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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尽职审查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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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授信尽职审查指引xx总发xx146号, xx年5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审查内容与方法,规范授信审查行为与程序,明确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落实授信审查工作责任,根据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是指导我行各类授信业务审查活动的一般性规范。我行有关具体授信业务对尽职审查要求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审查人员在审查授信时应结合我行具体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从多方位、全视角分析评估授信风险。第三条 概念释义:(一)本指引中的授信

2、,是指银行对客户(含法人客户与自然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各项垫款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委托贷款、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书和银企合作框架协议等。(二)本指引中的授信审查,指授信审查部门依据法律法规、xx银行信贷政策及相关制度,对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做出客观评价,提出授信审查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审查结论。(三)本指引中审查人员,是指对参与授信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初审人员指有权审批行授信审查部门、授信管理部直接从事授信业务审查的经办人。复

3、审人员指对初审人员形成的风险评价报告及相关信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的人员。第四条 授信审查的实施主体为各级行以审贷分离为基础,按照“横向平等制衡”原则设立的授信审查部门及审查人员。总行负责授信审查的部门为授信管理部,分支行负责授信审查的部门为风险合规部或信贷管理科。第五条 在审查环节中初审人员对审查的授信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审查报告内容客观性、风险提示充分性负主要责任;复审人员对审查的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结论的客观性负主要责任。第六条 各行要根据辖内信贷业务经营规模、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等因素,配备相应数量的授信审查人员。各行要为审查人员履行尽职审查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与条件,确保审查人员

4、独立、有效履行审查职责。专业授信审查人员的配备情况,应纳入授信业务综合考评体系。 第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授信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通过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逐步培养授信审查人员的专业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授信审查能力。第八条 授信审查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第二章 授信审查的程序、方法和规范要求第九条 审查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客户部门提交受理明确审查人员实施审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提交复审人完成审查报告提交贷审会审议(或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对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审查的授信事项,授信审查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登记并签收交接相关授信资料,登

5、记内容包括提交的授信主体名称、授信事项、提交时间、接收人员等。第十一条 授信事项受理后交由初审人员进行审查,初审人员对授信资料进行审核、对授信事项进行分析与论证后撰写审查报告并提交复审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授信资料退回客户部门(下级行),或要求补充资料、完善手续:(一)授信基本资料缺少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二)授信报告财务数据和财务分析存在问题的。(三)未形成明确的调查结论的或授信申请事项的,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四)信贷政策、产业政策、监管政策把握上存在问题的。(五)授信权限未到受理部门权限的。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对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的授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阅、核对、分析和评审,对情况

6、不明难以审查的事项,及时与客户部门(下级行)进行沟通,或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及补充相关资料。 初审人员形成审查报告签署意见后将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应签批意见。对有权决策人决策后不同意事项,要及时通知客户部门或作出批复;对审查同意的授信事项,按有关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或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审查人员必须对授信项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将授信评价、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授信审查应坚持独立性、真实有效性、时效性、效率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授信审查不受客户部门和审批人干预,独立对授信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责任。未经行长或部门负责人同意,授信

7、审查人员不得直接与客户见面或向客户索取资料。真实有效性原则是指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授信事项时所提供的相关信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客户经理应对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时效性原则是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审查的授信所对应的企业财务报表需满足时效性要求,当前期财务报表不得超过3个月。效率性原则是指对客户部门(下级行)提交审查的授信,审查人员要有履行尽职审查所需的必要时间,同时要兼顾审查效率。第十四条 授信事项的审查要求(一)全面、真实、客观评价授信事项。(二)充分揭示授信事项存在的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严格把握贷款的行业、区域和客户准入条件。(四)按照全行信贷结构调整目标进行信贷资源配置。

