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工作规程 (试行) 按照本行风险管理架构建设的要求,为明确和规范总行授信审批部的审批程序,建立稳健高效的授信审批工作机制,根据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授信业务审批人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流程 (一) 授信业务的受理 授信审批部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负责受理上报总行的本外币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综合岗在受理当天应将授信业务按区域提交给预审人员进行预审。 (二) 授信业务的预审 预审人员应根据银行授信业务预审办法对授信业务完成预审工作,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贷款视项目实际情况
2、适当延长。对于满足预审通过标准的授信业务,应签署预审意见,及时返回综合岗进行审批人的分配。 对于不符合预审标准的授信业务,预审人员应一次性提出补充要求并签署预审意见,及时退回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根据预审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与完善。同时,预审人员应将退回业务的基本情况登记台帐,以配合对经营单位授信申报质量及对授信业务分析评审人员的考核。 (三) 分配审批人 预审通过后,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的综合岗应首先判断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层级,再根据分配规则选择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及参与审批人。 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方式采取“个人专职审批”和“牵头审批”两种方式,其中牵头审批又分为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部门级五人牵头审
3、批、三人牵头审批、双签审批四个层次。 (四) 审批人审阅材料 审批人在接到综合岗分配的授信业务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阅完毕并提出需经办单位补充完善的问题,由预审人员通知相关经营单位。 (五) 审批人决策 审批人个人转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由审批人个人审批。 双签审批的决策意见以谨慎意见为准。 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三人牵头审批,由各位参与授信审批人分别对授信业务发表审批意见,最终由牵头审批人综合各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 授信额度审批必须采取会审的形式,用信的审批可以由牵头审批人决定是否需要采取会审的形式。对于地区提交总行审批的小企业业务和个人业务,受理及预审工作分别由总行授信审
4、批部派驻小企业金融部及个人业务部的审批人员完成。 二、授信业务审批人员的分配规则 (一)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 1、 牵头审批人 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人由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担任。 同业授信业务、资产转让业务、银团授信业务、投行类授信业务、个人授信业务以及其它授信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分管公司业务营销的行领导根据授权牵头审批。 除上述业务之外的授信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分管风险的行领导根据授权牵头审批。 当上述某一牵头审批人因工作安排、出差、休假等原因无法担任牵头审批人时,总行授信审批部可商请同层级的另一牵头审批人进行牵头审批。 2、 参与审批人 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必须参加行级五人牵头
5、审批,如涉及资产保全类业务和关注-级以下(含)客户授信业务,除上述两位总经理外,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也必须参加。部门总经理因故无法参加的,由该部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参加。 此外,总行授信审批部内授信业务的相应行业专职审批人必须参加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余下的参与审批人员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在授信审批部专职审批人内选定。(二)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 1、 牵头审批人 总行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人由总行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及其副职担任。 同业授信业务、资产转让业务、银团授信业务、投行类授信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根据授权牵头审批;资产保全类业
6、务和关注-级以下(含)客户授信业务,由总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根据授权牵头审批。 除上述以外的授信业务,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牵头审批,在部门副总转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原则上由副总牵头审批。 2、 参与审批人 总行授信审批部内相应行业专职审批人必须参加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授信业务属于个人业务、小企业业务或非小企业业务的,则相应零售业务审批部经理、小企业业务审批部经理或大企业业务审批部经理也必须参加,余下的参与审批人员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在授信审批部专职审批人内选定。 (三)三人牵头审批 1、 牵头审批人 三人牵头审批人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内具有三人牵头审批人资格与相应转授权的专职审批人担任。具体授信业
