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公民出国(境)旅游协议书甲方: 乙方: 0*年*月6 / 6*公民出国(境)旅游协议书*旅游局监制协议编号:NO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中国国际旅行社) 本协议所指出国(境)旅游,是指到我国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和港、澳地区旅游。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出国(境)旅游,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全面介绍本协议所载服务项目和质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说明书),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条 旅游团队名称、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与费用 游程与项目 人
2、数 (详见行程说明书)旅游总费用 万 仟 佰 拾元(其中境内段元境外段 元) 成行时间商定第二条 乙方应依据有关国家旅游局的规定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 甲方在出境前应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单位担保的,另行商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离团,造成无法与团队同时入境,乙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上缴关于部门作为调查取证与遣返的费用。 第四条 本协议中交通、景点等价格,在各方商定时限内,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因乙方原因造成协议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依照新价格执行。因甲方原因造成协议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依照原价格执行。 乙方
3、有责任将价格变更情形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关于证据。第五条 乙方应派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领队。领队应带领甲方出国(境)旅游,并为甲方提供办理出入境手续、交通、住宿、游览及其它履行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随团服务。第六条 在境外旅游过程中,乙方不得强迫甲方购物,安排购物的次数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壹店次(甲乙各方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七条 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且甲方又无法承担小团体领队费用,需将甲方转交其他组团社出团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转交拼团的,乙方仍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旅游签证前要求解除协议的,应凭出国旅游费用发票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但应支付人民币每人0元的手续费。 在乙
4、方办妥旅游签证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除应支付签证费用外,还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七日前解除协议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 (2)出发前七日内(含第七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闯出发前三日内(含第三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未能成行的,除可与甲方协商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出游或所有退回团费外,乙方应按以下方式负违约责任:(1)乙方在商定出发时间七日前通知甲方未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乙方在商定出发时间前七日内(含第七日)告知甲方未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 (3)乙方在商定出发时间前三日内(含
5、第三日)告知甲方未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乙方委托国内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未能履行,或者履行协议个符合商定的。乙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入境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自身未能入境的,关于旅游费用乙方不予返还,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后,未能及时参加排定的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愿放弃,所支付费用用概不退还。 7、乙方违约后,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
6、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关于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拟定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给束时,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关于证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形,致使协议所有或部分无法履行,乙方应将已发生的规定费用或为履行本协议已支付的所有费用扣除后,尾款退还甲方。乙方可依据有关当时的情形,在征求旅游者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变更旅程、游览项目或更换食宿、行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甲方承担。如因变更而节*支出经
7、费,应将节*部分退还甲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为旅游团的安全和权益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按本标准协议签约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保护。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及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各方均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电话:7535640邮政号码:30001办公地址:*五一北路号天马广场16层 第十一条 乙方在业务宣传资料文件资料、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对乙方具备约束力。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应包括旅游日程、路线、游览景点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标化住宿标准、购物娱乐安排导游服务及费用情形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特殊事项的商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授权(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