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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车位分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行信用卡分期产品,提高*信用卡及分期产品知名度,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全面、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卡车位分期(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本行信用卡(标准卡和公务卡)持卡人以信用方式申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资金,在本行认可的合作商户处购买车位,并分期偿还车位购买账单金额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办理车位分期业务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本业务各分支行、部门的职责分别为:
(一) 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信用卡部”)本业务主管及归口部门,负责本业务合作方案、管理办法、授信指引、业务流程和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制定;负责整合本行相关资源提供卡片增值权益;负责组织该业务的培训和营销推动,负责本业务项下的申请准入、审批、制卡、发卡、考核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牵头做好合作商户的管理,同时负责合作商户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管理。
(二) 经办分支机构
经办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业务,负责推动本业务营销,并负责对接合作商户营销人员、信用卡资料收集、征信审查、审批,监督刷卡资金的真实性,贷后管理、档案保管以及定期向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提交业务报表。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依据全行性风险政策,对本业务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及监督。
(四) 总行运营管理部
负责协助本业务账务查询、处理和柜面业务的操作管理。
(五) 总行客户服务部
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维护等服务,并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和反馈客户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产品基本规则
第四条 分期额度
(一) 本业务分期额度不得超过车位全款的 90%,且必须处于 1 万(含)-30 万(含)的范围内。
(二) 本业务分期额度纳入持卡人整体授信额度,分期额度不占用持卡人消费额度,但每期应还款金额(含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并占用持卡人消费额度。
第五条 分期期限与手续费率
分期期限
手续费率
12期
4%
24期
8%
36期
12%
48期
16%
60期
20%
第六条 手续费收取方式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一) 客户完成分期交易后手续费按月收取,分期本金总额及分期手续费按月分摊,并须按月归还。
(二) 分期交易发生后分期手续费一次性向客户收取(适用于手续费由合作商户补贴给客户),分期本金按月归还。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业务手续费按月收取的,客户须按申请分期期数按月归还每月分摊本金及手续费。
本业务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在第一期账单收取,客户须按申请分期期数按月归还每月分摊本金。
本业务分期还款期数在申请时即确定,不得变更。本业务以一个账单日为一期,本金及手续费每期平均摊还,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业务申请成功的分期期限在 24 期(含)以内的,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还款。本业务申请成功后的分期付款期限在 24 期(含)以上的,客户仅限在分期付款期限到期日前 12 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前还款,并需额外支付 2 个月分期手续费作为违约金,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还款渠道
现有*信用卡还款渠道均可。
第十条 资金用途
本业务仅限用于购买所属楼盘规划车位,且应实现专款专用,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及真实性。
第四章 业务受理及处理流程第十一条 业务申请
本产品申请对象为本行标准信用卡和公务卡持卡人。文件资料要求:
(一) 身份证明文件;
(二) 收入证明文件;
(三) 购房证明材料,按揭房产包括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一次性付款应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四) 车辆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驾驶证、购车发票、按揭车辆提供首付款发票+购车协议;车辆信息材料须为持卡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等;
(五) 《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或《银行*公务卡申请表》(无卡客户需填写);
(六) 《银行车位分期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资质审查
客户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持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
(二) 年龄不小于 22 周岁,不超过 55 周岁。
(三) 为本行认可的开发商楼盘的业主。
(四) 能提供符合本业务要求的完整客户资料。
(五) 具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经济来源,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对于现阶段无固定职业的本行信用卡持卡人(如家庭主妇、自由职业、退休人士等),需要求其符合申请条件的直系亲属同时办理附属卡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本业务的申请人向本行经办机构营业网点申办*信用卡车位分期业务时,客户经理对申请人的资料完成亲核亲签,授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合作商户对应项下的楼盘业主申请本业务的,分行(直属支行)负责除发卡外的业务全流程管理,包括:本业务前期调查、中期审查审批和后期风险及催收管理等。业务审批按现行单笔单批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信用卡发卡审批由信用卡部承担。非合作商户项下的楼盘业主申请开办本业务的,客户须向信用卡部提交申请,由信用卡部负责业务全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
