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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授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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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村镇银行授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信行为,推进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物权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在授信调查、审查、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信贷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第三条 本规程是本行办理授信业务时应遵守的操作规范。第二章 授信申请及受理第四条 借款人书面或口头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应予以受理,受理采用联系制和首问制相结

2、合的办法,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在其提出授信申请前有联系的,与其联系的客户经理为受理人;借款人从未与本行发生过信贷关系且未与客户经理联系的,则第一个接到借款人申请的客户经理为受理人。受理人即为第一风险责任人。第五条 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与借款人进行简单的沟通,询问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用途、期限、担保等内容,并登记台账。第六条 经初步沟通后,客户经理认为基本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如属第一次向本行申请借款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自然人1、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证);2、借款申请书;3、结婚证(或单身证明);4、家庭及财产基本情况表;5、个人收入证明。(二)非自然人1、营业执照或其

3、他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2、借款申请书;3、非自然人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包括公司章程、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等);4、主要银行对账单; 5、贷款卡。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作出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如决定不再受理的,应向信贷业务部负责人作出报告并向借款人说明不再进一步受理的原因。第三章 贷款调查第七条 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经过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风险经理或者经指派的其他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息了解程度,贷前调查分为非实地调查和实地调查两种形式。第八

4、条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调查,客户经理至少应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借款条件、信用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经营效益(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核实和评估担保能力,测算风险程度;并分析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第九条 非实地调查是指对部分情况较为了解、信息比较对称的客户,或对部分从其提供的书面资料分析风险小的客户,只通过询问及资料审查,而不采用实地调查的一种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非实地调查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l、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是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

5、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2、借款人的自有资金是否充足,是否足以抵抗一定时间内的经营风险;3、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并属于本行的支持范围;4、借款人是否能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物)是否有能力承担代偿义务;5、借款人原有贷款(信贷业务)情况,是否在本行还有关联借款或其他授信业务,负债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6、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7、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客户经理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理

6、由,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条件的,进行实地调查或发放贷款。第十条 实地调查是因本行对借款申请人不熟悉,或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实地调查的,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借款人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生产经营项目前景是否良好;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担保意愿是

7、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二)非自然人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品行、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4、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5、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

8、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 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同时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 9、对抵押物按近期的市场变现价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国债、存单等),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 11、借款人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及情况: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前期(

9、开工)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项目自筹资金及外来投资到位情况; (4)经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投资批文; (5)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6)项目论证结论、环境评估报告、用电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基础上,按规定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规定权限进行贷款审批。为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要求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须按上述要求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

10、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该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度及对执行利率的建议;5、信贷业务部意见,明确表达信贷业务部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面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状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

11、贷款安全的因素;(2)关联企业基本情况;(3)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4)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的第一还款能力:(1)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2)销售情况分析,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3)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4)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分析。3、贷款项目情况:(1)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2)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3)贷款的抵押、

12、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能力;(4)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5)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信贷业务部下步对该户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5、信贷业务部意见,明确表达信贷业务部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第十二条 授信审批。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后,应按规定进行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部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审查下列资料是否齐全,内容要素是否完整:1、授信申报表;2、要求授信的书面调查报告;3、授信客户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身份证复印

13、件;5、授信客户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6、授信客户近期财务报表;7、授信客户上月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含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8、拟提供的抵押物权属证书、设备抵押的应提供清单;9、保证人资料(同贷款申请人,如保证人为知名企业或具有明显担保能力,事先经风险管理部同意,可免部分资料);10、信贷咨询系统查询资料(含借款人和保证人);11、授信客户关联企业的上两年及上月财务报表;12、自然人、授信企业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婚姻证明;13、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如果资料有欠缺的,应及时退回信贷业务部重新申报。资料齐全的,由风险管理部对授信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如果需要对材料有关情况进一步

14、核实的,还应该向信贷业务部询问有关情况或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提出相关意见,并逐级上报。第十三条 信贷授信中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调查人应尽量完整、全面地对借款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情况、担保人(物)的实际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同时通过对调查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提出对该笔贷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判断,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地调查时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第四章 授信审查、审批及发放第十四条 贷时审查主要是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岗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授信操作岗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本行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1、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

15、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2、在办理非自然人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3、核实担保人(物)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应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及信贷计划实际,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保证重点的原则来确定。 l、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项目一次性生产周期商品出售收入的50; 2、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工、副业贷款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规模的50; 3、农村工商企

16、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事业单位风险敞口余额一般不超过其经营规模的40;4、农业、工商企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5、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6、其他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期限。 l、农业生产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2、农村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其他行业短期贷款,按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中长期(项目)贷款一般掌握在l3年,最长不超过5年;

