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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尽职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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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尽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明确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尽职要求,引导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合规、尽责、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防范和控制由于工作不尽职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信业务从业人员是指全行从事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审查与核准、贷后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以及其他在授信业务相关条线工作的全体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授信调查工作(包括对公授信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的授信调查工作)主要是指授信调查人员(主要包括客户经理及其主管)对客户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对授信客户和业务、担保进行风险分析,并提交授信方案和调查意见

2、。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查审批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和授信批复工作。(一)授信审查工作,主要是指授信审查人员在审查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以及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出具审查意见。(二)授信审批工作,主要是指授信审批人员在审阅授信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客户资料以及授信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授信方案作出审批意见。(三)授信批复工作,主要是指授信审批综合岗人员,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有权审批人的意见出具授信批复。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放款审查与核准工作,包括授信业务放款资料的准备、审查、核准等工作。(一)放款资料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指客户经理

3、收集放款资料,签订主、从合同,办理押品登记,并依据授信业务资料和审批材料,逐项落实放款前提条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授信支用业务流程、申请信贷规模、建立合同信息、登记押品信息;与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押品、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二)放款资料的审查工作,主要是指放款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审批后、款项支用前,依据客户经理提供的授信业务资料和审批材料,审核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担保和前提条件落实情况及合规性,监督信贷业务审批后至款项支用前的合规性,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逐笔审查受托支付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约定,审核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及股份情况、

4、客户规模、行业、实际投向、利率、抵(质)押物及价值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审查意见。(三)放款资料的核准工作,主要是指授信业务核准人员审定放款审查岗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查意见,最终决定是否核准放款。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业务发放后、结清(包括偿还、出售、核销)前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管理和到期管理两个阶段。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资金跟踪管理、贷后检查、抵(质)押品管理、预警管理和到逾期管理等。(一)信贷资金跟踪管理工作,主要是指持续跟踪落实信贷资金使用及客户资金回流情况;监督贷款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二)贷后检查工作,主要是指落实授信审批意见中有关贷后管理

5、的要求;定期对授信客户、担保人、抵(质)押物、贸易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方或核心企业)客户经营现场检查,监督贷款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收集、整理、检查借款人、担保人(指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下同)和关联单位的年审营业执照、报表等基本信息资料,分析客户及担保人财务状况;在信贷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撰写贷后检查报告;依据内部和外部监督检查意见进行问题整改的落实。(三)抵(质)押品管理工作,主要是指授信业务专业人员对于授信方案对应的抵(质)押担保措施进行方案审核和价值评估,对于抵(质)押监督和落实,对于抵(质)押品实物

6、及其价值进行动态管理。(四)预警管理工作,主要是指识别授信客户和业务的预警信号,提出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建议;根据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部门要求,组织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五)到逾期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向客户催收到(逾)期授信本息、欠费,做好授信到期管理和逾期、欠息催收;提出信用等级调整建议和风险分类的初分建议。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检查和监控;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管理;信用风险数据统计分析;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一)信用风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信用风险政策专业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和管理要求,拟定本行信用风险管理

7、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办法,并对经批准执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进行贯彻落实和维护完善。(二)信用风险检查工作,主要是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通过对授信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以及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授信风险检查,对信贷风险资产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预警、纠正、整改和风险管控措施。(三)信用风险监控工作,主要是指信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根据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监控机制的管理要求,监测信贷资金使用、授信审批意见中有关贷后管理要求的落实、到逾期管理的执行等情况,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号,跟踪预警提示信号的确认和处理过程,实施并监控日常的预警管理工作,建立授信业务风险提示和反馈机制。(四)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

8、管理,主要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开发、运行、维护和使用信贷管理系统的各项工作。(五)信用风险统计分析工作,主要是指信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风险管控的需要,对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六)信贷档案管理主要是指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审查信贷档案资料完整、规范后,接收经办机构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接收的信贷档案资料进行登记、整理、装订、保管、调阅及后续材料的补充归档,对抵(质)押品权证收取及出入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保全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审查和审批资产保全方案、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工作和资产保全业务检查工作。资产保全方案主要包括司法诉讼、贷款重组、抵

