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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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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同业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包括我行对同业客户授信的业务和同业客户对我行授信的业务。 第二章 我行对同业客户授信操作规程 第一节 授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应根据同业客户授信业务的特点指定主办、辅办人员,专门负责该同业客户授信业务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主办人员为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授信尽职调查应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应当与同业客户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并尽可能多的约见客户中高层管理层成员,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情况,并同时获取对客户管理层的感性认识。 非常现场调查,应充分利用各种其他渠道全面深入了解客户信息并收集相关资料,整理、补充充实客户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监管机构、征信机构、权威网站等对客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六条 调查人员应对收集的资料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整理,去伪存真,以确保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条 授信调查应遵循真实、全面和完整的原则。 “真实”主要是指授信主体合法存续、授信业务真实;调查过程真实、调查收集的资料集资料记载的事项真实等。 “全面”是指调查人员要针对授信业务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点,充分运用各种调查方法、分析工具,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预测,以全面反映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完整”是指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足够的资料,以完整、可靠地反映授信业务的真实情况,对调查结论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节 客户资料收集与授信调查内容 第八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授信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根据授信调查对象性质、具体业务办理要求不同,收集如下基本资料,收集的资料如为复印件,必须加盖同业客户公章,主辅调查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由双人签名,收集的资料如为间接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 (一)我行主动授信类同业客户 1、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2、其他相关公开信息 (二)申请授信类同业客户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金融许可证 5、开户许可证 6、法人代表身份证 7、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8、其他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外部机构评级(若有) 9、贷款卡信息(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 10、各类业务资格证明 11、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调查内容如下: (一)客户基本情况 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范围、业务资格等。 (二)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本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三)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四)如授信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应调查担保人与授信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人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如授信采用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应调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是否合法、可变现公允价值及变化趋势等。 (五)根据客户风险特征,对不同性质的同业客户侧重关注其以下方面: 1、对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杠杆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监管指标,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如: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结售汇市场做市商、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做市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财政部年度国债承销包销团成员、代理债券结算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等)。 此外,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对外资银行的调查还应关注:境内经营机构注册资本金、境内可开办业务范围;外方主要股东或外国银行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国际资信评级、业务品种、组织结构、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外方主要股东或外国银行所在国国际资信评级、会计准则以及政治、外交、经济、法律、税收等政策。 2、对证券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如: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如: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如: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情况。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如: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5、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1)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对集团的资金归集程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等)、银行间市场业绩表现(如: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信用拆借交易量、回购交易量、现券交易量排名等)、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 (2)所属企业集团 资产规模、资本金、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行业状况、行业地位、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集团下属主要成员单位情况、集团内上下游公司企业协作能力、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操作水准,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支持程度等。 6、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 7、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主要股东经营业务、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人员履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汇业务资格、已发行基金数量、规模及运作业绩、管理费与资产规模占比、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第三节 调查情况的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对同业客户的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客观分析评价。财务因素应侧重客户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实力、盈利能力等情况;非财务因素应侧重客户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素质、股东实力、资信情况等。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我行同业客户授信评级要求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作为核定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具体请依照《银行同业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分析评价结果,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初步确定授信方案,形成调查报告(附件1)。 确定授信方案时,调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的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监管指标、信用等级等,科学地进行授信额度及期限安排等。 第四节 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报告是授信决策、授信管理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文件,报告必须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重点突出、分析全面、有理有据、观点明确,相关数据等内容尽量细化,相关章节内容前后一致。 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五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由负责调查的主辅经办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第五节 授信材料的送审 第十六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各级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授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在授信前尽职调查报告上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不够完善,应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分行经营机构调查人员应将《同业客户授信申请表》(附件2)、《同业客户授信审批表》(附件3)、授信尽职调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及调查中收集的材料进行整理,加封面(附件4)后按顺序装订,完成授信调查手册,一并报送至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进行初审,由金融市场总部出具审查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报信用风险评审部同业业务评审部(以下简称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审批。 对于外资银行申请授信,分行经营机构应将上述资料报送至总行企业金融总部进行初审,后由总行企业金融总部报送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审批。 所有资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 第六节 授信业务的审查 第十八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受理人员对照送审资料当场进行清点并进行初审,如果资料缺漏或者不符合要求,可不予受理。符合要求的,在《授信项目审查受理登记簿》(附件5)上进行受理登记。 第十九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负责人将送审的授信业务进行分配。授信审查任务的分配应遵循轮流、专业、回避的原则。每一个授信项目分配一个授信审查人员,且无特殊、合理理由,原则上不得半途更换审查人员。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收到分配的项目后,应及时审阅相关资料。审查中,如发现授信前调查或送审材料有缺漏、疑点的,应及时要求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对本行内部送审材料的审查 (一)内部送审流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资料 2、授信前调查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3、授信前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4、内部评级结果 5、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内部送审流程材料审查要点 1、对全部流程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2、落实送审材料中是否包含客户名称、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要素,同时落实总分行经营机构授信前调查人员是否签字以及总分行经营机构负责人意见是否明确。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对同业客户基础材料的审查 根据同业客户授信前调查的尽职要求,重点审查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影印件等资料是否经由调查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进行双人签字;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证明、贷款卡是否通过最近一期年审;财务报表时效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审计;业务资格证书是否更新至最新。 第二十三条 除对授信材料(包括内部送审的流程性材料和客户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查之外,审查人员还应该将材料结合授信前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分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如存在资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影响风险评价等问题的,可要求上报机构予以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本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本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并撰写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负责人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报告以及授信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查报告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提示和化解措施的全面性、客观性、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并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超权限的业务,由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提交分管行长审批;对于超分管行长权限的,由总行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七节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同业授信额度由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统一管理。 主动授信额度由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根据全行同业业务发展情况统一调配使用; 申请授信额度由同业业务授信申请发起行优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在办理同业业务之前,应首先向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申请领用额度,填写《同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领用申请审批单》(附件6),不得超权限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总分行额度使用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报送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章 同业客户对我行授信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如因同业业务需求,需要办理同业客户对我行的授信,应填写《同业客户授信业务需求表》(附件7),报送至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 第三十一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受理总分行经营机构报送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需求表》后,应在《授信项目审查受理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经办同业客户对我行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根据同业客户要求收集整理授信所需的资料、我行与同业客户的沟通等。 第三十三条 同业客户对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由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统一管理。 总分行经营机构在办理同业业务之前,应向总行同业业务评审部申请领用额度,填写《银行同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领用申请审批单》,不得越权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同业客户申请授信及同业客户对我行授信。 第三十五条 总分行经营机构在办理同业业务时应严格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用风险评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2、同业机构客户授信申请表 3、同业客户授信审批表 4、封面 5、授信项目审查受理登记簿 6、同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领用申请审批单 7、同业业务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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