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x年版)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标准,有效防范风险,根据《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制订本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小企业银行业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办理的各类小企业授信业务。
2.小企业授信业务分类
根据业务风险程度的不同,本行结合担保方式、授信金额等因素,将小企业授信业务分为以下A、B、C、D四类业务:
业务类型
涵盖品种
A类业务
1) 本行规定的低(次低)风险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担保项下的小企业贷款业务、缴存全额保证金的小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小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
2) “一日贷”系列授信产品;
3) 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办理的符合续授信简化操作条件的B类小企业续授信业务。
B类业务
除A类业务外的下列业务:
1) 本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以借款人自有房地产(不含工业用地与厂房)提供全额抵押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不含全额贷产品);
2) 借款人自有房地产(不含工业用地与厂房)抵押与保证组合担保项下(房地产评估价值≥授信总额)、保证部分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经营者、微型企业授信业务(含符合此条件的全额贷产品);
3) 全部银行授信敞口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且联保成员在5户及以上的个人联保贷款业务;
4) 单个商位质押项下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商位通贷款业务;
5) 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办理的符合续授信简化操作条件的C类小企业续授信业务。
C类业务
除A、B类业务外的下列业务:
1) 其他房地产抵押或经总行核准资产(或权利)全额抵(质)押项下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2) 本行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房地产抵押与保证组合担保项下(房地产评估价值≥授信总额)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3) 其他小企业多户联保贷款业务;
4) 其他个人经营者贷款业务。
D类业务
其他小企业授信业务。
注:
1.房屋抵押一日贷、市场摊位一日贷、农房抵押贷款的可接受抵(质)押物范围与交易参考价格的确定,村民担保一日贷、市场经营户担保一日贷预授信的核定,应参照D类业务“审议”环节的规则,经信审会(或信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相关人员认定、核定。
2.全额抵押业务指房地产评估价值≥授信总额,且抵押担保总额覆盖我行授信总额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但抵押率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应按程序进行核准、明确。
3.实行专职审批人制度的机构,专职审批人审批权限内,全额房地产抵押或经总行核准资产(或权利)全额抵(质)押项下的C类业务可视同B类业务,并由专职审批人审批。
4.小企业续授信简化操作仅限于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续授信主办调查人为原授信主办调查人;
(2)借款人为本行已用信客户,同时授信关系建立期限在1年(含)以上;
(3)本次续授信申请时点距离上次授信有效期或授信合同结束时点在3个月(含)以内;
(4)在原授信有效期间与本行合作关系良好,无风险预警及本息逾期记录;
(5)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行上一授信期间征信记录良好,无新发生逾期或不良征信记录,除有充足理由证明其为非恶意原因的除外;
(6)借款人本期申请授信额度小于或等于上期实际占用本行授信敞口额度,同时担保方式不弱化,授信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房地产抵押(如为住宅的须为抵押人非唯一住宅)担保项下授信业务。
满足上述条件的续授信业务:
(1)对B类自有房地产抵押项下的续授信业务,可执行A类流程。
(2)对C类个人经营者贷款续授信业务,可执行B类流程。
3.业务流程
3.1定义
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是指专营机构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时,结合电子化操作,从受理申请到贷款收回的全过程。依次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查、审议、评判、审批、核保核签、放款出账、后续管理等环节。
3.2流程图(虚框为可省略环节,各级机构电子化审批流程图见1-1)
经办岗位或人员
A类业务流程
B类业务流程
C类业务流程
D类业务流程
主办客户经理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客户筛选与
受理申请
客户申请或
主动营销
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主办客户经理
客户筛选与
受理申请
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
授信调查
(以面谈为主)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授信调查(面谈+实地调查)
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审批审核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授信资料
准备与申报
审批审核人
审查人员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
信审会(小组)成员
审议(审查人员或风控官认为有必要时)
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
评判
评判
有权审批人
审批
审批
审批
审批
