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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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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尾箱交接管理,防范押运操作风险,增强我行尾箱押运环节安全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尾箱是指银行各个机构用于存放营业用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物品的实物箱。 本办法中的尾箱交接是指我行(含金库中心、营业网点)与负责我行尾箱押运的公司之间因现金领介、尾箱寄库而产生的尾箱收、送交接。 第三条 尾箱交接管理是我行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分行须本着“安全、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与押运公司签订协议,明确责任,确保押运尾箱的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各分行须根据当地人行和押运公司要求,结合分行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尾箱交接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尾箱交接管理的主要任务:妥善处理现金尾箱的保管、调运和寄库;加强尾箱交接的安全防控工作。 第六条 尾箱交接按照“谁接收、谁保管、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我行与押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尾箱交接手续的完成为界限,尾箱一旦由一方交接给另一方,则由接收方承担全部风险。 第七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应配置标准尾箱,用于保管当天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备用现金。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装入尾箱,双锁加封,交押运公司寄库保管,不得留存至营业网点。 第八条 尾箱可以存放保管的物品限于: (一)主、辅币现金; (二)外币现金; (三)损伤券; (四)已没收假币; (五)调款用的现金袋; (六)总行规定可以随尾箱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 尾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一般空白凭证及与库款无关的其它物品等。 第三章 尾箱数量的设置要求 第十条 尾箱的设置应以适应业务需要,利于管理,减少现金积压为原则,合理配置尾箱数量。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尾箱的设置(配置)和撤销(报废)必须经分行主管部门批准,新设尾箱要进行编号、登记,尾箱经管人要进行签收,撤销尾箱要及时注销。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可采购符合押运标准的个人现金保管专用袋用于放置现金,加锁封签后,可以共同锁入同一尾箱,以便减少尾箱数量。 第四章 尾箱押运的封装要求 第十三条 我行委托押运公司押运的物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押运尾箱封装。 第十四条 押运尾箱必须牢固、结实、轻便、利于搬动且通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 第十五条 押运尾箱的封装标准为双锁,每锁扣锁头,双人封锁。封锁可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锁头呈十字状缠纱条,每个纱纸条交缝处、锁眼处须加盖经手人印章,且外加透明胶纸。 (二)使用卡封银行柜员锁的,须使用卡封条封锁,卡封上加盖经手人印章。 第五章 尾箱交接的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尾箱交接的地点必须在营业网点二道门(二道门即营业间联动通勤门的外门)内摄像枪有效监控的范围下进行。 第十七条 在摄像枪的监控下,要做到“三双”:双人复核、双人封锁和双人签章。 第十八条 交付尾箱的操作要求 (一)交付前,将需寄存尾箱统一放置到手推车上(如果由于交接场地限制而不便直接放置在手推车上的,需将寄存尾箱堆积在一起)。查看拟寄存尾箱的数量是否准确、封签是否完整。 (二)核实押运车辆和业务员身份。未经核实,不得办理尾箱交接。 (三)核实无误后,开启二道门准许押运业务员进入营业间办理交接。严禁持枪押运员进入二道门内。 (四)双方交接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整性。无误后,各自在尾箱交接登记本(单)上签收移交尾箱,即视为交接完毕。 第十九条 接收尾箱的操作要求 (一)核实交箱押运业务员的身份。 (二)核实无误后,准许押运业务员将尾箱拉入营业间二道门以内(以二道门关闭上锁为终止)办理交接。 (三)交接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整性。无误后,各自在尾箱交接登记本(单)上签收移交尾箱,即视为交接完毕。 (四)支行尾箱接收人员如对接收尾箱的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的完好性提出异议,应立即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双方负责人到场。在摄像枪监控下,双方共同进行检验。如一致认为箱体、锁头、封条、封签确有破坏的,应当场开锁启封尾箱,清点箱内实物,做好清点记录,并与支行账簿进行核对。如确有损失,应制作详细的损失清单,双方在场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按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赔付。 第二十条 尾箱交接登记本(单)“签名栏”须使用正楷字体签名。 第六章 尾箱不能正常按时交接的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前,不能按时接箱的处理 (一)如押运车未能在约定时间送达尾箱(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营业网点须致电押运车组业务员,问明情况;随后向分行主管部门报告,由分行与押运公司沟通、解决问题。 (二)如押运车已按约定时间送达尾箱,而营业网点尾箱接收人员不能按预定时间办理尾箱交接时,押运车可先送下一个营业网点,待所属同一线路其它营业网点尾箱交接完毕后,再返回未送尾箱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终了,不能按时送箱的处理 押运公司收尾箱时,如营业网点出现特殊情况或寄存尾箱不符合押运安全要求(无封签或破损等),从而造成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接尾箱的,押运车组可先收下一个营业网点,待所属同一线路其它营业网点尾箱交接完毕后,再返回未收尾箱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三条 营业网点遇停电、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收付尾箱的,须向分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分行与押运公司沟通,视情况对押运车组运作做出适当调整。营业网点不得擅自与押运车组联系解决。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收钞、送钞押运工作中,因营业网点准备不足不能马上交接尾箱的,营业网点营业部负责人应预先告知押运业务员,请求押运车组短暂等待。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意外因素(如交通事故、车辆故障、严重塞车、游行集会等)而需临时更换原押运车组时,应启动押运公司临时授权程序。临时授权程序由分行与押运公司共同制定,交辖内网点执行。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应建立尾箱交接管理考评机制,对尾箱交接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奖惩。 (一)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长期安全无差错事故的尾箱交接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不负责任的尾箱交接员,应调离交接岗位,并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差错事故、使资金受到损失的尾箱交接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对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尾箱管理混乱的各级机构,将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xx银行尾箱交接管理办法》(xx发[2012]394号)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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