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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新规制度研究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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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 要 长期以来,老式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重要模式,甚至在某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由于这种现象,老式刑事司法制度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注重“参加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老式刑事司法制度特点。参加性规定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加,共同交流。恢复性则规定协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步勉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制度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冲击,国内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更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

2、等等。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质特点、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国内国情恢复性司法制度。 核心词:恢复性司法 理论基本 运作模式 构建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3、,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4、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the perpetrators,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while encouragi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reintegration,return to the

5、society,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China is no exception,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 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6、 the judicial system,such as: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7、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basis,The mode of operation, Co

8、nstruction. 目录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1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理论基本1(一)市民社会理论2(二)利益平衡理论2(三)经济效益理论3(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3(五)恢复性正义理论4三、恢复性司法制度域外立法例考察5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5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5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6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6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实践样态7(一)国内当前恢复性司法详细制度形式71、刑事和解制度72、社区矫正制度9(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刑事司法中问题101、国家本位观压制102、严格备案监督机制103、老式刑事制度制约104、“重补偿、轻道歉”责任形式105、老式刑事观念阻碍11五、国

9、内恢复性司法制度详细完善11参照文献14道谢16一、 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从英文术语“restorative justice”翻译过来。对于该术语,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理解,譬如日本称为“修复性司法”,国内香港将其理解为“复合公义”,国内台湾则将其翻译为“修复式正义”。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来源于联合国原则译本。 对于“恢复性司法”理解尚有其她不同称谓:有称为“关系司法”(Relational Justice),它强调这样事实,即与老式司法过程相比,这种司法更多关注是创造一种积极关系;有称为“积极司法”(Positive Justice),宣扬是相似理念,主张摒弃悲观仅仅为惩罚而惩

10、罚做法,而转向建立一种更加积极司法办法;尚有称作“融合性司法”(Reintegrative Justice),与恢复性司法可以看作同义词。“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术语未见得比其她类似术语表达得更好,但它使用时间更长,是国际上普遍接受术语。参见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卷首语第1页。由于研究语境与实践不同,国内外对其详细含义有不同看法:(1) 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各方共同参加违法犯罪解决活动司法模式。 目刑刑罚观以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外,还应有教诲功能,刑罚应体现特殊防止与普通防止需要。易言之,目刑公式是:为了不再犯罪,因此要科刑。(

11、2) 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解决过程中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积极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关于方面参加,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一种代替性司法活动。 刘国荣、姚宏科: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法律教诲网:司法论文, 年 4 月 30 日。(3) 恢复性司法是“对某一犯罪行为,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聚在一起解决某犯罪成果一种过程”。 Marshall,T.:The Evaluation of Restorative Conference Justice in Britain,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Policy and Resea

12、rch,1996 年第 4 期,第 21-43 页。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定义,我更赞同联合国在 年7月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基本原则/14 号决策中指出:恢复性司法系指普通在调解人协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涉及受犯罪影响任何其她家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加解决由犯罪导致问题程序。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理论基本(一)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概念产生于20世纪,当时西方国家在构建国家模式时,强调倡导一种国家对社会全面干预,但愿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国家权力。但却与人们倡导“私人理念”相违背,极力倡导一种“市民社会”理念。“市民社会理念着重强调个体自主性、社会独立性和政治国家理性化制衡”。 于改之、

13、吴玉萍: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理论基本,山东大学学报, 年第 4 期,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第 40 页。国家和社会如何更好克服各自局限性,如何更好发挥作用。社会作用发挥不当,会导致国家公共权力作用得不到恰当发挥,而同步,国家公共权力扩张则会引起社会独立性丧失。因而,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国家和社会关系,使其各自独立地发展。正是这种国家和社会良好发展,才营造了恢复性司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社会条件。因此,要努力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关系,增进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本,注重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既避免过于注重国家而抑制社会作用负面局势,也杜绝过于注重社会而引起刑事解纷

14、机制混乱,失去公信力尴尬局面。 (二)利益平衡理论 老式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即在诉讼中是以公诉为主,在这种国家追诉主义模式下,对于被告人面对是强大国家机关,个人相对于有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机关来说是处在弱势地位,被告人利益急需得到保障。在这种观念影响下,针对被告人利益保护设立了诸多原则和制度,如:不再将被害人纳入控方阵营。但这种制度真好吗?其实,这种制度不但没能让犯罪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危害性,并且使得被害人权益遭受二次伤害,被害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处在非常被动地位。但利益平衡理论则强调追求刑事司法平衡,追求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三方利益平衡。恢复性司法制度则将吸取利益平衡理论这一长处,将其