8、第三章 授信审查一般要点 第一节 授信权限的审查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授信部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授信时应执行总行授信授权制度,授信主体与关联企业必须纳入统一综合授信;严格控制多头授信、分拆授信、超权限授信。第十六条 对单一关联集团客户各类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第二节 授信主体基本情况审查第十七条 授信主体资格:审查授信主体是否合法与合规,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xx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查。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机关法人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作为授信主体。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9、限公司以及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事业法人主要是指学校、医院、新闻媒体以及不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各类政府授权主体;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一)审查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单位登记证书、授权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否在有效期限内等。(二)个人作为借款主体的,应审查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是否年满18周岁;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稳定经济收入,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有配偶的还应审查其结婚证,未婚的审查

10、单身证明。(三)能源、医院、食品、烟草、建筑、港口、金融、电信、保险、证券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客户,应审查企业具有的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证或批文。(四)化工、印染、热电、制药、造纸、电解业、蓄电池、冶炼等污染行业应审查环境保护局的相关批准文书。(五)审查授信主体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基本信息中“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六)法人主体的应审阅公司章程,核实章程中有无涉及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的限制性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是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大型客户、集团性客户,应重点审查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和完善。对中小企业,应重点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能力、素质与品行。关注法定代表人或企

11、业实际控制人的品行,是否存在恶习,对有赌博恶习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其公司授信要严格控制。第十九条 审查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表、章程,核实各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情况、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后股权变更情况等。第二十条 根据客户的基本资料结合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查验企业创办时间、变更情况以及主要领导人的变换情况。企业创办以来主要产品的变化、市场销售以及市场占有率情况。企业创办以来生产规模、资金实力、社会影响等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变化等情况。分析评价客户目前的经营环境、从业人员、生产能力。第二十一条 分析评价其产品的性能、用途、技术含量、生产成本;主要产品在企业及市场所占的份

12、额,产品的可替代性、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是否属专利保护等。分析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程度,上下游合作企业的关联度、依存度,原材料、产品货款的结算模式。第二十二条 审查企业核心资产:(一)审核厂房和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了解不动产的历史成本,与财务报表是否一致,有否按规定折旧;估算现在的市场价值。 (二)审核授信主体主要设备的自有和租赁状况(要核实购买发票)、新旧程度、进口还是国产、购买价格、折旧情况、评估现值。(三)审核授信主体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投资与企业规模是否匹配,有否向高风险行业投资。审核无形资产的构成情况。(四)核对是否存在虚增或其他未入账资产。第二十三条 从相关部门的重要信息审查分析授信主体生产经

13、营情况:(一)税务部门:企业正常税收缴纳情况,有无偷税漏税现象。(二)海关部门:企业出口创汇情况,有无走私行为。(三)环保部门:企业环保情况,是否列入环保黑名单或环保先进单位,有无乱排乱放行为的发生。(四)工商部门:是否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是否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五)行业组织:核实行业地位、行业评价、市场占有率。(六)司法部门:企业近年来发生的诉讼状况,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七)专利部门: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第二十四条 审查授信主体的财务报表,分析客户资产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审查应结合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二者数据是否一致,分析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 审查财务报表的合理性。(一)保持

14、应有的谨慎。审查人员在核查客户财务报表时应保持谨慎。客户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或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可能导致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合理或失真。(二)重视报表勾稽关系。应注意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同时,审查时应对报表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应重点审查。(三)审查资产负债表期末数与期初数,审查当年及上二年度资产负债表,审查对比当前期与上年同期报表科目,比较分析各科目的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客户财务报表的延续性、合理性。(四)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对会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15、。通过对报表附注的关注有助于理解报表,并帮助验证报表的编制是否与客户的实际经营相符。(五)仔细分析重点会计科目。客户粉饰报表时,通常可能运用的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投资收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如果这些会计科目出现异常变动,必须认真分析,考虑客户是否存在利用这些科目进行利润或其他财务指标操纵的可能性。(六)分析集团性客户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相关会计准则对集团性客户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分析集团性客户的组织架构、股权比例、生产经营及每一子公司的财务等相关信息,审查客户是否存在虚增资产、虚增销售额、降低负债率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的审查分析

