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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授信管理,提高授信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防范风险,促进授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是指法人客户(含其他经济组织)向我行分支机构申请的各类本外币贷款、贴现、保理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贸易融资、票据承兑、透支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概念释义:
(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指授信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审查、授信审议及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不良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x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包括授信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含出账前审核人员)、授信后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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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是指授信业务调查人员根据目标客户的授信业务申请,按照调查程序,遵循调查要求, 深入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直接调查结合间接调查的方法,通过沟通、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凭证,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和担保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企业未来(截至授信期限届满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测,同时对客户的还款意愿和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进行充分估计、推测和判断,并进行信用评级、测定授信限额,撰写授信调查报告,设计授信方案,提出初步的授信意见,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
上,审查人员通过审阅相关调查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对授信申请人情况、担保情况、授信用途、授信综合收益情况、授信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尽职阐述和分析,运用合理的方法预测企业的发展前景,并对授信投向合理性或项目的可行性、政策合法合规性、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
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包括出账前准备、出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从授信业务出账后到本息收回或该授信业务终止前,通过对授信客户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和进行处理, 并同时反映客户需求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行为。
(十)本指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第四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目的是独立的验证和评估授信业务本身的收益和风险,增强业务部门风险意识,促进授信工作人员勤勉尽责。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客户调查、审查、授信审议及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与不良授信管理等环节。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授信工作人员及所在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 调查过程中正当行使权力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逐步建立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各级行信用
风险评审部门和信用风险监控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 门。各级分、支行在上级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及信用风险监控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x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 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
第七条 对授信工作实行尽职问责制,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总行授信工作尽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各个部 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
(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九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
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 处理)、信用收回。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 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专家 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人不得审批同意。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六)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
(七)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客户信用。
第十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直接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民主决策等。
(一)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直接接触客户,通过现场访谈、查阅账册、实地参观等手段进行实地调查;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工商、税务、环保、供水供电公司、新闻媒体、银行同业、中介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客户的供货商、销售商、竞争对手等其他渠道间接收集客户信息。
(二)分析论证。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民主决策。对按规定应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第三章 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授信业
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确定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经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x银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经营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可根据需要由相关行或相关经 营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小组成员至少有两名调查人员,并明确主办客户经理和辅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在调查的基础上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资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 息;
2.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一年的纳税证 明资料(主要指所得税纳税证明及按企业主营业务类型提供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 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其中以货币出资的提供银行进账单、以非货币出资的提供财产转移权证明);
6. 公司章程;
7.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8.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原则上三个月以内,集团客户四个月以内);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提供合并报表的,还需同时提 供母公司本部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如报表未经审计或不符合要求,企业应出具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说明; 9.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
10. 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包括股权结构图、关联客户 简介等;
11. 贷款卡及密码复印件、查询贷款卡的委托书及查询资料(即信用报告);
12. 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和环保达标、评价资料;
13. 公司简介、经营计划及授信期内现金流量预测;
14. 贷款用途相关的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15. 有关办公场所、生产线、仓库等的多媒体资料;
16. 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 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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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如为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名确认。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调查方法。授信调查人员应以调查为主,采取直接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工作记录。
对客户及担保人的直接调查原则上应由两名或两名以 上客户经理共同负责。对集团性客户授信、大额授信等情况复杂的授信业务,可采取多人或多级行联合调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主要责任,同时对授信业务风险的分析、判断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调查内容。授信调查内容应涵盖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担保人的整体情况和具体授信业务情况。
(一)授信申请人调查
1. 对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对客户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企业规模、资质情况、历史沿革、职工情况、股东与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 对客户管理情况的调查:应调查客户是否已经建立了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人事激励机制、质量、技术、信息管理;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运作风格,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品德与诚信度;领导层后备力量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等;
3. 对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公司主要涉及产业、产业关联度、产业发展阶段;各产业的销售收入、盈利情况;主要产品、产品质量、市场份额、产品用途及品牌效应;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的先进性、设计生产能力、实际开工率;近三年主导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成本及利润的结构、变动及未来发展趋势;原材料供应及库存情况;销售模式、产品定位、销售网络、销售政策、主要客户、结算方式;是否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环保情况;企业未来经营规划和发展前景等;
4. 对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审计报告的类型及有关意
见,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的报表,应加强调查;采取的财务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各科目余额、结构及变化趋势;调查各项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现金流量的结构和变化趋势及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
5. 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对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的履约记录的调查,重点关注客户、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领导层
贷款卡查询信息、信用记录、商业信誉、公众媒体有无负面报道,客户与本行的关联情况等;
6. 对客户所在行业和市场状况的调查:客户所在行业的行业特征、所处周期、行业管制以及发展状况、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客户的行业地位,在行业中的定位、生产技术水平、规模水平、行业竞争力及发展战略,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客户上下游行业情况,原材料、销货价格变化情况;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与竞争力对比等;
7. 对宏观环境及客户所在地区政策环境、经济金融环 境、投资环境、政府支持力度等的调查;
8. 对企业授信真实用途和项目情况的调查;
9. 对客户是否存在对我行贷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重要事项的调查,如对企业资金、效益以及竞争力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人事变动、资产重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或有项目、法律诉讼、账户冻结等;是否被列入银监会、他行及本行的预警名单、黑名单及原因等;