15、作为自己理论基本。在这种理论指引下,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接触、交流,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后果及对被害人和社区所带来严重后果,促使其真正悔过,敢于承担责任。同步犯罪人也可以免于老式司法对它影响,促使其回归社会。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害人不再处在被动地位,可以按自己意思解决矛盾,使自己损失得到弥补。被害人损失得到了弥补,犯罪人利益得到了维护,那么社区关系也易得到修复,更有助于社区安定。 (三)经济效益理论经济效益是在经济学中术语。但在法律领域中,同样要追求经济效率,追求低投入高收益办案成果。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性,迫切需要节约司法成本,同步需要获得较大收益。而现实中,老式刑事司法制度司法资源往往是高投入低

16、收益,这一现象一定限度上是老式司法制度主线劣性导致。恢复性司法制度追求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多方沟通协商,这便使得刑事纠纷诸多重要细节在沟通中得以明确、清晰,从而减少相对于老式刑事司法制度侦查、起诉资源投入。同步,恢复性司法制度注重整体效益,将惩罚犯罪与防止犯罪有机结合,来调节相应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经济效益方面重要优势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避免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投入过多成本,而把司法资源有效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分派。总之,恢复性司法制度具备耗时短,程序简朴,既可以减少司法成本消耗,又可以产生比较好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正是这一经济效益优势,才更好地增进了其存在

17、理论基本。 (四) 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当犯罪人因自己犯罪行为而受到家庭、社区以及其她人员谴责时,普通其内心就容易产生耻辱感。总结众多学者研究成果不难发现,这种耻辱感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烙印型耻辱,它详细体现为犯罪人被社区隔离和孤立,没有在犯罪人内心形成无形道德压力,而是对其肉体进行惩罚。这是老式报应性司法所奉行惩罚主义。但这种类型耻辱感不利于犯罪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同步,也没有从一定限度上减少犯罪。因素在于她们在遭受社会对她们排斥、肉体经受了惩罚、自尊心被忽视,同步没有受到亲人等对自己关怀和协助状况下,心理很容易产生恶化抵抗情绪。“因而监狱刑导致烙印型耻辱不但无助于增进犯罪

18、人反省自己过错,反而会增长她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鄙视和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和偏离行为。” Makkai,Toni,and JohnBraithwaite,“Compliance with Regulatory standards,”Crimi-nology,1994 年,第361-385 页。另一种则是重新融合性耻辱,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强调犯罪人在犯罪后依然是社区一员,不应受到人们孤立与区别对待。正是由于这种重新融合性耻辱感让犯罪人感觉得自己没有与社区脱离,人们对自己谴责是对自己行为对错一种评价,会让犯罪人感觉到一种与大众背道而驰无形道德压力,从而有助于犯罪人被社区同化,增进其回归社会。

19、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注重营造犯罪人内心无形压力,是与烙印型耻辱肉体惩罚完全不同。因而,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被借鉴为恢复性司法理论基本。 (五)恢复性正义理论恢复性司法制度正义观很显然就是恢复性正义。所谓恢复性正义,就是复合正义或修复性正义,是指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均恢复至本来状态,是着眼于受害者利益中心刑法正义观。约翰R.戈姆以为,恢复性正义理论特性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恢复性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但仅是对法律违背、对政府权威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伤害。另一方面,恢复性正义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弥补。再次,恢复性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社会回应方面权力独占,倡导被害人和

20、社会对司法权参加。 参见马静华:“刑事和解理论基本及其在国内制度构想”,载法律科学第4期。恢复性正义不再以犯罪人受到惩罚为目,而是通过社会关系良性互动,使犯罪人结识到自己错误,而与受害人、社区等共同形成一种正义平衡。其不同老式刑事司法制度报应性正义,不但强调犯罪是对国家利益侵害,更将犯罪当作是对被害人和社区利益侵害。恢复性正义旨在通过多方沟通后达到犯罪人结识到自身行为错误,积极担责并弥补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失,使得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彻底化解。同步,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矛盾和解来消除社区成员对犯罪人不安全心理恐惊,真正地修复社会关系,三者均重新回归到正常社会生活中这一种抱负正义状态。因而,恢

