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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全部些人正当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措施所称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纳,专题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或和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非住宅物业业主,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属业主全部。
第四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实施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业主决议、政府监督标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纳
第六条 首次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根据下列百分比交纳:
(一)未配置电梯,根据1%百分比交纳;
(二)配置电梯,根据2%百分比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出租住宅物业和和住宅楼结构相连非住宅物业,未配置电梯,由建设单位根据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百分比交纳;配置电梯,根据2%百分比交纳。和住宅楼结构不相连非住宅物业,根据1%百分比交纳。
第七条 首次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业主应该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自用或出租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该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交纳。
第八条 首次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取。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收取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该向交纳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一幢房屋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业主应该续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业主续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有困难,经所在单位证实,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该将所得收益70%纳入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除外。
前款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经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置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置账户,并按幢设置明细账目。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该自存入专户之日起结息到户,记账到户。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该到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收取单位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该督促其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户账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委员会能够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在确保正常使用前提下,能够根据国家要求购置一级市场国债。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增值部分,除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管理费用外,应该转入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严禁将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本金和增值挪作她用。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该结清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还有节余,应该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转让过户。
物业因拆迁或其它原因灭失,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将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应该遵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含: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整幢楼主体结构部位(包含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安全,需要拆换、加固;
2、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保温层施工;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成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
4、整幢楼或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缮;
5、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其它维修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
2、整幢楼或单元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更换、维修关键部件,一次性费用超出原造价20%;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更换、维修关键部件,一次性费用超出电梯原造价20%;
5、二次供水、排水及消防水泵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更新、改造;
6、物业管理区域内围墙或大门因损坏影响安全和使用,需要整体修缮、更新;
7、经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其它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下列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单位依法负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担维修、更新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该遵照下列程序: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经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含有共相关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还未成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年度提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有共相关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有共相关系业主提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含有共相关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后实施。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5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物业安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预先从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中拨付,再根据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程序从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根据下列要求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根据物业建筑面积百分比负担,并从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或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由整幢楼或单元业主根据物业建筑面积百分比负担,并从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该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二)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三)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出具书面确定证实;
(四)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名册;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实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接到前款材料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要求,应该通知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拨付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该依法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统计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纳、存放、使用等情况,向业主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每六个月向业主公告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接收业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该接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应该符合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制度实施情况监督。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领取、使用、保留和核销,应该符合省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接收其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业主未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挪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使用、保留、核销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减免业主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二)不依据要求收取、管理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三)私自挪用物业专题维修资金;
(四)不根据要求对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五)有其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管理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施行前,没有交纳物业专题维修资金,应该根据原有要求补交,具体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外非住宅物业物业专题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措施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物业销售价格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和场所及其使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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