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行清收不良资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清收奖励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以货币资金方式清收的,银行成立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具体包括:
(一)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内外欠息(分类标准以总行 2006 年 1 季度末贷款质量检查认定为准);
(二)抵债资产经处臵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
(三)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的已核销呆帐、对外拆借和证券回购等债权类不良资
产。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坚持“谁清收,谁受益”的原则,奖励对象为单笔不良资产清收全过程中所有有功人员,由分行根据清收人员贡献度大小直接分配到人。
造成该笔资产形成不良的责任人和经办人不在奖励对象之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含清收时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
费。
第四条重组贷款不予奖励,但重组后以自有货币资金全部收回的,按本办法予以
奖励。
第五条 重组贷款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而发放的贷
款,包括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第三方以承接债务方式转贷等方式。
第六条 不良资产以物抵贷方式收回的,待处臵变现后,按照清收及处臵抵贷资产时清收人及处臵人所做贡献大小,比照本办法奖励,抵贷资产变现有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减半奖励。
第七条 对外拆借和证券回购等债权类不良资产的清收奖励办法,按照总行确定的资产分类结果,比照不良贷款的清收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条 清收次级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1奖励; 第九条 清收可疑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3奖励; 第十条 清收损失类不良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10奖励。第十一条 清收已核销呆帐,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按实际清收本息的 30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台帐,于每年 7 月 15 日和 1 月
15 日前,根据上、下半年清收情况,填写•清收不良资产奖励申请表‣,并将已清收的不良资产借据(债权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支行行长签字确认后汇总报送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十三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对上报材料及分配明细进行审查确认后,报分行行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再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认定,总行根据认定结果予以奖励。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清收不良资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一经发现并核实,按原奖励标准的两倍予以扣罚,对相关责任人按本行有关处罚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一)不按监管机构和我行相关规定办理贷款重组手续的;
(二)调帐、调表、虚报和瞒报不良贷款的;
(三)监管机构或本行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在不良资产质量真实性检查中,发现不良资产数据严重失实的;
(四)将奖励挪作他用,未分配至有功人员;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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