21、复性正义是一种多方正义平衡。笔者以为,上述五种理论被作为恢复性司法制度理论基本都是比较合理。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诠释了恢复性司法制度存在必要性,如:市民社会理论从国家与社会角度展开,规定两者互相制衡,共同参加刑事纠纷解决;利益平衡理论与恢复性正义理论其实有相通之处,两者均追求一种平衡,只是前者是利益平衡而后者是正义平衡;经济效益理论则是从司法资源现实配备角度,结合恢复性司法在经济效益方面优势,强调其存在合法性;而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则是心理、精神较高层面上着眼点,规定借助这种耻辱感增强其对犯罪行为是非认知。结合国内当前国家本位观与司法资源局限性,我以为当前可以吸取市民社会理论、经济效益理论以及利益

22、平衡理论作为国内恢复性司法理论基本,远期可以尝试吸纳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三、恢复性司法制度域外立法例考察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 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调解人主持下,通过面对面交流,协商拟定加害人应对犯罪行为承担什么样责任过程。其中,调解人可以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能始终持中立态度专业人员;被害人可以在沟通中诉说自己受到伤害与痛苦;同样,加害人也可以借此机会表达自己歉意,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与之达到解纷合同。值得注意是该模式运用一方面应征得被害人批准,并且被害人可以决定调解某些问题,如:时间、地点等。因而,该模式合用大前提是被害人、加害人双方均自愿批准。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合用案

23、件每个国家都不同样。普通是少年犯罪或某些成年人犯罪和暴力性犯罪。合用阶段可以是诉讼前、诉讼中或诉讼后。 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来源于新西兰,当前其合用范畴延伸到了澳大利亚与美国等国家。在一定限度上,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实质是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扩大。这种模式下,不但被害人、加害人会参加,还会有各自家庭成员或其她有重要关系人也会参加其中。通过该会议,不但会更好地增进犯罪人结识到自己行为危害性,承担责任、弥补受害人。最为重要是被害人和其她某些参加会议人可以对此纠纷解决和对受到影响各方进行弥补提出自己看法来尽量使自己得到满足。个人以为,通过家庭小组会议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双方家长参加

24、,会更好协助未成年人结识行为危害性并达到更科学、合理纠纷解决合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此前合用于非暴力或轻微成人犯罪,现已合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同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同样,合用刑事诉讼任何阶段。 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社区修复会议是指由一组居民与犯罪人一起进行公开面对面会议。参加此种会议犯罪人应得到法庭容许其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判决。虽然被害人也被勉励参加此种会议,但是参加限度是有差别。在会议期间,社区恢复委员会成员与犯罪人一起讨论其犯罪性质、犯罪导致后果、协助犯罪人结识犯罪并协商补偿方案,直到形成一套犯罪人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采用详细行动合同,并且恢复委员会有责任监督合同与否被遵守。达到合同后,加害人必要

25、向法院提供一份报告,反映其服从所协商制裁办法状况。社区修复会议模式合用于非暴力或轻微成人犯罪,但近些年更多合用于青少年犯罪。 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量刑小组模式又被称为量刑圈,是在被害人、犯罪人、她们家庭成员和社区成员共同参加来商讨解决方案模式。这种模式启动需要犯罪人提前向社区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司法委员会来决定与否合用量刑小组这种模式。在进行量刑小组会议时,一方面由加害人论述其犯罪行为及犯罪因素;然后由参加人员沿着圆圈一种接一种地刊登自己意见。会议协调人要保证该程序正常进行并达到最后合同。与之前几种模式不同,量刑小组只合用于刑事诉讼量刑阶段,是加害人得到定罪判决之后,用以取代老式量刑程序而正

26、式成为司法程序一某些。但是,参加量刑小组加害人如果实现了合同所既定内容,将不会存有犯罪记录。通过以上国外恢复性司法制度实践模式简介,不难看出:恢复性司法制度已由原先只合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发展到当前合用于成年人犯罪;由原先只合用于轻微犯罪,发展到当前合用于某些暴力犯罪。在不同运作模式中,合用范畴是不同。当前,恢复性司法制度普合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已成为国际共识,但对于非暴力或轻罪成人犯罪,应视其主观恶性大小选取合用。相比于其她恢复性司法制度模式,社区修复会议模式、家庭小组会议模式对于此类犯罪合用是比较合理。在合用阶段上,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最为灵活,合用于刑事诉讼中任何阶段。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虽然也合