主办客户经理、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
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调查、审查、审批
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调查、审查、审批
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调查、审查、审批
主办客户经理、核保人员;放款审核人、放款核准人;营业部门经办人员
放款
放款
放款
放款
4.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4.1主动营销或客户提出申请
4.1.1人员:客户经理、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
4.1.2操作要求
4.1.2.1批量营销。专营机构应明确目标客户定位、拓宽营销途径、组织客户经理主动开展批量营销,并不断完善服务、加强宣传、吸引小企业客户主动上门申请贷款。
4.1.2.2初次面谈。在主动营销或客户提出申请时,客户经理应与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财务负责人等进行初步面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融资意向、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尽量通过第三方渠道收集客户的相关信息。
4.1.2.3客户筛选。对于C、D类业务或授信总额较大或担保方式较弱的微型与小型企业,专营机构可自行明确是否统一增加筛选环节及应进行筛选的客户或业务范围,以进一步了解客户、有效控制风险。
对于需筛选的客户,可由专营机构负责人组织客户经理、营销部门负责人、风险经理等相关人员讨论确认是否受理客户申请、是否有必要进入下一流程环节,并将相关意见填入《xx银行小企业目标客户推荐表》(1-2)。
4.1.2.4通知客户。如确定受理客户申请,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受理意见告知客户,明确其应提供的授信申请资料,并约定二次面谈和实地调查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如确定不受理,主办客户经理应及时、明确地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客户。
“一日贷”业务,按相关产品说明要求执行。
4.2授信调查
4.2.1人员: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
调查模式。根据银监会提出的“四只眼睛”的管理原则,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双人调查模式。
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应按比例亲自参与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地调查(具体的人员与比例要求见下表),并填写《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参与调查情况登记表》(1-3)。其中,属打好基础期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在授信审批前参与实地调查;属做大规模期与转型升级期,分行专营部门主要负责人、支行主要负责人、支行分管营销行领导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在授信审批前或后续检查时参与实地调查,支行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仍应在授信审批前参与实地调查。
业务类别
应按比例参与实地调查的
专营机构相关负责人
应参与实地调查的比例(按同类业务的笔数计)
特色支行、专营支行
分行专营部门
打好基础期
做大规模期、转型升级期
B类业务
支行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
专营部门主要负责人
50%
20%
C类业务
支行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支行分管营销行领导
100%
50%
D类业务
授信500万元(含)以下
支行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
授信500-1000万元(含)
支行主要负责人或支行分管营销行领导
4.2.2操作要求
4.2.2.1客户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调查内容。客户经理承担“主办调查人”职责,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受信人、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及支付方式,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事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信息交叉验证后,牵头形成调查结论,并负责录入、维护授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面谈及其他间接调查方式为辅”进行调查。其中,A类业务可在对借款人或担保物进行单独或批量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单笔业务(含单笔单批的业务)采用面谈调查;B、C、D类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其中个人贷款面谈情况应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为提高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各分支行可充分利用外部征信系统(如“信用浙江”、“法院法律文书检索系统”),并积极拓宽其他可供使用的小企业业务信用信息来源渠道。相关外部征信系统运用、管理要求见《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外部征信系统使用指引》(1-4)。
根据本行小企业客户界定办法,进行企业贷款卡信息查询,以判断其授信银行家数与融资规模时,相关贷款卡信息查询的有效期为1个月。
4.2.2.1.1对借款人,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借款人相关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所属行业、客户划型(国标、行标);实际控制人或个人客户的身份、婚姻、人品、住所、从业经历等信息;融资及担保状况、贷款卡及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分析等。