9、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债权让步、损失核销等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一)资产保全方案审查工作,主要是指审查人员遵循资产保全业务流程,在分析债务人相关资料和资产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化解风险的资产保全方案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审查意见。(二)资产保全方案审批工作,主要是指审批人员在审查人员提交的保全方案审查意见以及债务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保全方案做出审批意见。(三)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工作,主要是指保全专业人员根据不良资产清收计划或经批准的保全方案,对不良资产进行催收和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四)资产保全业务检查工作,主要是指保全专业人员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的资产保全工作进行监督

10、、评价和推进。第九条 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与本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事项时,应当采取回避措施,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领导报告。第十条 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及流程、授信业务审查审批信息、内部制定的具体授信方案和资产保全方案、授信业务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内部制定的客户退出清收方案、资产损失核销的信息、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格、资产处置的底价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从业人员的各级业务主管人员应教育督促其管理范围的岗位工作人员尽职工作,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若发现违反尽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和监督,对

11、情况严重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工作岗位的各级人员,若发现在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尽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业务主管或上级机构报告,严禁出现知情不报的行为。第十三条 对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违反尽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本行的规定,启动问责和责任追究处罚机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章 授信调查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授信调查人员在上报授信业务时,应根据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调查和风险分析,提交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并对授信调查报

12、告中陈述的事实、引用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包括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信用数据)、评估测算的结论等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合规性负责。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人员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双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须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相关变动信息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按授信业务种类的不同,结合本行或监管机构相关制度要求,调查、了解客户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的实际资金用途,并对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联贷联保业务,调查联保体每一成员的贷款用途,除取得证明文件外,还应跟踪贷款资金流向,防止多户贷款实际由一户

13、使用。第十七条 对于小微企业或涉农客户,如果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授信调查人员可根据现场和非现场调查核实的信息,对授信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资金往来情况分析研究后,针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对调整、补充内容在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本行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在授信前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初步评定并对授信期间信用等级的连续性负责。第十九条 对于小微企业的授信调查,应不拘泥于财务指标,根据本行有关规定,侧重于对借款人非财务信息的收集,侧重于从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业的第一手资料,突出对于小微企业业

14、主和经营团队的素质评价,突出该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以及未来3 年的成长性分析,重点调查可以提供的抵质押品,了解关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担保方式的适用性,评估其经营业绩的商业稳定性,简化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授信调查报告。第二十条 授信调查人员在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充分揭示风险。对于应该发现的风险隐患不进行深入调查的,客户基础资料和相关销售合同不进行核实的;对于借款主体或抵(质)押物存在的不合规情况不予以明确提示以及未提出合规性解决方案的;对于已经发现的潜在风险不进行全面调查和客观揭示的;对于在授信调查中已经发现的风险予以弱化陈述、隐瞒不报的行为,应作为未尽职或未完

15、全尽职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除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以下内容的调查:(一)首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对申请的大额贷款或单价较高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应通过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对首付款的情况进行验证;对二手房应查验中介公司的收据凭证,若已送交售房人,则应与售房人进行核实,以确认首付款支付的真实性。(二)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对于“包租返利”、“产权式酒店”等隐藏式条款,必须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应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户籍迁移情况

16、、契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支付的明确约定进行分析,判断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三)客户购买意愿的真实性。应通过面谈,分析和判断客户购买意愿的真实性。(四)对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人员提出的授信申请,应从严把控,有效防范“自建、自售、自购、自贷”等情况的发生。(五)对房产市场中出现的“先购房,后退房(款)”、“当场签约、现金返回”、“现金折扣优惠”等促销行为,应加强调查核实,防范授信业务潜在风险。(六)加强对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对比分析,重视其身份背景、婚姻关系、工作单位等非经济因素的分析审查,从细节着手,防范可能存在的关联贷款、化整为零、一人多贷、非亲属关系的全权委

17、托等异常情况。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还应加强对合作企业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一) 房地产按揭项目调查1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和房地产按揭项目进行全面调查。2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务效益和竞争能力进行全面分析。(二)汽车经销商调查1对汽车经销商的资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2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第二十三条 个人经营性贷款还应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贷款经营的企业基本情况。(二)借款人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 授信业务申请资料提交后,若发生或发现以下情况的,授信调查人员应本着审慎原则,及时通知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并