16、。(一)通过对资产总额的审查分析客户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分布与构成。 (二)通过对负债总额审查,分析客户在过去的交易、事项中形成的现时义务,了解客户偿债的对象、先后次序、紧迫情况等。 (三)通过审查所有者权益,分析投资者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以及权益的结构;重点关注盈余公积计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来源的真实性。(四)通过审查应收帐款科目,分析应收账款账龄是否正常。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企业货款回收是否正常。(五)通过审查存货科目,分析企业日常生产的原料备货及产成品数量。重点关注存货数量的变化,原料备货是否正常,产成品是否存在积压。(六)通过审查固定资产科目,分析企业动产、不动产情况

17、,是否按要求折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摸清授信主体的资产实力。核对企业生产设备情况,通过对生产设备的分析来估算企业生产能力。(七)通过审查短期借款科目,分析企业银行借款增减情况,有无短贷长用,短期借款增减与生产规模变化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生产规模没有增加而贷款大幅增加的情况,要核实企业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对于既有债权银行超过10家(银团贷款、重组贷款除外)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得再新增授信。(八) 分析所有者权益构成,了解企业资产净值,是否存在虚增情况。资本公积是否真实,向股东借款有否做在资本公积科目中从而降低负债率。 第二十七条 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通过对授信主体偿债能力的审查分

18、析,评价其第一还款来源的保障性。 (一)短期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一年内到期负债的能力,通过计算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分析授信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二)审查人员还应注意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包括:企业偿债能力的声誉较好;企业存有可动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企业拥有可以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等。降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包括:已贴现的商业票据;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其他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等。 (三)长期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与有形资产比率、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比率等。生产性企业

19、资产负债率超过75原则上不得再新增授信。第二十八条 营运能力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各项资产周转速度所反映出来的资产利用效率,通过审查授信主体的营运能力,来分析主体其经营、管理和运用资产的能力。分析营运能力的常用指标是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流动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固定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回收期)、存货周转率(持有天数)等。第二十九条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通过对损益表提供的不同时期数据(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上年数)的对比分析,来评估授信主体今后利润的发展趋势及长期获利能力。通过对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或主

20、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等利润构成项目的审查分析,可以更为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包括企业销售能力和运营能力分析、投资收益水平分析、净利润分析、营业外收支分析。第三十条 现金流量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为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之差。现金流量表主要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现金流量分析包括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等,在分析现金流量时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综合考虑。(一)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是在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金流入的构

21、成、现金流出的构成,以揭示各个项目的相对地位和结构关系。一般来说,在现金流入的构成中,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所占全部现金流入的比重越高越好;在现金净流量的构成中,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占总现金净流量的比重越高越好。(二)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现金流量趋势分析是分析连续数期的现金流量表,比较各期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和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等主要项目,计算其增减变化,分析其变化趋势,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中各报表项目进行组合对比,以综合分析企业现金偿债能力、资产盈利能力、盈利质量等。(一)资产负

22、债表与损益表组合分析。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组合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产利润率、权益报酬率、企业投资收益率等,主要分析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二)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组合分析。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组合分析指标包括:现金到期债务比、现金流动负债比、现金债务总额比等,用于分析企业资产迅速转变为现金的能力;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用于分析企业资产获取现金的能力。(三)现金流量表与损益表组合分析。现金流量表与损益表组合分析指标包括:销售现金比率、盈利现金比率,用于分析企业销售质量和盈利质量。第三十二条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的义务。主要为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未决诉讼和未

23、决仲裁。对授信主体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法律诉讼应做重点审查。(一)审查授信主体对外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如授信主体对外担保(关联担保、不动产抵押覆盖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剔除)超过其净资产40%的,需严格控制新增授信。(二)审查被担保企业经营情况,尤其是要重点关注对外担保集中度较高企业的资信和生产经营情况。(三)审查授信主体在他行对外担保贷款分类是否为正常,如有关注及以下分类的应重点调查实际原因。(四)审查授信主体的担保链关系,至少要审查至第二担保圈,对担保圈存在风险的授信,原则上不得新增授信。 (五)对涉及诉讼尤其是借款纠纷诉讼的,在诉讼未结案前原则上不得新增授信。(六)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核实