重点了解、分析其经营历史沿革、财富积累的合理性;主体资格的合规性;股权结构及变更过程;近5年内(小于5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主营业务及经营场所的变化状况;借款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和关联企业相关情况;当期融资、担保与经营状况的匹配性;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人品、信用状况是否正常等。
(2)借款人(个人经营者贷款为经营背景)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产品与业务结构、营业收入状况等。其中,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还应结合借款人行业特点,重点把握其相关生产经营数据、存货和固定资产状况、主要供应及销售渠道等。
重点了解、分析其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服务和盈利模式的合理性;行业特点与实际经营状况,固定资产与生产规模,存货与销售收入等的匹配度等。
(3)借款人(个人经营者贷款为经营背景)的财务分析,主要为各类资产、负债、损益会计科目数据变化情况。
重点了解、分析余额占总资产20%以上的重点会计科目与余额增减变化超过20%且期初或期末余额占总资产10%以上的会计科目。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原始凭证,进行资产盘点,分析销售结构与利润率变动是否正常等。
微型企业与个人经营者贷款仅需对照调查报告要求,核实并掌握核心财务数据。
4.2.2.1.2对保证人,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保证人基本情况、非财务与财务因素分析(同借款人要求),主要包括:其生产经营及主要财务指标状况,信用状况和保证能力状况等。应重点分析、把握保证人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保证意愿等。
4.2.2.1.3对抵(质)押物,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抵(质)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对抵(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其抵(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有效。
(2)抵(质)押物是否属于本行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是否可以办理抵(质)押登记。
(3)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4)抵(质)押物是否存在出租、抵押、查封、扣押、监管在先等限制情况。
(5)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及变现能力等。
4.2.2.1.4对借款用途,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确保借款用途真实性。通过现场、非现场调查、核查等手段,确认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
4.2.2.1.5对还款来源与还款能力,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资金用途、相关担保措施等,分析授信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的合理性以及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的可靠性。
4.2.2.2风险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2.2.2.1授信核查。重点核实受信人及保证人的实有资产、实有与或有负债、销售收入、盈利状况、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应收应付款项、纳税、抵质押物情况等内容(A类业务除外,其核查重点应同主办客户经理调查重点)。
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人员是否有明显不尽职或不合理的情况;对调查报告反映的内容有无错误、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调查方式是否正确等提出验证意见;授信方案是否合理;对调查人员的重大遗漏事项、未揭示的重大风险点或隐患予以披露等。相关核查意见可直接签署于授信管理系统内。如风险经理与该笔业务审查人员非同一人时,风险经理应单独签署核查意见。
4.2.2.2.2监督管理。监督主办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核实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4.2.2.2.3帮助指导。对主办客户经理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业务上的指导与帮助,使授信调查更为全面与深入。
4.2.2.2.4风险经理不负责收集授信申请资料。
4.3授信资料准备与申报
4.3.1人员:主办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助理、风险经理、柜面辅助录入人员。
4.3.2操作要求
4.3.2.1客户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3.2.1.1申报准备。按本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完成必要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融资安全线测算、信用评级、授信敞口额度测算、调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填制相关申报表单,并整理与提交授信业务申报资料。相关授信资料收集要求参见《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资料参考清单》(1-5)。其中,抵押物采用自行评估的,应随业务流程完成相关抵押物自行评估手续,各环节意见在授信系统中直接签署。如外部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必须提供自行评估相关价值确认材料的,可采用纸质签批《小企业授信业务房地产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确认表》后,再扫描至系统中的方式予以操作,完成相关自评手续。
除须根据本行制度要求核保、核签或见证的资料外,客户经理应将其他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并签字或盖章。