18、对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和信用等级提出修正意见。(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抵(质)押物价值发生20%(含)以上的重大变化;(五)客户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发生20%(含)以上重大变化;(六)客户涉及重大诉讼或违规违法案件;(七)客户在其他银行出现逾期、欠息、不良等违约的记录;(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个人或关联企业,违法违纪、涉及案件并调查或者被诉讼的;(九)小微企业市场营销核心领导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十)客户发生购并、重组或产权变更的;(十一)拟授信固定资产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重大

19、安全事故导致项目停工或者投资额将增加10%(含)以上的;(十二)其他重大事项。对授信调查人员应该知晓上述信息而疏于管理未能及时知晓,以及已知晓而未及时通知专业审贷人员的行为,应追究授信调查人员的尽职责任。第二十五条 由本行指定的行外涉农贷款联系人员或代办人员介绍涉农贷款客户或提供调查信息的,本行授信调查人员应跟踪监督行外涉农贷款联系人员或代办人员的调查行为,并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行外涉农贷款联系人员或代办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应该知晓客户风险信息而疏于管理未能及时知晓的行为,应作为本行授信调查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二十六条 授信业务押品价值采

20、取内部人员自行评估的,若剔除市场因素,最终处置拍卖价值大于或等于贷前评估价值的90%,或者小于90%但最终信贷资产无损失的,可免于追究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人员的责任;若小于90%且信贷资产出现损失的,应追究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人员评估失实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授信调查人员可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在认真调查了解小微企业真实经营、财务、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为小微企业申请流动资金续贷,但不得借机人为操纵信贷业务分类,掩盖或隐瞒信贷业务真实风险状况。第二十八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正确选择使用本行标准授信协议或合同。对于不适用本行标准协议或合同的授信业务,须制定与授信批复相符的个性化授信协议或合同,并提交有权法律合

21、规岗人员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授信审批批复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授信协议或合同,对合同或协议中的客户名称、有权人签名等关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双人核实并负责。对于未能准确、完整选择或填写授信协议或合同,最终造成本行信贷资产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应作为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三十条 授信调查人员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授信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第三章 审查审批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一节 授信审查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客户授信调查报告以及客户资料,从事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对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性、风险防范措施

22、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并遵循审慎的原则,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审查意见。授信审查人员不得出具模棱两可的审查结论。第三十二条 在审阅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有关授信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对存在资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影响风险评价等问题的,授信审查人员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授信调查人员或业务申报经营机构予以补充说明。对最终无法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的情况,授信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揭示。第三十三条 小微企业或涉农业务的授信审查工作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本着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上述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小微企业,应比照总行小微企业客户定位,根据总行小微企业产品策略

23、、风险控制策略及各经营机构特定客户个性化营销方案,遵循总行小微企业授信模板的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业主的背景和个人资信记录、行业从业时间、创业经历、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的偿债记录、商业模式的稳定性、家庭财产、抵(质)押品方案,强调现金流分析,简化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第三十四条 授信审查人员对于下列用途的授信业务,应出具授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行信贷政策,要求予以否决的审查意见。(一)授信申请人/借款人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生产或项目开发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行为及民间融资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资金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行为的;(四)

2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本行信贷政策的项目或资金用途的。第三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对于授信申请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该授信项目尚未得到批准的意见,同时按照“先落实条件、后支用授信”的原则,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设置实施授信的前提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审批(核)部门的批(核)准文件;(二)环保治理方案应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土地征用应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需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第三十六条 个人业务贷款审查人员除按照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

25、四条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一)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还应审查借款人申报贷款经营的企业近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借款人的产、供、销状况,信用状况,经济效益状况等;(二)对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还应审查房屋所在楼盘是否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准入,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还应审查汽车经销商是否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准入;(三)对个人贴息类贷款还应审查是否已取得国家有权机构同意贴息的批复;第三十七条 对申请个人贷款的,应提出是否同意、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审查意见。第三十八条 授信业务押品价值评估严重失实,造成信贷业务损失的,应作为授信审查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三十九条 授

