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本行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保卫人员,是指本行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和担负日常 守护的专(兼)职人员。本制度所称保安人员,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为本行提供押运、守护、门卫、内部 巡逻等安全服务的外部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保证本行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物理设 施
2、和技术装备。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一)物理设施。金库、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如:专用运钞车辆、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二)技术装备。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线通讯设备,GPS 卫星定位系统 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本行董事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机构安全 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第五条“人防与物防、技防相结合”原则。本行在加强物防和技防投入的同时, 也应加强安全保卫的教育和培训
3、,不断提升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第六条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原则。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一律取消各种评先、评优活动。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第七条董事会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负责审议审批本行的重大安全保卫管理政策和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并为政 策贯彻实施和目标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二)负责审议审批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立;(三)负责定期听取本行经营管理层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汇报,监督经营管理层 有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职责;(四)负责最终评价本行安全保卫管理的有效性;第八条监事会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监督本行安全保卫政策的实施,督促整改落实安全保卫隐患,确保被认定 的安全保卫管理薄弱环节得到及
4、时改善;(二)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的有效性;(三)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审计,定期组织评价本行安全保卫管 理状况。第九条经营层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和落实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流程和责任体制;(二)组织建立和完善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三)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四)负责安全保卫队伍建设,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为安全保卫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五)统筹规划实施本行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各项经费。(六)负责对本行安全保卫部门的日常领导与管理,为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工作提 供各项
5、有力保证。(七)督促安全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保卫检查,及时掌握安全保卫工 作情况,并确保安全隐患和违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处理;第十条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负责拟订本行安全保卫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制定各类安全防范应急预 案,并指导督促落实。(二)负责全辖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三)组织实施本行、银监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对安全保卫工作 的部署;(四)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本行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五)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全辖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六)组织专职守押人员执行金库守卫和运钞押
6、运任务;(七)负责专职守押人员管理、培训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 员审查;(八)负责制定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规划,组织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枪支弹药、 押运车辆和远程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九)负责安全保卫外包的管理和监督;(十)建立预警机制,会同本行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 展应急防暴演练等保卫培训工作;(十一)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全辖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并 按要求向经营管理层、上级保卫部门、银监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安全保卫工作;(十二)负责安全保卫相关证件的申报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统计和报告有关案 件、灾害事故;(十三)完成单位领导
7、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安全保卫职责:(一)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各项制度,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妥善解决;(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及时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各项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二)负责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 火等各种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防范和预防暴力犯罪能力 ;(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 度,落实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与当地派出所
8、、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四)随时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轮流带 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六)配枪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杜绝涉枪案件、事 故的发生。(七)对本机构存在或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事件和案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 门和领导汇报;(八)配合本行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本机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以及安全评估等工作。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负责开展本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二)负责检查监督各分支机
9、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安全员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安全员是本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落实人,协助机构负责人落实安全保 卫工作制度,负责“三防一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协助本机构负责人,开展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提 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安全员负责监控系统日常管理、使用,开展安全防范设施、防范器材和消 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和报告;(四)负责检查监督本机构的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违规问题、安全隐 患和事故案件;(五)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和本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对本机 构的安
10、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负责对本机构的安全保卫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齐全。第十五条员工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一)加强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学习,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二)自觉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流程。(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和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案件。第四章安全防范日常工作管理第十六条全面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并落实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明确临柜、上岗前检查、接 送款准备、现金管理、通勤门管理等营业期间安全管理要求,确保营业场所的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并落实值班守库制度,明确
11、守库值班期间人员职责、设防布控、 检查登记、事件报告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双人值班守库,做到 24 小时不离人,确保守库安全。第十九条建立并落实押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押运人员职责、押运工作规范和 程序,严格执行双人武装押运,确保押运安全。第二十条建立金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金库管理人员职责、工作规范和程序, 严格实行双人管库,做到同进同出,确保金库安全。第二十一条 建立营业、押运、守库期间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岗位分工,加强各类预案的日常学习和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的应对处置。第五章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本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火防爆、 防破坏、防自
12、然灾害,确保本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目的。第二十三条本行应依据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国家技术监督局银 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 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 后方可营业或启用。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本行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 制定消防管理相关制度、流程和消防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13、,增加 消防意识,掌握火灾预防方法和措施,提高员工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本行应建立安全保卫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重点、频率等要求, 有效开展安全保卫检查管理;第三十一条本行安全保卫部和分支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保卫日常检查, 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外单位(公安、银监部门)进入营业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的,应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并由本行领导或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陪同,检查的内容要及时记录。第八章事故案件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行安全保卫部对涉及本行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 纵火、绑架等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
14、履行调查、协查及管理职责。第三十四条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各级领导、安全保卫部负责人要 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受理所辖分支机构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保护好现场并进行调 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单位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和汇报案情。第三十七条安全保卫部要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 案件资料,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九章奖惩第三十八条对认真执
15、行规章制度,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部门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一)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连续 5年无责任性 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做出贡献的个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三)勇于并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严格履行职责, 在保障本行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事迹和贡献的个人;(四)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由本行有 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
16、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部门、员工,防范意识差, 对隐患、漏洞没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事故发生的;(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 袒护、减轻责任的;(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开枪杀人等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 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第十章检查监督第四十条安全保卫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安全保卫制度执行 情况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解决风险隐患,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及安全设施进行 检查,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