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包括销售经理助理)、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部门秘书等人员。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账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
(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岗位行为规范细则
第五条 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
(2)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1.各种投资文档中不得存在内幕信息;
2.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不得利用联合操纵、虚买虚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不得与他人串通、合谋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
5.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6.不得运用客户资产配合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7.不得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8.知悉特定客户账户投资信息或者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不得泄漏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信息有关证券;
9.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做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11.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不得在委托账户之间、公募基金和委托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12.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13.投资管理人员从事相关研究工作,亦应严格遵守公司研究部门研究员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A.提交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充分的根据,陈述其投资建议时应区分事实和意见;
B.到上市公司调研,注意遵守该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因调研而获准知悉的上市公司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C.撰写研究报告可以使用报刊资料和其他研究报告上的数据及有关事实性信息,对资料的使用应注明作者和出处,不应抄袭或使用他人的文章;
D.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公开或暗示的形式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4.投资管理人员在交易时间应将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交公司行政部秘书集中保管,公司对固定电话进行录音,MSN、QQ、微信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保存五年以上。
15.投资管理人员于非法定节假日休假出国(境)应事前报告,并根据公司授权代理制度充分做好工作职责交接工作。
16.专户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六条 销售经理行为准则
(1) 销售经理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良好的专业素质。部门将定期对销售经理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公司鼓励销售经理考取CFA等专业资格。
(2) 销售经理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3) 销售经理必须以客户的利益和需求为工作核心,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对待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耐心、准确地向客户提供服务。
(4) 销售经理进行客户接触必须遵循《基本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严禁以公司名义越权行事。
(5) 销售经理不得向客户进行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虚假陈述和任何欺骗性宣传,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或承诺分担损失,宣传活动必须严格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向客户推介。
(6) 销售经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公司或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7) 销售经理应当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并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方案。
(8) 禁止销售经理违背投资人意愿向投资人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9) 销售经理应当在投资人确定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提醒客户负责人签署意愿声明,对于投资人主动选择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情况,要求投资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同时进行确认。
(10) 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销售经理需协助公司监察稽核部请客户对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
(11) 销售经理不得向客户提供商业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返还管理费。
(12) 销售经理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严守所有客户秘密(包括正在接触客户、已签约客户和已解约客户),不得在任何公开、非公开场合泄漏客户特定账户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13) 销售经理的言行举止和仪容着装必须体现公司精神风貌和专业水准。
第七条 交易专员行为准则
(1)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交易部的管理制度,交易人员在日常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做好本岗位的风险控制。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员除了按照公司制度向上级领导汇报交易情况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交易的信息。
(3)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员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禁止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别注意检查是否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有否利用联合操纵、虚买虚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有否与他人串通、合谋并建议投资经理或基金经理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
4.有否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5.有否运用客户的资产配合公司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6.有否故意维持或抬高公司发起人、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7.有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发现问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八条 其他人员行为准则
(1)会计核算专员、监察稽核专员应严格遵守所在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的要求。
(2)会计核算专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部门流程进行日常业务操作,不断优化内部工作流程,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并按照基金运营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档案。
(3)监察稽核专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监察稽核工作。
(4)部门秘书应忠于职守,配合其他专职人员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的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相关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均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各项规定。监察稽核部负责对相关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将根据公司制度采取谈话、警告、暂停职权、开除等行政处理措施;产生经济损失的,将根据责任归属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范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