7、务的牵头审批人,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的综合岗按业务流水号号段分配规则选定。同时,号段分配规则应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按季变更。 2、 参与审批人员 总行授信审批部内相应行业专职审批人必须参加三人牵头审批,授信业务属于个人业务、小企业业务或非小企业业务的,则相应零售业务审批部经理、小企业业务审批部经理或大企业业务审批部经理也必须参加,余下的参与审批人员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在授信审批部专职审批人内选定。 (四)双人签批 1、 牵头审批人 双人签批牵头审批人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内具有双人牵批资格与相应转授权的专职审批人担任。 具体授信业务的牵头审批人,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的综合岗按业务流水号号段分配规则选定。同时
8、,号段分配规则应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按季变更。 2、 参与审批人员 总行授信审批部内相应行业专职审批人必须参加双人牵批,牵头审批人同时又是行业专职审批人的,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在其他专职审批人内选定。 (五)个人专职审批人 个人专职审批人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内具有审批人资格与相应转授权的专职审批人担任。具体授信业务的个人专职审批人,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的综合岗按业务流水号号段分配规则选定。同时,号段分配规则应由预审与综合授信部按季变更。 三、授信审批会议的组织与安排 总行授信审批部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负责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与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的组织、记录、汇总表决意见等秘书工作。三人及以下牵头审批的会议
9、由牵头审批人组织。 (一)会议的准备 1、 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 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牵头审批人提前两个工作日确定会议时间。 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采取例会制,每周二和周五上午召开,若与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时间冲突,则顺延半天。 2、 确定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牵头审批人确定会议时间的同时确定议案,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应及时通知授信议案的其他参与审批人在会前审阅相关授信资料,做好参会准备。同时,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要通知议案的经营主责任人准时参会。 部门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预审与综合授信部综合岗提前一天确认牵头审批人、上会议案及顺序。预审与综合授
10、信部应及时通知授信议案的其他参与审批人在会前审阅相关授信资料,做好参会准备;如果牵头审批人认为需要,预审与综合授信部要通知议案的经营主责任人参会。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审批会议延期的,预审与综合授信部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 (二)会议组织 1、 会议主持与记录。授信审批会议由确定的牵头审批人召集,由预审与综合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主持审批会议进程。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按议案安排的顺序依次到场,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秘书人员列席项目审议全过程并做好会议记录。 2、 项目汇报。会议开始先由经营主责任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十分钟以内,汇报内容原则上限于以下方面:需要向授信审批人特
11、别强调的问题;书面申报材料中难以说明的问题;项目申报以后新发生的情况或与申报材料有变化的情况;授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范措施。汇报人如无需要进一步向授信审批人说明的,经牵头审批人同意,可直接进入质询。 3、 询问。授信审批人、咨询专家可就项目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汇报人提出询问,汇报人应如实回答或给予解释,并对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询问完毕后,汇报人退场。 4、 讨论。各专职授信审批人可就某些重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展开讨论。 (三)表决 1、各授信审批人(含牵头审批人)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当日,最迟不迟于会后第二天在电子审批流中签署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的,该审批人的意见视为“同意”,牵头审批
12、人可以直接提交处理。 2、各授信参与审批人签署意见必须与本人在审批会议时表述的意见一致。在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之前,参与审批人签署后若需修改应书面通知牵头审批人。牵头审批人签署意见之后,各审批人签署的意见均不可再修改。 (四) 意见整理及批复签发 总行级五人牵头审批会议后,由秘书人员于审批会议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参与审批人意见进行整理,同时与各审批人在审批会议上的表述意见进行比对。秘书人员将整理的意见发至牵头审批人作为参考,牵头审批人综合意见形成决策意见。 部门级五人及以下牵头审批会议,由牵头审批人整理形成决策意见。 (五) 总行级五人会商审批的授信业务,其审批结论须在会商审批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13、内由指定人员书面呈报总行行长审定。 (六) 其它事项 1、 参与会商审批的审批人应在上会前认真阅读授信业务申报方案,深入分析授信业务申报方案,上会后原则上不谈业务具体情况,重点是提出相关问题并请与会的申报单位的汇报人(包括主调查人、经营主责任人)进行回答。 2、 牵头审批会议全程必须录音或录像,音频或音像资料由综合岗保管,备份资料由指定人员保管。 3、 授信审批人、列席审批会议的其他人员以及授信审批部门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审批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授信业务审批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申报行或其他人。 四、本规程由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