分支行审查人员通过第三方信息平台查询、电话核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分期资金用途、偿还能力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完成核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 核实所有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 对申请人进行外部征信核查;
(三) 还款能力核查,需向其了解每月家庭支出情况(包括本行及他行贷款及负债(含信用卡)月还款金额、本次申请分期的月还款额、每月月支出情况,估算其偿债比率,若偿债比率超出合理范围,则需建议申请人适当调整分期期限、提高首付比例或提供更多的收入或资产证明以证明其还款能力;
(四) 购房情况及车位首付款证明的核查。
第十五条 业务审批
客户经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的相关调查,分支行审查人员对客户提供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有权人进行业务审批,
分支行完成本业务审批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信用卡部,已持有本行*信用卡的客户直接由信用卡部进行车位分期额度配置,并按流程完成资金支付。无本行*信用卡的客户,由信用卡部完成*信用卡或公务卡的审批、制卡、卡片寄送,由客户完成卡片激活。
第十六条 若终审结果与申请人申请金额、期限不一致,信用卡部应通过录音电话致电客户本人,与客户确认金额、期限等内容后进行后续流程处理;若审批未通过,应将结果及拒绝原因通过分支机构或电话告知客户。
第十七条 支付方式
(一) 受托支付:
1.已安装了大额分期专用 POS 机具的合作商户,客户须在收到本行审批通过通知后,前往商户缴纳首付款,客户经理核实并收取客户车位首付款收据寄送至信用卡部,核实资料后通知客户在商户已安装的本行大额分期专用POS机具上完成刷卡交易,专用 POS 机具自动完成分期处理。信用卡部在下一个工作日按受托支付商户 POS 交易清算文件将资金划拨至商户指定账户。
2.手工请款的合作商户,客户须在收到本业务审批通过通知后,前往商户缴纳首付款。首付款缴纳完成后,经客户授权确认后,由经办分支行客户经理核实首付款凭证并留存复印件,并协助商户工作人员填写《受托支付商户请款单》(详见附件二),加盖商户公章后通过传真的方式向信用卡部提出申请,信用卡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商户。
信用卡部在收到资料并审核后完成资金划拨,如手续费为受托支付商户补贴给客户的,由受托支付商户将补贴金额补贴给客户。信用卡部扣除客户手续费后将资金划拨至受托支付商户指定账户,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归档。
(二) 自主支付
本业务审批通过后,由信用卡部电话通知客户审批结果,客户须前往商户缴纳首付款,客户经理核实并收取客户车位首付款收据寄送至信用卡部,信用卡部核实资料后通知客户先致电本行客服中心申请调整临时额度,调额后客户持信用卡至相应楼盘刷卡,客户完成刷卡后再致电本行客户服务部申请本业务分期资金发放,经信用卡部核实刷卡商户后,完成分期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交易撤销
本业务发生后,如因为交易差错或其他原因需要将原交易撤销,应由合作商户发起,填写《车位分期交易撤销申请函》(附件三),需明确交易撤销方式,以及是否需要收取本业务分期手续费,经客户签字同意后交由信用卡部进行审批,经信用卡部审批后对此笔交易进行撤销。
第十九条 分期资金归还
本业务账单日即为卡片账单日,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分期本金按月分摊;账单日后 25 天(含)为当期账单的最后还款日,申请人须在最后还款日前按要求按期足额还款,若未按要求还款,则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罚息和滞纳金,以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
第五章 贷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确保本业务分期资金用途,实现专款专用。客户经理负责核实客户首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信用卡部采取定期检查方式查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有效的贷后监控和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并做好催收以及其他处理记录以备查询;通过每季对账户报表监控、实时交易监控或在催收工作中发现异常,如借款人的工作、收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等风险信息时,客户经理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信用卡部。
经办客户经理负责逾期客户的首轮催收工作,总行将在每月定期下发逾期催收清单至相关分支机构。经办客户经理在收到逾期催收清单三天内,必须 100%联系客户进行催收,同时填制附件五《“车位分期”业务首轮催收记录表》,及时将情况反馈至总行信用卡部,总行将统筹进行后续风险处置。如遇持卡人无法联系或明确告知还款出现问题,无法正常还款的,等异常情况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告信用卡部。
客户经理负责本业务催收工作,持卡人逾期一期,客户经理应使用录音电话向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连续两个月未还款的,除电话催收外还应发出书面的催收通知;连续三个月未还款的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法律催收途径。
本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作商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商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与本行有按揭授信的合作商户可纳入白名单管理,合作商户白名单有所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白名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业务合作商户应满足以下基本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出资)的要求;
(二) 依法设立,年检合格,且无行业协会处罚、惩戒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 该机构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该机构在当地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五) 营业收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 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合作商户应提交《银行*信用卡车位分期受托支付商户申请表》(详见附件四),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客户档案是指*信用卡车位分期业务在业务申请、受理、调查、及审批决策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形成的授信业务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所有客户授信档案资料由本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管理,本业务的授信文件档案(含未结清和已结清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移交以及调阅等其他方面的管理均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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