10. 其他需调查的情况。
(二)担保调查主要包括:
1. 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参照本条第
(一)款对授信申请人的调查内容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合法性、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保证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以及与用信人的关联度情况、保证人是否超能力担保、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经济纠纷等事项进行调
查认定;
2. 抵(质)押担保的合法、足值、有效性。主要包括抵押资产、出质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属是否清晰, 权证是否齐全,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有效法律手续; 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抵(质)押率是否恰当,是否易于变现,并对担保品实施内部评估;抵(质)押资产是否重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有无拖欠工程款;以存保证金作质押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质押的票据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等。
(三)授信用途调查
主要对授信用途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认定,包括调查认定授信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用信人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授信使用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全;客户授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真正用于该授信企业或该授信项目;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 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等。
(四)授信综合效益分析
包括授信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授信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有效途径与其他商业银行相互验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大型客户或项目积极采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以有效分散和降低风险。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当业务竞争。
第十九条 授信分析与论证。调查过程中及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须认真分析与论证以下主要内容与事 项:
1. 调查人员应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审核,判断企业的总体财务状况。认真分析审计报告意见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仔细分析主要科目的构成情况、变动趋势,全面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判断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及现金流量的质量情况。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量情况,评价第一还款能力;
2. 调查人员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经营记录、股东实力与支持情况、资信情况、宏观环境、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产品和市场、设备状况和技术能力、排污和环境保护等;
3. 调查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并确认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
合法、价值充足、变现能力强;
4. 调查人员应对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授信用途与贸易背景等的分析, 确定申请授信的真实用途,分析我行投入资金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还款来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所有非低风险授信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对法人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执行情况进行查 询,并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 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我行相关要求对客户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有关规定不需评级的除外)、核定综合统一授信限额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部调查程序结束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是授信决策、授信管理、考核评价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文件,报告必须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重点突出、分析全面、有理有据、观点明确,相关章节内容前后一致。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责。授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经营部门和信用风险评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 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补充资料应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
字。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出具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可以会同经营部门联合进行直接调查。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四章 审查工作的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查人员按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各级分行应设臵信用风险评审部门独立行使审查职能,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经营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x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
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对经营部门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逻辑可行性等进行审查,以对授信业务的审查结论提供可靠的依据,审查人员不对经营部门提供的授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
(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三)根据《x银行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分析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运用因果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论证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方面的敏感度分析;
(四)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成立 发展、经营和履约记录、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并根
据企业的经营规划、行业市场变动趋势预测其发展前景;
(五)按照本行客户评级和统一授信的有关要求,对客 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进行复评并予以记载;
(六)对授信资金用途和第一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客户的真实需求,是否合法、合规及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等;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我行信 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分析;
(八)要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 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价值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并对抵、质押物实施内部评估;
(九)对授信方案安排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分析授信额 度是否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授信期限是否与企业经营周期相匹配,授信品种、用途是否和企业经营特点、实际需求相匹配,担保方式是否与风险缓释能力相匹配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部门可要求经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有关资料:
(一)调查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基本信贷资料或信贷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
(二)存在主要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调查分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的;
(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四)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 的;
(五)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
(六)其他。
第三十条 信用风险评审部门审查过程中或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审查人员或专家评审委员成员与经营部门一起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授信审查报告,形成授信审查意见。授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授信方案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包括概况、控股股东情况、管理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
(三)授信方案分析;
(四)担保分析;
(五)授信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担保风险、定价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控制在我行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价,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益;
(七)其他应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提出明确的
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
授信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审查报告,要及时进行审查,重新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第五章 授信审议及审批的尽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授信审议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对授信业务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 约。各级行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授信审议职责。敞口授信须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才能提交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审议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各级行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业务精通、风险意识 强、议事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需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各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与会委员应提前阅知审议
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与会委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发表意见,充分揭示授信事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论证规避和化解授信风险的可能性,切实履行职责。专家评审委员会记录人员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委员发言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与会委员应在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客观评价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并按程序公正投票。 第三十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参会工作人员对
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委员发言、投票过程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客户及其他部门和人员透露。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授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授信审批人应根据自身权限客观、公正、独立决策, 明确签署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第四十条 授信审批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一)授信活动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二)授信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x银行信贷政策;