27、用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但是其需要法院转处。社区修复会议启动以犯罪人获得法院恢复性判决为前提。相比之下,量刑小组会议局限性更大,不但需要法院定罪判决,还必要是在刑事诉讼量刑阶段。 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实践样态(一) 国内当前恢复性司法详细制度形式 1、刑事和解制度在国内,刑事和解,即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范畴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补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合同,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从宽解决程序。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行之后,严格上讲,国内刑事和解制度即是指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这一块

28、,不再涉及司法机关居中调解、人民调解等。可以看出,国内刑事和解制度是很趋近于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是国内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体现。国内刑事和解合用于如下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案件,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下刑罚;(2)除失职犯罪以外也许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如下刑罚过错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合用刑事和解。可以看出国内刑事和解重要合用于轻罪和过错犯,但不合用于五年之内再犯。国内刑事和解注意点:(1)刑事和解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2)刑事和解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这是刑事和解前提。二是犯罪事实清晰,证

29、据的确、充分。否则,表面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事实上也许是错案;(3)刑事和解方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过补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二被害人必要是自愿和解。这就强调被害人意思居于首位,必要得到尊重。三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前提下,公安司法机关才干介入对和解进行审查。(4)刑事和解审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5)刑事和解审查内容是“和解自愿性、合法性”。自愿性是指刑事和解内容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而非出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各种逼迫办法所致。合法性是指和解必要符

30、合法律规定,涉及实体上合法性与程序上合法性。自愿性与合法性是刑事和解核心规定与基本原则,一切违背自愿性与合法性刑事和解都是无效;(6)刑事和解审查合格后,公安司法机关就应主持制作和解合同书。和解合同书是具备法律效力诉讼文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法律拘束力。刑事和解在达到和解合同后解决方式:(1)侦查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到和解合同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解决建议”(2)审查起诉阶段,一对于普通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在公诉书中载明当事人已达到和解合同,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解决,并附卷移送刑事和解合同书。二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31、刑罚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惩罚,涉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不作为犯罪解决;非监禁刑等等。 之因此说刑事和解是国内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吸取与体现,是由于:(1)刑事和解突破了国内老式刑事司法制度禁锢,容许刑事解纷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内老式刑事司法制度之外新型纠纷解决机制。(2)以恢复受损社会关系而非惩罚犯罪为目,这是恢复性司法制度恢复性理念体现。(3)国内刑事和解规定被害人必要是自愿和解,注重保护被害人权利,这是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利益平衡理论实践。(4)国

32、内刑事和解规定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基本上,采用协商、对话方式进行,不论是原则还是方式均满足恢复性司法制度基本规定。最重要是,刑事和解初次容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成果超越法院裁判,是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最大彰显。 2、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又被成为社区矫治,“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运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办法,是所有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诲罪犯方式总称。” 康树华:社区矫正历史、现状和重大理论价值,载法学杂志 年第 9 期,第 90 页。社区矫正不是采用老式封闭方式进行矫正,而是让犯罪人正常地生活在社区进行教诲改造方式。这种社区矫正方式不但可以避免带来监狱人满为患等问题,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司法成

33、本,同步避免了交叉感染,让犯罪人更容易被社会重新接纳,有助于犯罪人社会化。 国内社区矫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非监禁刑案件中,坚持惩罚与教诲、改造相结合原则,恰当运用刑罚,并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诲感化工作,以达到防止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目活动。可以合用非监禁刑对象是也许判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人员,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犯罪时未满18周岁;过错犯罪;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职务犯罪未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经教诲后,确已悔罪;其她符合非监禁条件人员。合用非监禁刑案件再公开宣布时,应

34、当告知负责执行、考察公安机关和涉案人员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参加;还可以告知涉案人员家属参加。宣布后,将涉案人员交负责执行、考察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组织。 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当代法学,6:33。虽然国内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对恢复性司法制度一种尝试性实践,但它仍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制度某些特性,如:不采用与社会隔离方式,在一定限度上体现了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刑事司法中问题依照国内现行立法状况,就刑事解纷方式而言,既有法律框架下恢复性司法制度体既有限,合用存在问题有:1、国家本位观压制 国内老式刑事司法制度国家本位观与恢复性司法制度个人本位观背道而驰。老式