24、授信主体的民间借贷情况,对存在民间借贷的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得新增授信。第三十三条 通过对授信主体非财务因素审查,分析授信主体的行业地位、市场情况、管理现状、信用状况等要素,评估授信的风险程度。 (一)通过互联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部门等渠道核实授信主体所属行业的规模和增长率、行业的成熟度及所处阶段、经济环境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政策法规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的市场准入、技术装备、盈利水平等整体情况及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政府对该行业的支持、保护程度和客户在该行业的地位情况等。(二)通过审查授信主体的目标市场、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变化趋势、市场竞争以及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障碍等情况,对市场的

25、前景作出基本评判。(三)通过审查授信主体的有关财务、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制度资料,评价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企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四)通过审查授信主体产品发展规划、市场扩张规划以及保障规划实施采取的措施等,对企业的发展趋势作出基本评判。(五)通过审查人行征信系统、我行信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价客户的还款意愿;通过审查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信息资料,评价客户信用状况。第三十四条 近期可能影响授信主体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

26、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合作机构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有关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第三节 集团客户的审查要点第三十五条 审查集团性客户的组织架构、业务构成、资产分布、投资状况、各成员企业内部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等,分析评估授信主体的授信风险。(一)审查集团性客户组织架构,其产权构成是否合理,集团客户的实际股权构成。(二)全面了解用信主体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信用及履约状况;我行在集团客户中的信用总量及占比,是否存在贷款过度集中风险。(三)审查集团客户主要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管理人员对集团客户经营管理的控制能力。(四)是否按集团性客户要求进行授

27、信和用信,是否将所有在资金及经营上有关联的企业全部纳入统一综合授信,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是否在各关联企业间按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割;集团客户用信应指定特定项目及用途,防止对集团性客户发放铺底性贷款及实际无指定用途贷款。(五)审查用信主体及其关联企业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集团客户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六)审查集团性客户是否存在盲目铺摊子、过度扩张情况。(七)审查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是否存在以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内部交易,如无真实交易背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高价买入关联公司资产等;是否存在以控制各关联企业利润为目的的内部交易,如以高出公允价格购买关联方商品或劳务、在人员工资及费用的分摊上是

28、否合理等;是否存在以悬空银行债务为目的的内部交易,如将资产进行内部转移、银行债务转移等;母公司是否长期占用下属公司资金等。(八)审查集团内部担保情况及集团对外担保情况,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总量是否超出其实际代偿能力。(九)对于自身无经营收入、还贷来源基本依靠财政拨款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企(事)业法人授信,应当按照集团性客户进行掌握。第四节 担保审查第三十六条 担保主体基本情况审查。担保审查的目的是审查分析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充足性。担保主体的资格审查参照授信主体资格审查方法进行,同时应结合本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29、,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保证人主体合法性审查。按照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其他组织”,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

30、人代偿能力的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保证人的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实际担保总额有无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审查重点应对其进行财务因素审查与分析、非财务因素审查与分析,上述审查参照本指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方法进行。第三十八条 抵押担保的审查。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抵押物须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产权清晰;抵押物必须是物权法和担保法确定可以抵押的抵押物权,法律规定

31、不得抵押的物权不能为其在我行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抵押物是不动产的,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权证、权证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审核;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符合我行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的应对动产的发票或权利凭证进行审核,合理确定价值。(二)抵押物抵押值的确定。债务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为其债务作抵押的,原则上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审查人员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1、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评估机构是否为我行准入的中介机构。2、评估报告的准确性。评估报告所作出的评估值是否符合目前的市场价格,价值的确定是否全面考虑到各种影响到抵押物的因素。3、抵押物其他因素的审查。包括抵押物所有人取得时的价格、税费情况、抵押物的

32、地理位置、使用年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租赁情况、抵押物随时间变化其价值变化预测等等。4、协议作价抵押物,审查人员应对抵押物的买入合同、发票、税票、同地段拍卖成交公告、租赁合同等作仔细的审查,以确保抵押值的合理性。5、通过对抵押物的审查最终确定抵押值,放款比率应符合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第三十九条 质押担保的审查。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一)动产质押审查要点1、动产质物的合法性审查。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符合xx银行动产抵(质)押第三方监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2、质押

