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查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审查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操作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授信审查是指客户经理在完成授信调查,提交授信调查报告后,由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含表内外授信。本规程尚未涵盖部分授信业务如: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等,在对具体授信业务审查时,应根据各类业务的特点,相应增加审查内容。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授信审查人员包括:支行、总行各级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或支行指定的专业审查人员等。第五条 授信审
2、查人员应秉持工作原则,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其他人员干预。任何人不得向审查人员施压,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干扰和误导审查人员独立判断,更不得强迫审查人员修改审查意见。第六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本行及相关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审查人员应当保密。第二章 授信审查工作原则第七条 授信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授信审查人员应本着对本行利益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授信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价,对于有分歧的业务,须实地调查、加强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2、依法审查原则授信审查人员应按法律
3、法规和本行规章的要求,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抵押物产权关系、申请贷款用途等内容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3、独立审查原则授信审查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照本行的统一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查意见。4、风险自负原则授信审查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并对本人的审查意见负相应责任。第三章 授信审查工作方式第八条 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信贷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以及与本行业务往来历史情况等因素,分别确定审查的内容与重点。第九条 各级人员要给予
4、授信审查人员合理的工作时间,以保证授信业务评审工作质量。第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主要通过对信贷资料的审核开展工作,但遇到特殊情况,授信审查人员可以根据审查要求和实际需要,要求授信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与调查人员一道深入客户和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核实资料,掌握客户和信贷项目的实际情况。授信审查人员不得与授信申请人单独接触。第十一条 对调查、收集并经过核实的资料,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在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提交审查意见,根据本行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第四章 授信审查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经客户经理授信调查并提交调查报
5、告后,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按照权限逐级审查。第十三条 各级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对于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资料不全的,应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第十四条 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后,必须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中应充分揭示风险点与可行性,出具审查意见,对授信方案提出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第五章 企业授信尽职审查要求第十五条 企业授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授信业务合法性审查;对授信业务安全性审查;对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审查人员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负责完成对授信业务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的审查。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客户提供的资料
6、及法律要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送审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抵(质)押物以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等方面的审查。二、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在人民银行的“黑名单”和本行的“特殊名单”之列、贷款卡及征信系统查询信息记录等方面的审查。三、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审查,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承诺函等方面的审查。四、对相关资料的复印
7、件上是否加盖了申请人(担保人)公章、客户经理有无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署姓名等方面的审查。五、对授信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授信业务操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查。第十八条 授信业务安全性审查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的审查,主要包括股东背景(股东构成)、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及在本行资信记录等。二、对申请项目的背景或用途的审查,主要包括资金投向、贸易背景,是否符合国
8、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银行信贷政策等。三、对申请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导产品、购销渠道、价格、市场份额(市场分布)、竞争力、主要结算方式、生产及贸易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主要资金需求环节及解决方式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调查人员是否按要求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了核实和调整,企业的资产及主要构成(演变)、负债及主要构成(演变)、流动性指标及简单对比、负债率(演变)等。四、对申请人还款来源及担保人代偿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关系、经营范围交叉情况、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分析等。五、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对抵(质)押物估价是否合理、评估
9、是否足值、变现能力如何、备用信用证条款和开证行的资信是否可接受等。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可行性审查是对项目的可行性,申请人发展前景、与本行的往来情况、合作前景,以及本笔业务给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项目可行性的审查,包括:1、政策的可行性:特定业务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汇率风险;2、经营的可行性:经营环节、产品、行业、市场等可能对还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3、财务的可行性:资产构成中可能的损失或指标弱化趋势分析,如应收款、存货变动、负债变动趋势对还款的影响等;4、操作的可行性:确认该笔业务能否在现有条件下有效操作。二、对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及与本行今后合作潜力等方
10、面的审查,包括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等方面的审查和情况说明。三、对申请人与本行的本外币结算情况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的审查,包括授信业务往来情况、目前状况、本外币结算记录以及给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第二十条 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重新进行授信审查。第六章 个人授信尽职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 个人授信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二)审查借款人(保证人)收支情况和还款(代偿)能力。(三)审查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状况。(四)审查借款人(保证人)信用记录。(五)审查抵(质)押品情况。审查抵(
11、质)押品的年限、原值、评估价值、潜在价值(损失)、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及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六)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贷款(保证)余额是否超出规定限额,审查贷款的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要素是否符合本行规章。(七)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八)按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借款人、保证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是否具备贷款申请资格等)。第七章 撰写审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支行授信业务审查岗要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第二十三条 企业授信审查报告应主要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简况(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各项条件);二、信贷业务(项目)的各种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有
12、效;三、经营状况及申请授信用途评价;四、财务状况评价;五、现金流量分析;六、还款来源的可靠性(担保代偿性)评价;七、历史往来记录评价;八、风险及存在问题评价;九、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后续监管措施、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等;十、结论。确定同意与否,明确授信品种、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个人授信审查报告一般要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贷款用途;三、信用支持情况;四、偿贷能力;五、还款来源;六、信用记录;七、结论。确定同意与否,明确授信品种、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个人授信审查报告在不影响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如个人授信调查报告较为全面、深入、具体,授信审查人员认同调查报告内容且无补充意见,则个人授信审查报告可以仅撰写结论性意见。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授信审查,比照企业授信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