17、专项性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当遵循“交叉审查、审贷分离”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客户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法,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担保手续是否合法。经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第十九条 贷款的审批。经审查后符合贷款要求的,审查人员应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贷款有权审批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非信用贷款还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对抵(质)押物应依法向

18、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相关签字、盖章必须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或其授权人)亲自行为,客户经理会同风险经理必须到场。2、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盖章。对不动产作抵押的,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市场变现价的70;3、以单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地面无定着物,并经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最高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估价的

19、70。 4、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账面净值或市场变现价的50(设备按揭贷款另行规定)。企业设备抵押贷款必须事先报行长审批同意。 5、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客户经理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支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物由本行保管。个人储蓄存单(含外币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对以国债质押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国债面额的90%,其中记名国债质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

20、续。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行长审批。第二十一条 贴现的审查。本行受理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首先都必须向承兑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并鉴别汇票的真伪;其次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付款人、前手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贸易交易,汇票背书连续、印章、金额、日期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再次对同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附有与汇票相对应的商品交易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经审查符合贴现条件的,由贴现申请人自行如实填写贴现申请书,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转交营业部审核,办理贴现的转账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由营业部保管。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须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

21、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盖章。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 l、借款申请书一般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可委托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填写),客户经理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2、借款合同根据借款种类由客户经理或借款人填写相关种类的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贷款种类;(2)贷款金额;(3)贷款用途;(4)贷款利率;(5)借款期限;(6)保证期限;(7)还款方式;(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0)合同编号;(11)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 3、客户经理

22、在发放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留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人期限管理凭证联、抵(质)押申请登记表、抵(质)押物清单。动产抵押登记卡、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属证书、抵押物保险单正本交资料员(档案室)保管。另一份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三、四联交营业部办理贷款转账手续(经批准同意取现的自然人贷款,在取现时必须填制取款凭证,在取款凭证上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印章。营业部在支付现金时要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并摘录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资料作为取款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授信操作岗的审查。营业部授信操作岗接到信贷业务部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

23、对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盖章等进行详细审核。l、审核各类文本要素是否齐全;2、审核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3、监督贷款审批、交叉审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若贷款手续不全,营业部授信操作岗应及时退还给客户经理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经授信操作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转账手续。借款申请书、审批书、借款合同作借款借据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每笔贷款的办结时限。风险管理部接到信贷业务部的调查意见后,审查(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报送上级审批。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企业变更、注销等情况时,必须重新落实贷款债务、申报授信、订立借款合同,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重新

24、确认委托经办人,以保证债权的合法性。 1、借款企业出现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股权转让。1)借款人名称变更时,原欠的借款应由贷款人与变更后的借款人重新订立借款合同;2)借款人出现其他情况变更时,原订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时,原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重新确认。、借款人出现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重新设立企业时,应对借款企业的财产及时清理,收回贷款本息,如原欠借款转入新设立企业,应另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落实担保手续。对于注销(吊销)企业原有抵押贷款未清偿的,不得注销其抵押登记手续。第五章 贷后检查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对借款人

25、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其中小额贷款每半年一次现场检查,每季一次回访,其他贷款每季度一次现场检查,每月一次回访,每笔短期贷款到期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提醒和催收,如未能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书面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不良贷款每月上门至少催讨一次,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必须取得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回执。客户回访主要了解和掌握客户生产经营、市场销售、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形成回访记录,当月已进行贷后检查的,不必再进行客户回访。贷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所借资金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若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要查明情况,并采取罚息或相应的信

26、贷制裁等措施;对尚未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客户经理和临柜人员应在7天内及时收回原笔贷款;2、贷款户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3、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是否有变化;4、项目贷款的工程进度、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5、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是否正常,测算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有否出现不利于贷款按期归还的因素; 6、贷款的使用效益。借款从投入到产出等资金周转情况,借款人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情况; 7、检查借款人代保管抵押物有无缺损,有无违反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借、出租等行为,贷款时所作出的增强担保能力等承诺是否能落实;贷后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保管,根据

27、贷款额度的不同,书面记录采用贷后检查表和贷后检查记录两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大额贷款借款人定期约见制度。贷款人要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每季度至少约见一次,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第二十八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还贷,需要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向本行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经原贷款审批人同意后,再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l、先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展期还款协议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保证借款申请展期,要有原保证人同意意见,并到场签名盖章,原保证人应

28、在申请书“担保意见”栏填写“借款展期后,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继续顺延至年月日”字样。保证期间填写应为申请展期最后一笔还款日再顺延二年。 3、抵(质)押借款申请展期,抵(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的“担保意见”栏内填写“贷款展期后,原抵(质)押物继续为该贷款抵押担保,抵押人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对展期后贷款到期期限在原抵(质)押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借款人和抵(质)押人到场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名盖章。 对展期后贷款到期期限超过原抵(质)押借款合同期限的,必须先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妥抵押期限变更手续后,再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4、展期审批。经客户经理初审后,按该笔贷款规定审批权限交有权审批人