33、值确定的合理性审查。质物价值一般由专业评估公司做出评估并由我行确认,或者采用协议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的确定,按照同类市场挂牌价格和实际市场采购价孰低的原则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质押最高额不得超过本行认可的或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的60%。 3、授信期限应根据抵(质)押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二)权利质押审查要点1、权利质物的合法性审查。权利质押的质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须符合法律与我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允许质押的权利仅指权利质押出质物仅指汇票、

34、支票、本票、国债、存款单、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他权利质押须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2、以权利作质押的,授信额度一般不应超过凭证面值的90%,或贷款额度与到期利息相加最高不超过权利凭证的金额。3、排污权作抵押的,环保部门对排污权进行评估,审查人员应审查排污权的抵押值合理性,授信额度不得大于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第四章 单项信贷授信业务审查要点第一节 流动资金类第四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审查要点(一)授信用途是否属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对资金周转需要。审查人根据借款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分析流动资金贷款总量是否合理,如果流

35、动资金贷款额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配套流动资金量,则要分析贷款是否存在被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可能。以下授信用途不得受理: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股本权益性投资,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国家另有规定除外)。3、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违反规定将贷款用于财政性支出的。5、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等。6、贷款用于银行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信贷业务保证金,或违反规定进行以贷收息。7、虚构贷款用途或贷款用途不明的。(二)授信期限是否合理。授信期限应与客户产品生产、经营、销售、贷款回笼的周期相匹配。不合理的授信期限,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客户融

36、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改变贷款的还款来源,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乃至效益性产生不利影响。(三)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授信期限内客户必须具有明确、足额、适时的还款资金来源,重点审查还款期限内客户经营性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对还款期内可预测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不充足的,重点审查客户有无其他可还贷的现金流量或来源。 第二节 固定资产类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审查要点(一) 授信主体基本情况。授信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股东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内外部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初步分析判断拟建项目对

37、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授信主体及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担保圈风险,实际经营者及项目合伙人的投资偏好、个人素质、不良嗜好等。(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项目投资是否合理、筹资情况与现金流是否匹配、资金缺口是否能够及时到位、承建单位实力与资质。采用的工艺技术和建设方案先进性、成熟性、经济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通过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引进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进步装备政策,与国内现有条件的配套适用性;项目设计单位的资格和能力;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的生产和运转情况。2、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金融

38、监管部门信贷规定、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投向及有关信贷制度、项目是否符合借款人经营范围及资质要求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是否已得到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批复或核准,不需要审批的,是否已向这些部门备案;项目新占土地的,土地取得手续是否合规,是否取得土证使用权证;有无经有权环境监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及其批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已取得项目“四证”,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水系、道路、桥梁、区域性整体开发等项目是否取得与本开发项目相关的许可证件。 3、项目进度:预计进度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进度是否合理、现金流是否匹配、各项

39、资金到位情况、进度延缓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4、项目前景:分析地理位置、周边配套是否有利于项目远景发展、市场占有率等情况。项目是否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低成本投资项目,判断项目是否有市场前景、预期收益情况、实际经营者是否有此类投资偏好。5、项目盈利性:预计销售、成本构成、各项税金是否合理、可行性报告是否客观正确。(三)担保情况:抵押物评估是否客观公正、作值是否合理、权证注明的事项中是否有限制性附加条件。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资格、财务状况及担保链情况、经营者个人素质等。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有无减值风险、合理确定警戒线与收贷线。(四)授信情况: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期限是否按工期进度合理确定、资金回笼情况

40、,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借款是否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五)项目所在土地是否有囤地行为,是否会发生因囤地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干预风险。 第三节 房地产类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审查要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及实力审查。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品牌认可度、开发资质、开发经历、开发业绩,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开发经验、管理能力、社会关系,企业有职称的房地产专业管理人员的人员数量、开发资质等。(二)项目情况审查。重点调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四证”报批落实情况,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其报批和审批程序。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获得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重点对项目建设资

