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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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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借贷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保证本行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发布的《债券借贷交易规则》,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券借贷是指:债券借出方将债券借给债券借入方的同时,债券借入方提供一定数量债券作为质押,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债券借入方归还债券借出方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并支付一定费用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行债券借贷业务按照交易方向可分为债券借贷融出业务和债券借贷融入业务。 第四条 外汇交易中心为债券借贷交易提供报价、交易、备案和信息服务。 第五条 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借贷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部室,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债券借贷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二) 负责与交易对手签订债券借贷主协议; (三) 组织和开展债券借贷交易,拟定债券借贷业务的发展策略。 第七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牵头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牵头负责本行债券借贷业务额度审批工作。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绩效考核方案制定。负责债券借贷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及相关核算办法的制定和完善。 第十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债券结算及资金划付等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的授权及限额管理,授信占用规则的制定,并牵头开展债券借贷业务风险监测及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本行债券借贷业务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制定和审查,负责牵头本行债券借贷业务的诉讼管理。 第三章 授权、授信和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本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进行转授权。各级交易主管和交易员需依据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进行日常交易。 第十四条 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前总行金融市场部必须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双边债券借贷主协议。 第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开展债券借贷业务。 第十六条 债券借贷业务应在不影响全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在限额范围内开展。 第十七条 本行授权方案每年更新一次,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业务余额上限等授权。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授权监测,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授权检查。 第十八条 本行限额方案每年更新一次,限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 第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系统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严格执行超限额处理程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导致止损限额被超出时,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借贷交易买卖指令的发起,下达的买卖指令需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债券借贷交易的资金清算、债券交收与会计核算参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录 1)和《债券借贷交易规则》(见附录 2)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和结算费用收取标准按照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债券借贷标的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 10 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债券借贷期限品种分为 1 天、7 天、14 天、21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4 个月、6 个月、9 个月、1 年共 11 个统计品种。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二十五条 债券借贷参与双方,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成交确认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本币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也可以是双方单独签署的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交易双方据此办理结算。 债券借贷成交确认书包括以下要素: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标的债券名称及代码、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借贷期限、借贷费率、质押债券名称及代码、质押债券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置换安排、借贷费用、付息日及应计利息总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首次结算方式、到期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债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发生标的债券付息的,债券融入方须在付息日当日将标的债券应计利息足额划至债券融出方资金账户。 融入方未及时足额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利息的,融出方有权向同业中心举报。 债券借贷期间若发生多次标的债券付息的,交易系统在每个付息日下一工作日即自动计算融入方下一付息日应计利息总额,并在原成交通知单上增加显示应计利息总额,成交双方可再次打印成交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债券借贷按借贷费率进行报价,费率以年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 第二十九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标的债券券面总额×债券借贷费率×债券借贷期限/365。 第三十条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第三十一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有债券。 第三十二条 本行融出债券时要求对手方质押比例不低于 50%,质押券中信用债评级要求不低于 AA,并参照交易当天的市场估值全价来计算质押比例。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自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 20%(含 20%)或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 10%(含 10%)起,每增加 5 个百分点,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债券借入方承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债券借贷交易借入债券总额不超过其在中央结算公司自有债券托管总额的 30%(含 30%)或单只债券融入总额不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 15%(含15%),一旦超过,即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 债券借贷期间,可对质押债券进行重估,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质押债券进行置换。交易双方进行质押债券置换应签定补充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债券借贷交易一经确认成交,不得擅自变更。债券借贷期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或进行现金交割的,交易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成交通知单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构成债券借贷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借贷交易的,交易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成交信息送同业中心备案。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备案日期、交易双方、交易方向、标的债券等交易要素,并于补充协议签订当日将补充协议送同业中心备案。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签订补充协议的,还应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原成交编号。 第三十八条 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三十九条 债券借贷如发生违约,由金融市场部前台交易部门与对手方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成,则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处理;如仍无法解决,则由总行法律合规部牵头,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 12∶00 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第四十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的,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债券借贷合同,对手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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