35、刑事司法制度国家本位观将犯罪看作是对国家、社会利益侵害,犯罪人是站在国家对立面。虽然其在刑事诉讼过程有一定权利,也变化不了在诉讼过程中被动地位,受到国家追诉与刑罚是必然成果。而恢复性司法制度完全否定这种国家本位观,将犯罪视为对个人权益侵害,规定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三方协商,共同努力谋求解纷方案,以修复社会关系。2、严格备案监督机制在国内,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要发生刑事纠纷,且罪行成立,符合备案规定,就一定会规定公安机关备案进行刑事追诉。正是由于国内这种严肃备案监督环境,虽然社会中刑事纠纷当事人达到了“私了”合同,也会被强制备案,从而打破当事人均满意“私了”合同。这种刑事当事人自治意思

36、不被尊重主线否定了恢复性司法制度存在也许性。3、老式刑事制度制约当前刑事诉讼法有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发生。如:审前羁押率过高、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取保候审等保释制度合用比例低以及监所羁押,犯罪人与被害人会见需要监所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等等制度约束,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乃至家属、社区代表等多人会见并商谈,难度很大。4、“重补偿、轻道歉”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上,国内重补偿,轻道歉、社区服务。就国内刑事和解而言,实践中双方达到和解重要手段就是经济补偿或补偿,很少会通过当事人真正充分沟通与交流,来实现真正谅解。因而,很容易浮现“价钱”谈不拢,和解就实现不了情形。 卢建平.社会防卫思想A.见高铭暄、赵秉志.刑法

37、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这种重补偿刑事和解方式很容易被误解为“拿钱买刑”, 陈兴良.刑事法视野中刑事政策A.陈兴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政策检讨以“严打刑事政策为视角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出版社,。从而抑制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发展。5、老式刑事观念阻碍社会公众为了社会更安全稳定,对刑事纠纷大小不予区别,一律但愿对犯罪人加以严惩。正是这种由来已久老式公民犯罪观思想,使得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共同协商谋求解纷方式不被社会公众理解。这便形成了恢复性司法制度不被国内公民所接受观念障碍。五、国内恢复性司法制度详细完善 由于老式刑事司法制度在国内理论与实践中均根深蒂固,因而现阶段全方位

38、将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构建是不科学。因而,结合国内现阶段恢复性司法制度实践样态,如刑事和解,对国内在恢复性司法制度详细构建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借鉴与普及。 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缘起历史根源在中西方和谐文化老式中均存在,但由于西方学者在思想上互相碰撞,增进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回归,加之老式刑事司法弊端日益突显。因而在融合市民社会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经济效益理论等等理论而率先发展形成恢复性司法制度理念,详细涉及:以恢复为核心目的、勉励和解与调解、以被害人为导向、司法社区化。这些很先进理念观念在国内理论与实践方面体现很薄弱,在原本老式刑事观念很奉行环境难以扎根。因而加强国内恢

39、复性司法制度理念借鉴与普及,让社会大众在理念层面接受恢复性司法,感受其优势与好处所在,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构建基本。(2)恰当制约备案监督机制,使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某些案件合用上作为选取性程序。由于国内严格备案监督机制,使得双方批准“私了”案件很容易被强制备案,从而违背当事人本意。在西方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中,该模式合用前提之一就是双方均自愿调解,可知双方在与否合用恢复性司法制度问题上是有选取权。并且该模式作为普通刑事诉讼转处模式,即只要双方批准调解,加害人就可以免于被起诉。将恢复性司法制度作为老式刑事制度前置选取性程序,不但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并且还尊重了当事人自治意思,使她们利

40、益达到平衡。有鉴于此,在某些案件如过错犯罪、轻微犯罪上,恰当制约国内备案监督机制,则会更多地有助于国内刑事解纷更公正、合理,也有助于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更多体现。(3) 扩大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合用范畴。无论是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还是家庭小组会议模式等等,西方这些运作模式均将合用范畴由未成年人犯罪扩大至合用于成年人过错犯罪以及轻微犯罪,甚至有些还合用某些重罪。相比于国内既有刑事和解,其仅合用于公诉案件中少量案件,这就使得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得以合用比例很低。因而,恰当扩大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合用范畴,将其合用于未成年人犯罪、过错犯罪以及轻微犯罪将会增进恢复性司法制度更进一步融合于国内刑事解纷

