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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照明学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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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照明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xx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Xx,缩写为HNIES。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xx境内和湘籍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

2、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务实、合作、创新、致用”的精神。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照明事业,加速实现绿色湖南、节能湖南、数字湖南的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长沙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在xx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照明设计、光生物和光化学、照明器具、舞台照明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及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3、)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内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内专业学术活动; (四)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xx有关照明的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xx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xx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或推荐专家积极参与xx承接的国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及实施工作; (七)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xx科技项目; (八)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

4、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和光文化艺术节,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城市灯光文化;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湖南照明学会网站,开展国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开展与国内、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侨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十七)举办为本会会员

5、服务的事业和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团体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含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本团体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即: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或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

6、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团体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各市县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团体专业相关

7、,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团体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团体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三)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审议通过;(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五)在本团体出版的会刊和学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有退会的自由;(五)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履行

8、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二)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完成本团体所委托交办的工作;(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予以公布。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9、;(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

10、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11、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工作作风民主。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

12、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

13、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团体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各委员会均应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审批。第五章资产管理、

14、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15、。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完成

16、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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