41、金落实、拆迁安置进度、建筑工期长短、工程垫款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土地款是否已经支付,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达到要求比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落实情况,建设工程的保险情况。房地产项目的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市场定位、设计标准、销售价格、周边环境、开发进度等。(三)市场前景分析。本地区房地产供需状况是否正常有无供大于求状况;项目开发产品是否符合我行房地产贷款品种介入要求;项目所处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人均购买力水平与房地产价格是否相匹配;当地房地产市场发育是否良好,居民对房地产消费及投资的偏好是否比较正常合理,有无人为操作或炒作因素;项目预订及预售情况是否良好。(四)授信用途是否用于本项目

42、开发,有无用于支付土地款可能,有无将项目资金移用于异地开发。(五)审慎确定抵押物价值。应彻底弄清拟抵押在建工程的有效成本投入,结合折价贬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抵押率,合理设定抵押价值。按照审慎的原则,设定抵押价值时需要事先经本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价值评估,且不能简单地将原土地评估价值加在建工程投入作为抵押物价值。着重审查完税凭证和税务机关的证明(欠资支付情况证明)。(六)对滚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审查前期开发房产项目的建设情况、预售情况、资金回收情况。分清资金的投入与回收的情况。回收资金是否按规定回降项目贷款,有否被挪用于其他项目。第四节 政府融资平台类第四十三条 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审查要点(

43、一)授信对象审查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授信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授权从事土地收储与出让、保障房建设、各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的法人。根据银监相关文件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分为监管类平台和监测类平台,监管类平台即为仍按平台管理的政府性融资平台;监测类平台即为已退出为一般类公司的政府性融资平台。(二)授信投向审查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监管类平台)贷款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退出类

44、平台(监测类平台)贷款投向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三)政策性审查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金融监管部门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监管政策,密切关注宏观政策调整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及时调整相应授信政策。(四)对特定的政府性项目贷款,要求将还贷计划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或人大预算、或政府会议纪要)。第五节 国际贸易融资类第四十四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查要点(一)世界经济贸易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外经贸部门有关规定。(二)客户情况。客户是否具

45、备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条件;客户财务状况、管理水平、行业前景及在xx银行的信用、结算记录;是否有足够的授信额度或国际贸易融资额度。(三)客户办理业务落实的担保情况,审查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状况、盈利情况、负债状况和资产流动性情况,抵(质)押物现值、变现能力。(四)贸易背景真实性。进出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五)外国进口商资信、生产经营情况,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金融情况。 (六)外国出口商资信,进口商品的质量、国际国内行情、是否有良好的市场销路和盈利性,商品价格波动情况。 (七)是否符合外管政策,单证是否符合要求,境外银行资信情况,代理行授信额度、开证额度,汇率、利

46、率变化情况等。 第五节 票据业务类第四十五条 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审查要点(一)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授信申请人主体合法,申请人须符合我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二)申请的业务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按照规定,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合理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超越营业执照范围或法律禁止经营的事项的承兑业务;审查购销合同涉及的商品交易是否足值、支付标的是否符合流动资金范围,对关联企业之间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要从严审查,严格控制。(三)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合同是否已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四)承兑期限与商品、劳务交易的资金回笼期限是否匹配;承兑金额

47、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承兑额度与企业实际的经营规模是否适宜。(五)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六)承兑申请人能否按我行有关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或抵(质)押担保。第六节 合作额度类第四十六条 合作额度类业务审查要点(一)客户关联关系:1、股东关联及实际关联的各企业成员基本情况,包括关联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2、客户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和控制关系;3、客户与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情况;4、客户及其关联企业在本行的业务关系情况。(二)客户风险特征,应根据合作和委托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1、对担保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审查注册资本金、业务收入构成、业务发展规模和单笔业务最高额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要求、代偿情况和履约时效等。2、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审查准入资质、监管能力和管理质量。3、对委托方的授信申请,应侧重审查委托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效益性和相应的操作风险。4、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审其已开发和在开发项目情况、财务状况、销售进度和前景、目标客户群体和政策法律风险等。5、对政府、国资和事业背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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