41、机制中。(4) 转变“重补偿、轻道歉”责任形式在西方运作模式中,如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其首要目是恢复,规定加害人通过沟通、交流能结识到自己危害行为错误,并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谋求其谅解,然后再在加害人悔罪、被害人谅解态度基本上达到补偿合同。这样将道歉放在首位责任形式,不但能从主线上解决双方当事人刑事纠纷,还能有助于补偿合同达到。相比于国内“重补偿、轻道歉”责任形式,双方在和解一切以物质利益为中心,加害人没有充分结识到自己错误,被害人也没有真正谅解加害人,在协商补偿合同时,双方很容易针锋相对、互不让步,从而导致和解失败,甚至产生恢复性司法制度无用,就得通过老式刑事司法制度严惩观念。因而,在国内

42、司法制度与实践中,转变“重补偿、轻道歉”责任形式,杜绝某些负面影响恢复性司法制度做法,让恢复性司法制度真正得到社会大众信任,是恢复性司法制度扎根于国内公民观念核心。、(5) 将恢复性司法制度扩大合用于国内行刑阶段,并增长犯罪人会见机率。 西方运作模式中既有合用于任何阶段,如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也有仅合用于某一阶段,如量刑小组会议模式。在西方国家,虽然并不是每个模式都合用于任何阶段,但每个国家在各个阶段必定都会有运作模式合用。但在国内,恢复性司法制度实践样态本就很少,合用最广刑事和解合用阶段也局限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在行刑阶段恢复性司法制度就是空白。并且既有老式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下,行刑方面制度

43、重要有减刑、假释两种。但这对于罪犯提前回归社会远远不够。因而,在行刑方面采用恢复性司法制度是,并且增长犯罪人与外界会见几率,在罪犯与受害人、社会沟通协商,得到受害人、社会应允,三者形成罪犯出狱后制约、监督方案后,罪犯即可获释。这样不但可以缓和国内监满为患压力,还可以增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国内更全面地构建。 参照文献 1 刘国荣、姚宏科: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D,法律教诲网:司法论文,4月30日。 2 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当代法学;03期。 3 丁英华;和谐社会视野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A;第三届国家高档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 4 周雪霞;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 5 邹

44、积超;论“恢复性司法”应当缓刑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6期。 6 赵培显;林龙;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11期。 7 张永昌;被害人权利救济现实困境和制度突破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5期。 8 陈菂;建立少年恢复性司法模式刍议J;法制与社会;01期。 9 邓陕峡;构建国内恢复性司法意义与设想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期。 10 吕瑞萍;国际恢复性司法研究综述J;河南社会科学;05期。 11 吴立志;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D;吉林大学;。 12 李游;从无讼到恢复性司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 13 鲍凯

45、燕;恢复性司法视域下轻罪刑事政策D;西南政法大学;。 14 胡嘉金:恢复性司法M,吉林大学出版社,05月。 15 赵玉刚;恢复性司法程序研究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 16 唐芳;恢复性司法困境及其超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04期。 17 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思考J;法学杂志;04期。 18 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03期。 19 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J;环球法律评论;02期。 20【英】麦高逊、杰佛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翻译M,法律出版社4月,第474页。21【澳】约翰布雷斯韦特:恢复性司法:积极和悲观理由评估

46、M,刘山煽译,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出版社,第273页。22John Braithwaite,“Restorative Justice and A Better Future”,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96. 23Tony F.Marshall,Restorative Justice:A OverviewA A Restorative Justice Reader:cWilliam. 24Article 2,3,6,7,10 of Preliminary Draft Elements of a Declaration of Ba

47、sic Principles on me 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 in Criminal Matters,UN,.转引自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载当代法学第3期。 道谢 在这几种月努力下,终于完毕了这篇毕业论文写作,心中布满了激动和喜悦。这次毕业论文完毕不但仅是我个人努力,很大限度上受益于我导师协助和指引。在此我一方面要感谢我指引教师袁家德,在我写作论文遇到难题时予以我细心指引和许多可行建议。袁教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在论文写作上进行协助,让我很顺利完毕了论文写作,在此我由衷对教师说一声谢谢。同步我还要感谢法政学院所有教师,在她们身上我学到了不但仅是学习上更有做人上经验和智慧。最后我要感谢在大学四年中,所有在生活和学习上予以我协助教师、同窗和朋友。 季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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