26、信审查人员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授信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和授信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第二节 授信审批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四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根据总行规定的操作程序或者各分支机构比照总行制定的操作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授信审批,不得违反程序或简化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第四十一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在把握风险的同时,结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年度经营和管理目标,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地开展授信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规程的业务应予以否决。第四十二条 授信审批人员应独立地进行信贷决策,并对审批意见的合规、准确和完整性负责。在出具的审批意见中,应明确表示

27、是否同意或复议的意见,不得出具意思表达不清或观点模棱两可的审批意见。第四十三条 授信审批人员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授信调查人员调查意见、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意见以及其他授信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第三节 授信批复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四十四条 授信审批综合岗人员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有权审批人的意见出具授信批复。第四十五条 授信审批综合岗人员应在出具的授信批复中,真实、全面、准确地表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及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审批人提出的授信前提条件以及减少额度、缩短期限等要求,授信审批综合岗人员应根据审慎原则,按照最低额度、最短期限、最高担保要求和最审慎的放款前提出具授信批复。第四十六条 授信审批

28、综合岗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审批人和信贷审批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对个别言辞表达不清的观点和意见,应当面与审批人/委员进行核对和确认;对未达到同意授信票数的授信业务,不得拟定同意授信的批复意见;未经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下发最终的授信审批意见书。第四章 放款审查和核准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一节 放款审查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四十七条 放款审查岗人员在收到客户经理的授信额度提用申请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该笔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资料及合同签署相关的申请人/担保人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和协议的填写符合规范性、表面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要求。对修改制式合同条款、使用非本行制式法律文件等的授信业务,放款审查岗人员应审查是

29、否取得法律合规岗人员的审查意见,并已做了相应的修改。第四十八条 非信用方式的授信业务在提交放款审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双人核保,并取得经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签章的核保书。放款审查人员应审查核保书签署的合规、准确性。无核保书或签署不合规、不准确的,应不予放款。第四十九条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至少有一笔信贷业务放款审查前,客户经理应提交经借款客户签章确认的告客户书,放款审查人员应审查告客户书签署的合规、准确性。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无告客户书或签署不合规、不准确的,应不予放款。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应逐项收集批复前提条件落实的相关资料,并负责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在信贷系统中逐项录入本笔授信业务相关信

30、息,确保向放款审查人员提交的纸质资料内容与系统信息相一致,并确保录入的关键信息准确、完整。对于伪造、变造放款资料或者录入系统的信息与纸质资料或客户实际不符的,应作为客户经理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五十一条 放款审查岗人员在收到客户经理的授信额度提用申请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和授信批复的要求对支付要件的落实情况、支付方式及金额进行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表面真实性审查。第五十二条 对支用的贷款利率低于本行利率定价指导相关规定的,放款审查岗人员应审查应是否完整、准确填写x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审批表,并由利率审查审批有权人员签署同意意见。第五十三条 对授信批复内容有不明确或存有异议的,经业务核准岗同意,放

31、款审查岗应提请授信审批部门进行确认。未经审批部门同意,私自放松或变更任何授信条件的放款行为,应作为放款审查岗和业务核准岗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五十四条 放款审查岗应对拟提交紧急放款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而不是仅针对暂不能落实的条件进行审查,在款项发放后,应积极督促经营机构和客户经理在承诺的办妥期限内尽快补齐所缺资料或手续,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确保信贷资料完整、合规。未督促补齐资料,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应作为放款审查岗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二节 业务核准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五十五条 业务核准岗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放款审查岗提交的放款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放款前提条件和支付要件的落实情况,对是否最终

32、同意放款承担尽职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授信批复内容有不明确或存有异议的,放款审查岗未能判断条件是否落实,应由业务核准岗决定是否提请授信审批部门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的尽职责任。第五十七条 授信业务放款时是否应启动紧急放款流程,由业务核准岗进行确认。对出现全部或部分放款手续未能立即办妥,而又未启动紧急放款流程的放款行为,应作为业务核准岗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有证据证明由于受行内其他人员强令、胁迫,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可视情节予以减免责任。第五章 贷后管理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五十八条 在授信业务存续期间,客户经理应持续落实授信审批意见中有关风险提示和贷后管理的要求。第五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信贷业务

