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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工程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九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十章 附则
山东***建筑工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2人出资设置山东***建筑工程(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和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山东***建筑工程(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县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水电暖安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须经同意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资本发生改变,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私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所
***
山东省商河县
***
山东省商河县
第十一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以下:
第十二条
股东姓名或
(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
金额
出资
方法
出资
百分比
出资时间
1050万
货币
70%
于2048 年 12 月 1日
前缴纳
450万
货币
30%
于 2048 年 12月 1日前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订修改企业章程;
(12)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按六个月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书面委托其它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推行实施董事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监事 1 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XX年(长久),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报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 企业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一下次序分配:
(一)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定,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股东取得红利。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积金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列支。
第三十九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订,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1份,企业留存1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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