依据完工房屋现实状况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完工面积。关键用于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地价核实、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2.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
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关键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定、补办用地或计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改变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个。
2.2 建筑容量名词
2.2.1 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包含房屋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建筑面积之总和。
2.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2.5.建筑物基底面积
按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外墙(包含栏杆、骑楼、室外楼梯、阳台等)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2.6 占有面积
指产权人占有本幢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不计算在内。
2.2.7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位产权人占有或使用建筑面积,通常情况下,对应于房屋事套内建筑
面积。
2.2.8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公众安全、改善环境、激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标,许可对建筑中部分特定用途建筑空间增加等量建筑面积。
2.2.9 建筑容积率
是指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和计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2.10 建筑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说明:房屋自然层数是按房屋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层数。房屋自然层数,通常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0m 以上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2.2.11 户形结构
依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要求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每户居室数量。
(问题:麻将房、工人房、娱乐室、厨房、厅、茶室、储存室、杂物间、书房、起居室等,是否算为一个户型?)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
2.3.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 楼层净高
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距离。
2.3.3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楼层。
2.3.4 标准层
建筑物内关键使用功效和平面部署相同各楼层。
2.3.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通常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
为承重支撑物房屋。架空部位通常为通道、水域、斜坡或花园,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
2.3.6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而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7 技术层(设备层)
指用作水、暖、卫生、配变电等设备安装局部层次。经计划部门同意,且建在自然层之间技术层(设备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计算层数。
2.3.8 夹层
在两自然层之间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以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是三层,这三层中间一层就叫夹层。
2.3.9 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楼层,不计层数。
2.3.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
2.3.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
2.3.1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间净高1/2者。
2.3.1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小于1/2者。
2.3.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水平交通空间。
2.3.15 过道
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3.16 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外走廊,通常分为封闭挑廊和未封闭挑廊。
2.3.17 檐廊
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通道。
2.3.18 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供人通行建筑物(或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从建筑物室内到露台、平台有上盖有柱支撑过渡空间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东莞市俗称“阴台”)。
2.3.19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回形走廊。
2.3.20 架空通廊
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架空通道。
问题:如上图中间部位架空通廊,顶盖在上一层,首层部位怎样定义?怎样计算面积?
2.3.21 连廊
在地面一层两建筑物之间有盖通廊叫连廊
2.3.22 门斗
在建筑物或房间出入口处设置支撑顶盖为实体墙一个必经小间,起分隔、挡风、防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设置在房间外面称外门斗;设置在房间内部称内门斗。外门斗层高大于等于2.20米计算建筑面积。(通常设置在底层)
2.3.23 门廊
在建筑物出入口处由上方建筑形成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开放式建筑空间。
2.3.24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用于挡雨、遮阳板或篷。
2.3.25 阳台2.1.11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2.1.12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2.1.13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2.2建筑容量名词;2.2.1用地面积;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2.2.2建设用地
2.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
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关键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定、补办用地或计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2.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改变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2.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个。
2.2 建筑容量名词
2.2.1 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2.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幢或多幢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包含房屋自然层、插层、技术层、夹层、附层、地下室等)建筑面积之总和。
2.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2.2.5.建筑物基底面积
按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外墙(包含栏杆、骑楼、室外楼梯、阳台等) 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2.6 占有面积
指产权人占有本幢房屋建筑面积,产权不属于本单位不计算在内。
2.2.7 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位产权人占有或使用建筑面积,通常情况下,对应于房屋事套内建筑
面积。
2.2.8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公众安全、改善环境、激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标,许可对建筑中部分特定用途建筑空间增加等量建筑面积。
2.2.9 建筑容积率
是指项目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和计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2.2.10 建筑总层数
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和突出屋面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说明:房屋自然层数是按房屋楼板和地板结构分层层数。房屋自然层数,通常按室内地平线以上计算。地平线以下为地下室,按负层数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平线以上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不低于2.20m计算自然层数;层高在2.20m 以上架空层也计算自然层数。)
2.2.11 户形结构
依据家庭人口组成情况和国家要求居住面积定额,所确定每户居室数量。
(问题:麻将房、工人房、娱乐室、厨房、厅、茶室、储存室、杂物间、书房、起居室等,是否算为一个户型?)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
2.3.1 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和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3.2 楼层净高
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距离。
2.3.3 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楼层。
2.3.4 标准层
建筑物内关键使用功效和平面部署相同各楼层。
2.3.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通常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
为承重支撑物房屋。架空部位通常为通道、水域、斜坡或花园,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
2.3.6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而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3.7 技术层(设备层)
指用作水、暖、卫生、配变电等设备安装局部层次。经计划部门同意,且建在自然层之间技术层(设备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计算层数。
2.3.8 夹层
在两自然层之间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局部层次,如一幢房屋以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是三层,这三层中间一层就叫夹层。
2.3.9 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楼层,不计层数。
2.3.10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
2.3.11 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
2.3.12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间净高1/2者。
2.3.13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小于1/2者。
2.3.14 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水平交通空间。
2.3.15 过道
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2.3.16 挑廊
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无支柱有顶盖外走廊,通常分为封闭挑廊和未封闭挑廊。
2.3.17 檐廊
房屋檐下方两端有支撑墙体通道。
2.3.18 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供人通行建筑物(或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从建筑物室内到露台、平台有上盖有柱支撑过渡空间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东莞市俗称“阴台”)。
2.3.19 回廊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回形走廊。
2.3.20 架空通廊
建筑物和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以两端房屋为支撑,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架空通道。
问题:如上图中间部位架空通廊,顶盖在上一层,首层部位怎样定义?怎样计算面积?
2.3.21 连廊
在地面一层两建筑物之间有盖通廊叫连廊
2.3.22 门斗
在建筑物或房间出入口处设置支撑顶盖为实体墙一个必经小间,起分隔、挡风、防寒、避光、隔音等缓冲作用。设置在房间外面称外门斗;设置在房间内部称内门斗。外门斗层高大于等于2.20米计算建筑面积。(通常设置在底层)
2.3.23 门廊
在建筑物出入口处由上方建筑形成有顶盖、有廊台、且有支柱支撑顶盖开放式建筑空间。
2.3.24 雨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用于挡雨、遮阳板或篷。
2.3.25 阳台
建筑中突出于外墙面或凹于外墙以内平台,通常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和房屋相连,是室内外过渡空间,供使用者晾晒衣物、休息及其它室外活动之用。依据其围护情况分为封闭阳台和未封闭阳台。
2.3.26 露台
和建筑衔接供大家活动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屋顶作为上层户外活动无顶盖平台也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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