(三)授信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授信程序;
(五)授信各环节责任人明确。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授信:
(一)授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授信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否决的项目;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下列有效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批准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有权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六章 合同签订的尽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授信业务实施环节主要任务是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
核对印鉴与发放信用等。授信业务实施环节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授信资金支付控制。出账前审核只能须由出账前审核部门办理,不得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经营部门应按照“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负责落实审批批复文件要求的出账条件。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授信业务,在签订授信业务相关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信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全部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
第四十五条 客户经理在落实授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及报备结果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包括担保合同)。客户经理必须认真、规范填写相关授信业务合同文本, 合同空白处须划线,修改处须相关方加盖公章确认。
授信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使用x银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的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对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应报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若发生实质性变更,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 授信合同、协议签订必须遵循客户印章双人分级面签、银行印章专人办理、先客户后银行的原则。
(一)合同、协议的签订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实行双人面签。合同签订时面签人员应核实客户有权签字人身份的真实性,并要求客户有权签字人当面签订合同。
(二)面签人员必须对合同进行逐项核查,对客户确切
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三)银行方印章加盖必须在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完全部出账资料且符合要求,并报有权人签批后方能进行。
第四十七条 落实抵、质押担保手续。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必须由授信实施人员(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到相关登记部门(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交通局、专利局等)办理。他项权利证明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和出账前审核人员共同(原则上应为双人)亲自到相关登记部门领取。授信经营部门须在他项权利证明和其他相关抵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
第四十八条 落实财产保险手续。按规定需要对抵、质押物或企业财产办理保险,且x银行为唯一抵押权人的, 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应为x银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x银行授信余额,原则上保险期限不得短于x银行的相应授信业务期限。授信经营部门应按规定核查保险单的真实性。
第七章 出账前审核的尽职要求
第四十九条 出账前审核只能须由出账前审核部门办理,不得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出账前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的原则。
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
满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保证“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对审批人要求出账前落实的条件未落实或借款人、担保状况发生变更(不包括在审批条件基础上追加担保)而未重新决策的项目,不得办理出账。
操作规范是指出账前审核必须落实组织和人员配备,细化操作规程,切实防范操作风险,规范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
第五十条 出账前审核人员根据我行出账前审核和具体授信品种的管理规定对出账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出账前审核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出账授信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是否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之内,客户最新情况、担保情况有无重大变动及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等进行审核;
(二)有条件批复的,条件是否落实,条件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账;
(三)对合同、协议文本、借款凭证等进行审核,主、从合同、借款凭证等的使用是否正确、填写是否准确、规范、完整。若使用非统一格式文本或条款变更的,必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同意;
(四)借款人及担保人必要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董事会决议等)是否完备、有效;
(五)核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抵质押权利凭证、重要文件等是否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六)公证、保险手续是否落实,要素是否无误;
(七)外币或国际贸易业务,是否已经国际业务管理部门对单证、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
(八)审核授信业务对应的相关商贸合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九)贷款提款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按合同约定开立账户,合同约定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凭证、资料;
(十)应审核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 出账审核过程中,借款人或保证人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担保品发生重大变化,我行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重新审批。
第五十二条 经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符合出账要求的,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明确客户名称、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费率、利率浮动和计息方式、担保方式及内容、有无监管要求及是否同意出账等内容。
第八章 贷款资金支付控制的尽职要求
第五十三条 经出账前审核同意并经有权人签批后,会计结算部门方能根据出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划转贷款资金到借款人贷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后,经营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
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根据经出账前审核后的受托支付资料,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我行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加强借款人自主支付部分资金监控。要求借款人每次提出支付申请时汇总报告上期贷款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十五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行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九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五十六条 授信后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持续监测、检查、风险分析等手段,及时识别、计量、提示并处理授信风险,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化解或降低授信风险的目的。
第五十七条 授信后管理经办人员主要包括业务经营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会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经营部门是第一责任人,授信后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
授信业务出账后,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行授信后管理及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规定做好授信后管理工作,通过对授信
客户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还款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及进行处臵,并同时反映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主要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不良授信的管理、授信基础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 经营部门应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确保信贷资金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做好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行制度做好对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授信后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内容包括:受信人信贷资金使用、受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变动情况、项目进行情况、抵质押物状况、本行对客户服务情况等,以及时发现授信风险变化情况,对企业到期还本付息能力进行判断。
第六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我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的有关规定开展授信业务的风险预警工作,建立授信业务退出机制。通过检查、监控发现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尽早识别风险类型、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并落实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六)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七)抵质押品的质量、价值等的变化情况;
(八)客户存入的保证金是否存在挪用或提前支取情 况;
(九)是否存在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其它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行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在贷后检查的基础上按时对已实施的授信业务进行准确分类,及时掌握风险总量。
第六十二条 业务经营部门要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的风险分类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对风险分类等级为关注类的业务,要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等级。对风险分类等级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授信,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十四条 对出现预警信号和形成不良的授信,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不良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实行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不良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信用风险监控部门要定期对业务经营部门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具体的授信业务实施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六条 授信业务档案按我行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信贷档案要确保安全、完整,查阅和移交时要有连续、清晰的签字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是对授信工作人员尽职行为的一般性要求,有关制度办法对各类授信业务流程及各环节要求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
中存在未尽职行为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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