对于个人经营类贷款,客户经理还应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抵(质)押人(含共有人)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予以验证。完成核查后,核查人应在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通过”意见。客户经理须在调查报告“征信信息分析”部分对核查结果予以描述,相关纸质核查记录不再打印、扫描。属低风险业务的,上述相关当事人可不作查询。
4.3.2.1.2资料传递。所有经核保的相关资料必须由主办客户经理外的另一核保人员直接交于审批审核人保管。待放款时,由放款受理人扫描后,移交放款审核人(设立放款中心的机构可交放款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4.3.2.1.3资料扫描。客户经理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单笔授信业务(含单笔单批的微型企业业务)审批申请,同时扫描上传审批相关资料(客户基础资料、审查审批资料等)。系统录入与维护、资料扫描也可交由客户经理助理或柜面辅助录入人员完成,但客户经理应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根据总行要求采用统一受理制的,该环节操作按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4.3.2.2风险经理主要操作要求
4.3.2.2.1资料核查。风险经理须在主办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独立审查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相关资料复印件中“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上签字。
如采用统一受理制或风险经理未在现场核实由客户上门补充提供的资料,可由机构网点核保人员核对,并在“与原件核对无误”戳记上签字。
4.3.2.2.2检查指导。对主办客户经理上述工作进行检查,提高授信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并作为核查人在调查表单上签署核查意见。
4.4审核(即审批审核)
4.4.1人员:审核人(原则上与放款审核人为同一人,也可单设)。
4.4.2操作要求
4.4.2.1审核资料。审批审核人对客户经理上传的电子影像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进行一致性审核,并将客户基础资料影像同步到审批流程中。
4.4.2.2资料传递。负责审批相关资料的接收、整理和移交。审核过的审批相关资料由审批审核人暂时保管,等该笔授信业务放款后,与放款资料一并移交放款中心归档保管。
4.4.2.3资料扫描。在流程提交其他环节后,若审批流程中人员要求补充提供其他资料,可由审批审核人补充扫描至授信系统;审批流程结束后,需要补充扫描的资料,也由审批审核人补充扫描上传。
4.5授信审查
4.5.1人员:审查人员(可与该笔业务的风险经理为同一人);相关部门的辅助审查人员(如需辅助审查)。
4.5.2操作要求
4.5.2.1授信审查。审查人员应结合具体产品制度进行审查,在授信管理系统意见栏中出具审查意见,意见描述应全面、清楚、简洁。如对业务申请信息有调整意见的(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低于规定的指导价等),应在意见栏描述的同时修改并保存授信管理系统中对应业务信息,并及时与主办客户经理进行沟通。审查人员应同时检查客户经理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的正确性。
审查意见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类型(如为统一授信业务)、业务品种、用途、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含抵质押物描述)、提(还)款方式、风险点揭示等。其中,属转型升级期机构的,还可包括如电子银行等业务合作要求。
审查完毕,根据业务审批权限,选择相应最终审批层级;选择是否须经风险监控官(风险监控主管)评判。
4.5.2.2辅助审查。须资金、合规(法律)、计财、法律等部门辅助审查的业务,主办客户经理应按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授信申报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辅助审查。
辅助审查(除国际业务外)仍采取纸质审查方式,相关资料送辅助审查人审查并由辅助审查人在纸质表单上出具辅助审查意见,纸质表单作为审批资料扫描上传授信管理系统。
4.6审议
4.6.1人员:信审会(或信审小组)委员。
4.6.2操作要求
A、B、C类业务无须审议。
对于D类业务,如审查人员与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之中有一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或相关产品制度要求审议时,应进行审议。不设信审会(或信审小组)的机构,相关须审议事项,由上级行信审会(或信审小组)履行审议职责。
审议应按专营机构的授信管理模式要求以及本行信审会(或信审小组)的工作规则执行。
4.7评判
4.7.1人员: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
4.7.2操作要求
A、B类业务无须进行评判。
C、D类业务在审查或审议完毕后,风险监控官(或风险监控主管)应进行评判。
对于有条件审批的或否决的(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系统对应意见栏内明确相关意见。
4.8授信审批
4.8.1人员:有权审批人。
4.8.2操作要求
签署意见。审批人审阅审批申请信息及有关影像资料,结合审查、评判等环节意见,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出具全面、完整的最终审批意见,作为放款审核依据。
审批意见描述应包括但不限于:授信类型(如为统一授信业务)、业务品种、用途、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含抵质押物描述)、提(还)款方式、利率及费率等。其中,属转型升级期机构的,还可包括如电子银行等业务合作要求。
对于超审批权限的业务,可由专营机构所在行主要负责人提交管辖行审批。
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如相关业务经风险监控官(或主管)评判的,应由该机构经授权的机构负责人审批。
4.9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调查、审查、审批
4.9.1人员:主办客户经理、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核人;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