33、放款后,应在本行规定时间内进行用途检查,并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信贷资金流向。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或批复要求使用贷款的情况,应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信贷资金用途违规,未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或者各级审计、检查部门发现信贷资金用途违规要求核查或整改,未认真核查整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造成本行信贷资产不良或损失的,应作为客户经理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十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贷款(指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的业务,定期整理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清单及其他后续档案资料,并通过账户分析、

34、凭证查验、现场核实等方式核查其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产质量、企业规模、信用等级等,结合本行相关产品管理制度或产品特色化方案的要求,按照差别化频率和内容进行定期贷后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对小微企业,贷后检查应重点关注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素质(主要包括诚信度和有无不良行为)及变动情况、资金链情况、规模扩张情况、他行融资变动情况等。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应包括合作商和合作项目情况,重点关注合作商(包括但不限于楼盘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等)与同业合作信息、同业评价信息、新闻舆论信息等是否有不利或负面报道等。第六十二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35、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一)对公贷款发生欠息且三个工作日后仍未偿付、对公贷款逾期及表外授信到期垫付、个人贷款逾期或欠息超过30天、客户提出展期等申请;(二)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三)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第六十三条 对于个人按揭类贷款长期未办妥或超合理预估期限未办妥抵押他项权证的,客户经理未进行书面督办,造成抵押失效的,应作为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十四条 客户或业务出现x银行重大授信风险报告办法规定的重大授信风险事项,客户经理应根据管理权限报送重大授信风险事项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发生本行规定的重

36、大授信风险事项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的,应作为客户经理及其主管领导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十五条 授信存续期间,未经有权审批部门同意,私自变更授信业务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条件、担保方式、担保物(人)、其他涉及合同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应作为客户经理及其主管领导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十六条 担保贷款展期、收回再贷及贷款用途改变的,客户经理应通知担保人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或变更担保合同或重新签署担保合同。第六十七条 信贷业务到期前后,客户经理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借款客户和担保客户进行到期提醒、催收及逾期管理,直至信贷业务本息全部回收。第六十八条 授信客户主办客户经理因离

37、职、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调整时,应严格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包括客户档案交接和客户现场交接两个部分。对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造成管理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资料丢失的,应作为前任客户经理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章 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一节 信用风险政策制定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六十九条 信用风险政策的制定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本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制定过程应按照信用风险政策制定的流程,充分征求本行合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属分支机构的意见,对推进本行授信业务有效发展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发挥积极作用。第七十条 信用风险政策管理人员应根据国家颁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

38、策和管理流程,并对经批准执行的信用风险政策进行动态管理。第七十一条 信用风险政策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政策制定和维护工作;负责对辖属授信业务经营机构上报审查或审批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等提出全面完整的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对本层级颁发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进行解释和咨询。第二节 信贷风险检查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七十二条 信贷风险检查人员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切实开展信贷风险检查工作。第七十三条 信贷风险检查人员在每次检查完成后应形成检查记录,对被检查机构的信贷风险、风险管理作出综合评价,并形成信贷风险检查报告。第七十四条 信贷风险检

39、查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任务,检查中发现的风险或潜在风险问题,未形成检查记录,或者存在较为明显的风险或潜在风险问题而检查未发现的,应作为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七十五条 信贷风险检查人员应监督、指导被检查机构落实整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第三节 信贷风险监控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七十六条 风险监控人员应建立和完善授信业务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监控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确保各级风险预警监控体系的正常运转。第七十七条 风险监控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行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实施并监督日常的预警监控工作,及时收集并发布风险预警信号,同时跟踪预警信号的确认和处理工作,与业务相关人员共同拟定风险

40、控制的措施,并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第七十八条 风险监控人员应掌握并督促本行所有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客户的情况以及每一重点关注客户的风险处置进程,并定期报送有权管理部门完成名单的更新。第四节 信贷系统操作和管理的尽职规定第七十九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根据所赋予的角色权限,按照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因录入信息导致系统错误判断授信业务风险预警信号,造成本行信贷资产不良或损失的,应作为相关操作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八十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报告或解决系统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技术人员提出系统缺陷的修改和新需求

