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规范公司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的福建省安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投资人进行的信息披露。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投
2、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为准。第七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包括但
3、不限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制度对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及基金的宣传推介文件;(二)基金的投资情况;(三)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四)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八)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披露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十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4、(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在募集期间应当向投资人如实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宣传推介期间所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保持一致。
5、如有不一致,应以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为准。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拟设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五)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
6、承担方式;(六)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情况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在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规定披露信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投资部】负责,【投资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及其他部门应负责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十四条 【投资部】请确认投资部担任信息披露执行制定部门是否合适。应严格按照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关于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等事项的约定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流程
7、为:投资部负责人拟定信息披露报告,向公司其他部门征求意见,公司总裁(总经理)核查签字,投资部负责人发送报告。第十五条 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公司投资人提交书面年度管理报告及基金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应对上一年度基金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包括基金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实缴出资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公司取得的管理费和绩效分成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事宜进行披露。外部审计报告应当由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十六条 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于基金成立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以内提供季度管理报告。
8、季度管理报告应对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重大变更或经营业绩予以描述、以及公司认为对基金各有限合伙人了解基金业绩所必需的其基金投资信息。第十七条 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任何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二)任何可能影响到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重大调整;(三)其他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基金项目投资额的10%);提起或被提起涉及被投资企业、基金或管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管理人主要
9、出资人、出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被投资企业发行的债券出现违约等;(四)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五)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七)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八)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九)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规则增加其他规定或者变更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金投资部门不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务的,公
10、司总裁(总经理)应尽快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员完成信息披露事宜。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本制度之规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总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