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的调查采取“主办客户经理+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双人调查模式。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办的业务采取“主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双人调查模式。采用集中评审与风险管理模式的试点机构,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办的业务,调查模式按相关试点方案执行。
4.9.2操作要求
4.9.2.1申请:对于统一授信方案与单笔业务分开操作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受信人应在使用授信前向本行提交《xx银行小企业单笔业务申请调查表》(1-6),申请办理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
4.9.2.2调查:接到受信人申请后,主办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负责人应对受信人进行面谈调查;如受信人单笔业务申请时间距统一授信批复时间超过3个月,还应进行实地调查。
4.9.2.3申报:调查完毕后,主办客户经理应将调查情况与申报意见填入相关的业务申报表单,经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审查。相关授信业务资料按要求扫描上传,并经审批审核人核对。
4.9.2.4审核:审批审核人完成影像资料审核工作。
4.9.2.5审查:审查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授信系统内签署审查意见。
4.9.2.6辅助审查:如制度规定须辅助审查,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授信申报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辅助审查。
4.9.2.7审批:审查以及辅助审查完成后,由有权审批人做出审批决策,并在系统内签署相应审批意见。
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调查核实与审查分析的重点内容可参照《xx银行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电子审批流程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4.10放款
4.10.1人员:主办客户经理、核保人员(含核保经理);放款受理人、放款审核人;放款核准人;营业部门经办人员。
4.10.2操作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环节按《xx银行授信业务集中放款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放款过程中涉及的核保工作按《xx银行核保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放款环节补充规定如下:
4.10.2.1公证、保险、追加保证人征信管理要求
个人借款人是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抵押人是否办理财产保险(抵押物若为工业厂房的必须办理财产保险。其中,工业厂房可单独作价的,仅按工业厂房所担保的贷款额度确定保险金额。否则,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上不得小于该工业厂房与土地所担保的贷款额度);是否需对相关合同进行公证,由经办机构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强制要求相关当事人办理。
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与同业普遍做法,明确追加个人保证时,保证人是否必须办理个人贷款卡。如当地人民银行无强制要求的,追加个人保证人时,无须办理个人贷款卡。
4.10.2.2贷款用途合同填写管理要求
合同填写时,相关贷款用途的描述应清楚、明确,填写主要的用途。如“用于××项目建设”、“用于购买设备”、“用于原材料采购、支付工资、归还××借款、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等生产经营周转”,不能简单描述为“资金周转”。同时,实际业务操作时,还应注意贷款用途描述在合同填写、客户申请表单、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表单中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
贷款如用于归还负债性资金的,拟归还资金的原有用途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贷款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
4.10.2.3支付管理相关事项
4.10.2.3.1人员
各级行应指定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受托支付的审核部门原则上为贷款经办行业务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类贷款、流动资金类贷款原则上为公司银行部、业务管理部或综合管理部,个人贷款原则上为小企业信贷中心、零售银行部、业务管理部或综合管理部),也可指定除营销、营业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审核部门。自主支付的审核部门原则上为放款部门。
4.10.2.3.2受托支付标准
小企业客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与本行新建立信贷关系且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下小型企业。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合同金额较大(原则上为单个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小企业(除个人经营者外)。
个人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经营类贷款资金支付,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1)单笔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类贷款。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个人经营类贷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0.2.3.3受托支付操作要求