41、的补充,保证信贷管理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未按照本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日常维护、未认真审查相关要件、未及时解决系统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信贷系统重大事故或本行信贷资产损失的,应作为系统管理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五节 信贷风险统计分析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八十一条 信贷风险统计分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根据内外部监管部门和本行风险管理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收集、汇总、整理风险管理的各项统计数据和业务资料,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篡改、不瞒报。由于上报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造成内外部监管部门、上级行对本机构考核评价扣分的,应作为信贷风险统计分析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八十二

42、条 风险统计分析人员应根据统计数据反映的风险状况,运用分析工具和方法,及时进行定期和专项的风险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分析报告应力求全面、客观,并努力做到观点清晰、分析透彻、结论明确,为本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由于上报不及时或报告敷衍了事,造成内外部监管部门、上级行对本机构考核评价扣分的,应作为信贷风险统计分析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六节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八十三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信贷档案时,应检查核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和形式要素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记录并督促客户经理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客户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档案,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未及时督促,造成信贷档案

43、丢失的,应作为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八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文件目录,严格执行借阅信贷档案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制度。由于未执行档案管理要求,造成信贷档案丢失、被掉换、篡改的,应作为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八十五条 对已结清的信贷业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立卷和登记,并按照不同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予以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至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对未结清的信贷业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客户经理提交的各类贷后管理资料及时归入信贷档案。第八十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权证管理的相关要求保管或移交押品权证,定期自查或与权证保管人员进行

44、权证账务、实物的核对,确保账、证、簿三者保持一致。第八十七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信贷档案资料中的各类信息。第七章 资产保全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一节 资产保全方案拟订和审查审批工作的尽职规定第八十八条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应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从化解资产风险和最大限度维权的角度出发,拟订资产保全方案,并报资产保全方案有权审查审批人员(管理机构)。第八十九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查人员应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审查受审方案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资产保全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作出专业判断,独立出具审查意见,不受外部因素干扰。第九十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查人员对

45、受审方案中的材料存在表述不清、资料不全或材料存在疑点,可能影响方案评价情况的,应要求业务上报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说明。最终无法补充完善的,资产保全方案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揭示。第九十一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查人员应对资产保全方案提出明确的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得出具意思表达不清或观点模棱两可的审查意见。第九十二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批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履行审批职责,在资产保全方案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分析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第九十三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批人员应按照授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程序、逆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审批决策,不得超越权限或变相越权进行资产保全业务审批。第九十

46、四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对受审方的材料或审查意见存在表述不清、资料不全或可能影响方案评价等情况的,应要求审查人员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说明;对疑难复杂的方案,应牵头组织专题讨论研究以及征询行内外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审批意见的合规、正确和可操作性。第九十五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批人员应对资产保全方案提出明确的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不得出具意思表达不清或观点模棱两可的审批意见。第九十六条 资产保全方案审查审批人员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其他审查审批人员的意见。第二节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工作的尽职规定第九十七条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本行相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

47、础上,对不良资产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按批准后的资产保全方案进行实施和推进。第九十八条 业务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在移交不良资产时,应提供不良资产数据核对的依据、债权(担保)情况调查、相关的档案资料、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和最近(新)维权工作进展情况;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在接受业务相关部门(管理机构)移交管理的不良资产过程中,应对接受移交管理的不良资产开展现实状况、权属关系、法律关系等调查和分析,对相关数据、业务合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由于移交不清晰,或者业务相关部门(管理机构)在移交过程中为推卸责任刻意隐瞒风险状况,造成不良资产损失扩大的,应作为

48、移交部门和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九十九条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应加强对不良债权和抵债实物资产的管理。由于管理不合规,造成诉讼时效丧失、重要证据丢失(不含已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抵(质)押物灭失、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作为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未尽职或未完全尽职处理。第一百条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管理机构)在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本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并结合服务工作的难易程度、中介机构的能力业绩和预期目标,合理确定服务方式和费用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考核。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资产清收保全人员在担任本行诉讼代理人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时效,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变相越权办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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