29、审批同意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还款协议一份送交营业部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份留档。 5、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订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订贷款期限的一半。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客户的经营动态跟踪监测,了解其资信和需求变化,及时掌握新情况,一旦客户(或其关联企业)发生下列重大问题可能会影响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原贷款审批(包括授信)机构,并调整贷款额度(包括授信)直至终止授信。1、外部政策发生明显不利于企业经营的变化;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3、客户的对外担保过大,并已对现有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4、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5、客

30、户涉及重大诉讼或合同纠纷;6、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出现逾期;7、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第二十九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有侧重、有目的、有计划地对信贷业务部贷款进行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检查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检查包括客户经理行为、贷款事实情况、贷款有效性、贷款审批权限履行情况、贷后管理、贷款档案、贷款担保状况、本息扣收及时性、内外部记录核对、逾期欠息户追加贷款情况、五级分类执行情况、信贷咨询系统应用情况等。第六章 贷款归还第三十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归还后,授信操作岗把还款凭证第四或五联及时交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应凭还款凭证及

31、时记载好贷款登记簿。对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贷款执行加罚息规定:凡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而未批准的贷款,在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凡发生贷款被挤占挪用,从占用之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第七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二条 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营业部转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

32、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必须坚持平等、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成立由行长、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制订抵债资产的处置方案,按规定设置账户,落实专人管理,并对抵债物资的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行以物抵债的资产范围包括: 、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设备、车、船、商品、产品、物资等); 、有价证券(国债、外币、存单等);、权利(有价值的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收费权等)。、其他本行认为具有保值、增值功能且易于变现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行对借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以物抵债

33、: 1、借款人整体经济状况已陷入困境,前景预测短期内难以好转的;2、借款人欠贷及债务,难以用货币还贷的; 3、借款人近几年亏损严重,生产经营难以维持,面临破产倒闭的; 4、借款人不能以货币偿还借款,如不采取以物抵债,我行债权将面临损失的;5、其他只有以物抵债才能保全本行债权的。第三十八条 本行抵债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抵债物; 2、经债权、债务及担保人各方协商并转移产权后(动产、有价证券转移占有权)的抵债物; 3、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抵债物; 第三十九条 本行实施以物抵债的,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报备方案,经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行取得的不动产抵贷物

34、资(包括动产中的车、船),原则上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特殊情况经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暂缓办理。其他动产、有价证券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取得对物品的占有权。第四十一条 本行抵债资产取得应注意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本行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第四十二条 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行使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变现。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行新购入资产处理,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行抵债资产应遵循保值、增值原则,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1、对价值变动较大,又能及时变现的抵贷物资,报有权人同

35、意后,可通过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或本行授权的拍卖单位(人)进行公开拍卖; 2、对贬值较多,又难以变现的抵贷物资经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协议变卖; 3、对变现较难或有升值希望的抵贷物资经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行处理抵债资产所得价款(包括返租收入、租费收入)按以下程序分配: 1、支付资产保管费用、评估费用、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本行垫付的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各项费用;2、偿还借款人所欠的本行利息; 3、偿还借款人所欠的本行本金;4、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有权人批准,并按批准意见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行经批准取得抵债资产现价能抵偿贷款本息,借款合

36、同终止;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部分,本行应根据借款合同继续追偿或重新落实剩余债务。 第四十六条 本行对批准取得的抵贷物资的贷款,批准后自抵贷物资取得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抵贷物资保管责任原则上按贷款管辖范围来界定,并分别设置抵贷资产月(季)表、抵贷资产管理卡、抵贷资产登记分户明细台账,对抵贷物资进行账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因保管不善使抵贷物资毁损、丢失等造成价值减少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对保管责任人酌情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核销贷款呆账的原则 1、核销呆账贷款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本行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2、核销呆账贷款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

37、和核销程序办理; 3、要加强对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领导,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贷款呆账核销程序客户经理将已经认定的呆账贷款,填制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及要求核销的书面报告报有权人审批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后,将处理呆账贷款损失的手续给营业部,营业部凭此填制转账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账”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同时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原始借据,与借款合同、申请书专夹保管,定期核对,永久保存。 第五十一条 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权限 本行贷款呆账核销必须报行长、董事长审批同意,并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

38、五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所需资料1、要求核销呆账贷款申请报告; 2、呆账贷款认定表; 3、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 4、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书、借据、表内利息清单、抵押物清单及登记手续; 5、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第三责任人起诉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6、在催讨、清理、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取得抵贷物资时价格事务所的估价报告书或以资抵贷协议书; 7、以资抵债贷款申报审查书; 8、抵贷资产处理时抵贷资产处理审批报告或批复、处理变卖协议书(必须经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收款收据及还贷(息)凭证; 9、其他需要具备的资料。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或通知书