借款人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订单、货运单等能证明贷款资金使用需求的材料,组织类贷款填制《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个人贷款填制“提款通知书”。
审核人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相关材料及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确认所采用的结算方式的合理性,签字后交复核人复核。
复核人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交放款人员放款。
4.10.2.3.3.1放款联动受托支付的操作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且采用转账、汇兑或电子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的,可以使用《xx银行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代替《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便利贷及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采用联动受托支付时,不再填写提款通知书)及支付凭证,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受托支付操作。
个人贷款采用联动受托支付的,须事先由其本人在柜面建立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簿。
客户经理应及时提醒须办理联动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客户适时建立受托支付收款人登记簿,减少客户来行次数:
1.客户申贷环节,如客户已办理商卡并已确定相关受托支付收款人的,客户经理应提醒客户带卡办理业务,并可预签“委托书”。签妥后,可引导客户在柜面自行办理收款人登记簿维护工作。
2.如客户未明确受托支付对象或尚未办理商卡的,可待客户提款时,完成上述操作。
4.10.2.3.4自主支付操作要求
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自主支付提款计划表》(便利贷及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为《提款通知书》),确认资金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后,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相关个人经营类贷款发放前,还应进行入账账号信息维护,确定贷款资金入账账号。
客户经理应事先提醒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商卡的同时自行在柜面完成卡号维护工作,减少客户来行次数。所有个人贷款(除因产品特殊规定或经总行单独核准外),均须在放款前完成卡号维护操作。放款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入账账号是否已完成维护。
4.10.2.4联网核查管理要求
4.10.2.4.1联网核查范围
1.组织类贷款: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抵(质)押人为自然人的,抵(质)押人(含共有人)。
2.个人类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抵(质)押人为自然人的,抵(质)押人(含共有人)。
属低风险业务的,上述相关当事人可不作查询。
4.10.2.4.2操作要求
放款时,应由放款受理人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贷款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排除相关当事人出现身份信息虚假或已注销等不利情形。并将相关结果登记至系统流程中,不再打印纸质核查记录存档。
放款系统相关登记功能未开发完成前,该步骤采用纸质流程操作。放款受理人截屏打印相关联网核查信息后,再扫描至放款系统中。
4.10.2.5提前还款
4.10.2.5.1客户主动发起
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资金,应填写《xx银行小企业及个人业务提前还款申请书》(1-7)。同意受理的,由原主办客户经理填写《还贷通知书》(原主办客户经理因故不能履职的,由经办机构确定的客户承办人办理),并在“还贷通知人”栏签字确认。经业务负责人同意(模式三的机构,业务负责人为支行主要负责人;其他机构,可为营销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自行明确,统一执行),并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栏签字确认后,交由营业部门(个人客户凭密、组织类客户凭加盖印鉴的支票或业务委托书)办理。
如个人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网点办理的,可要求客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并在空白处列明“由于本人原因无法到贵行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代为办理本次提前还款手续。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起法律责任。”经原业务调查人审核确认后,填写《还贷通知书》,并经业务负责人同意,递交营业部门办理。
4.10.2.5.2本行主动发起
管户客户经理说明相关理由,在《还贷通知书》“还贷通知人”处签字,经办机构负责人在《还贷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字,营业部门凭《还贷通知书》直接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4.11后续管理与档案管理
4.11.1后续管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后续管理按照本行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4.11.2档案管理。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4.11.3资料退回。未通过调查或审查或审批的个人贷款业务申请,应统一指定专人联系客户,退还相关资料(组织类客户可视客户要求退还)。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相关经办人员收到资料后,确认业务申请未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退还相关资料。如客户上门取件的,应做好登记。如客户表示可邮递退还的,可安排寄送并保留快递底单。