39、等。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五份(根据国税部门要求)。 第五十三条 呆账贷款利息处理 在核销呆账贷款的同时,要对挂账应收贷款利息积极清收,借款人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利息的,在借款本金核销后,随本金一起上报审批后核销;对表外应收利息的核销,应书面报有权人,经批准后核销。 第五十四条 核销后的呆账贷款管理 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包括表内外利息)应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设立台账登记,管理人员仍应积极组织催收。 第五十五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的账务处理客户经理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 第五十六条 贷款呆账核销不公布,不退还原始借据,对外保密。第五十七条

40、 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要进行认真分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贷,协调无望的,应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丧失诉讼时效或被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诉讼后无法执行等情况的出现。 第五十八条 本行对拟起诉的贷款,应按合同为单位备齐所有材料,并就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目前的经营状况、当前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在本行的不良贷款金额及笔数、造成不良贷款主客观原因、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无外逃避债、起诉状副本能否送达、贷款发放过程中有无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等内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后,统一上交本行,由本行代理起诉。 第五十九条 拟提起诉讼的贷款案件,必须备齐下列资料: 1

41、、保证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登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申请书、契约、延期还款手续、利息清单(按笔手工计算)、贷款去向材料、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十条 本行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由本行统一起诉。 第六十一条 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后,应就有关立案受理、诉讼费预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庭日期、调解

42、或判决、执行等情况及时与本行案件承办人员联系,以提高效率。 第六十二条 本行对已审结的贷款债权诉讼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的,应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杜绝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出现,对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第六十三条 对在贷款债权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本行职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因本行员工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损失的,本行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第八章 信贷工作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1、严禁超存贷比例、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贷款;2、严禁贷款逆向操作;3、严禁操纵客户的存、贷款;4、严禁指定保证

43、人;5、严禁发放冒名借户贷款。6、严禁发放贷款用于投机性炒卖期货、股票、房地产行为;7、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贷款;、严禁向未成年人和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发放贷款;第六十五条 对特定贷款对象的选择1、多个法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原则上只准与其主体企业(实业)一家发生信贷往来;2、同一家族、同一经营场所多个法人的企业,原则上只准与其中经营状况较好、经营规模较大的一家企业(实业)发生信贷往来;、尚有贷款本金或利息未归还的客户,不得新增贷款。第六十六条 信贷业务部客户经理严禁参与企业的投资经营、资金运作、转贷等活动。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建立信贷管理档案。信贷管理档

44、案是真实记录信贷业务的原始材料,是信贷管理的基础资料,要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保管使用。建立档案的内容为信贷报表、信用等级评估、借款资料和其他信贷资料,客户经理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综合档案室。第六十八条 信贷档案的分类 信贷档案按内容和范围共分为四类:(一)信贷报表。包括年报表、季报表和月报表及临时性报表等其他信贷报表。(二)各类信贷登记簿。包括责任台账、抵押物品登记簿及其他信贷登记簿。(三)借款资料。指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贷资料。(四)其他信贷档案。主要指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各类书面

45、汇报材料,信贷分析报告、本行批复等其他资料。其他信贷档案应单独列出,归入文书档案保管。第六十九条 信贷报表的收集与归类信贷报表主要分为年报表、季报表和月报表及临时性报表等其他信贷报表。客户经理在年末编制的信贷业务年报表、每季末编制的信贷业务季报表和月末编制的信贷业务月报表及临时性报表等其他信贷报表应分别立卷归档。1、信贷年度报表。客户经理在每年度终了时,按农业、工业、商业、个体工商户、其他贷款等各自管辖贷款范围,对一年来的信贷业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归档时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内容按先汇总后分户的要求进行排列。2、信贷月(季)报表。客户经理在每月(季)末编制信贷业务月(季)报表,在归档时按时

46、间顺序进行排列,内容按先汇总后分户的要求进行排列。3、其他信贷报表。客户经理在每年度终了时,以每一套临时报表为单位,按填制报表时间的先后排列,内容按先汇总后分户的要求进行排列。第七十条 各类信贷登记簿的收集和整理各类信贷登记簿按年装订,其中责任台账登记簿按责任人分别立卷归档。 第七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估资料的收集与归类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料不单独保管,客户经理根据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将各企业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按AAA级至B级的信用等级顺序排列归档,年终时单独立卷,保管期限为短期。 第七十二条 借款资料的收集与归类借款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为两大类即一户一档借款资料和多户一档借款资料的收集和整理。1、一户一档借款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非自然人借款资料应实行一户一档制,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从信贷咨询登记系统查询获得的有关资料,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章程、信用等级评估资料、企业年度重要变更记录、财务状况报表等。(2)担保人基本情况内容同借款人基本情况。(3)用于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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