(2)对于客户不要求退还或因故未退还资料的,应按月移交档案管理员后定期统一销毁。
(3)审批未通过客户征信查询授权书,统一由征信查询岗保管。
4.12其他
4.12.1续授信简化操作要求。
对于转型升级期专营机构办理的,满足续授信简化操作条件的小企业续授信业务,可实行续授信简化操作,操作要求如下:
4.12.1.1表单填写
对提供自有房地产抵押为主担保的续授信业务,可不单独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及意见可直接填写在《xx银行小企业授信申报、审查、审议、评判与审批表》“主办调查人申报意见”栏、《xx银行小企业单笔业务申请调查表》“单笔业务调查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和“主办调查人申报意见”栏及《xx银行个人贷款(经营、消费类)贷款申请调查表》“调查意见”栏中。在电子化审批系统中可直接填写主办调查人的调查情况及意见,无需再填写上述表单。
主办调查人可在上述表单中填写受信人(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变化情况、负债及融资变化情况、担保(包括抵押价值变动及出租、保证人等)等变化情况,同时提出调查结论及授信方案,并在最后注明“(续授信简化)”字样。
审查人员审查操作小型、微型企业续授信业务时,可根据调查情况和续授信业务审查需要,对“合法合规性审查”、“非财务因素及风险点分析”、“财务因素及风险点分析”、“担保因素及风险点分析”等相关审查内容做选择性地描述。
4.12.1.2资料提供
(1)涉及借款人或相关贷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等经营类业务资料、担保资料等有调整的,按照本行小企业业务相关制度提供;如未变化且合法并在有效期内的,则无需重复提供。
(2)相关授信资料档案归集时,在档案袋封面须注明“续授信简化”字样,并注明原始授信以及历次续授信档案资料袋编号,同置于一个档案盒,便于查验、检查等贷后管理需要。
联保贷款档案按联保组归集,分公共档案资料和单户档案资料,同置于一个档案盒;各联保成员间需重复提供的资料只需留存一份,归入公共档案资料袋。
(3)涉及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一般业务项档案、最高额业务项档案以及个人类授信资料档案保管期限计算的,以同一客户续授信最后一笔业务结清后视作结清。
(4)为便于业务操作与档案资料归档,须在对应放款资料清单上注明“续授信简化”字样。
4.12.2贷款展期
小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原贷款付息正常;
(2)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较授信审批时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3)担保手续齐全、法律效力清晰,担保能力没有弱化;
(4)还贷困难,非因借款人主观意愿或不良行为所造成;
(5)借款人未来有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展期届满后,有明确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
小企业授信业务展期须报原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原审批行为分行(不含二级分行)或总行的,仍由原审批行审批。
4.12.3小企业业务涉及与公司通用类产品,除下述规定外,参照该类产品相关公司业务办法、操规执行,并适用公司业务相关表单:
(1)授信资格管理。需获取小企业授信从业资格,对照小企业授信从业资格管理要求执行。
(2)调查模式要求。属低(次低)风险业务或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业务的,执行“客户经理+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查模式。参与调查的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风险经理均在“协办调查人”栏签字。
4.12.4如婚姻状况准入、特殊抵押物准入、特殊经营背景准入、抵押人年龄准入等制度特殊事项,业务发起前须经风险监控官(主管)核准的,应通过《xx银行小企业制度特殊事项准入申请核准表》(1-8)完成签批手续,并将上述《核准表》扫描上传至授信管理系统“其他审批信息资料”目录项下。
4.12.5变更、复议流程
4.12.5.1变更流程
已审批通过的业务,客户经理如需进行要素(主要包括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提还款方式等)变更的,在该业务项下无放款信息的情况下,可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审批变更流程。除变更业务品种原信息不再保留外,其他要素变更事项,原审批通过的业务申请基本信息、担保合同信息和影像资料等信息将会自动同步到新的申请审批信息中。客户经理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后提交。
变更审查审批流程与新发起业务申请审批流程相同。
4.12.5.2复议流程
单笔业务审批未通过的授信业务,如需重新提交审批,在业务品种不变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可在授信管理系统中发起审批复议流程。
原业务申请中的申请基本信息、担保合同信息和影像资料等信息自动同步到新的申请审批信息中,客户经理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后提交。
复议审查审批流程与新发起业务申请审批流程相同。
4.12.6本操作规程所提及的业务分类、调查比例要求等指标实行参数动态化管理,由总行根据管理需要适时确定、调整和发布。
4.12.7小企业授信产品有专项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1-1.xx银行各级专营机构电子化审批流程图
1-2.xx银行小企业目标客户推荐表
1-3.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参与调查情况登记表
1-4.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外部征信系统使用指引
1-5.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资料参考清单
1-6.xx银行小企业单笔业务申请调查表
1-7.xx银行小企业及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1-8.xx银行小企业制度特殊事项准入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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