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871646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29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与效益,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根据《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着“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着力压缩,严格控制”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的或不能及时给本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直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贷款。不良贷按五级分类划分为后三类,即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本行对不良贷款管理实行“双轨”运行、“双线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即: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其具体标准依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标准》确认。 不良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和其他债务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将“一逾两呆”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其具体标准是: 一、逾期贷款指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二、呆滞贷款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或虽未到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己停止,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己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三、呆帐贷款指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破产,进行清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四、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期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己停止借款人己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五、按前款规定列为呆滞贷款后,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对借款人资产未进行清盘的,贷款行必须根据贷款担保(抵押)情况和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计算出本行可能受偿的额度,对确实无法清偿的贷款才能列入呆帐。 第六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抵(质)押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对符合以上条件应列入正常贷款的,由支行信贷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同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总行信贷部门审核,转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后,办理转贷手续。 第三章 不良贷款认定及操作程序 第七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一、本级负责是指本级经授权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的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是指按“五级分类” 或“一逾两呆”标准认定不良贷款,要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是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不良贷款要报总行核准。 四、归口管理是指不良贷款的清收、压缩、转化由信贷业务部负责;不良贷款的认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五、检查评价是指稽核审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八条 次级类贷款的确认程序为:各支行贷款部门首先填写《xx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表),经同级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按借款人性质分别报xx市商业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核实认定,由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书面通知贷款行将贷款转入次级类;总行信贷业务部门次级类贷款的确认,首先由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填写《xx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表),经分管副行长审查确认后,报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书面通知将贷款转入次级类。 第九条 可疑类贷款的认定程序为: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按次级类贷款认定程序审查签注意见后,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报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符合可疑类贷款认定条件的,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分管行长签字同意报行长批准后,资产风险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支行或总行信贷部门将贷款转入可疑类贷款。 第十条 损失类贷款与呆帐贷款确认程序相同,支行或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按可疑类贷款认定程序审查认定,损失类和呆帐贷款由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报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复审,符合认定为损失类和呆帐认定条件的,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信贷管理和资金财务部门转入相应科目内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损失类或呆帐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应当报送以下文字资料: 一、申报损失类贷款审批表。 二、贷款行向总行正式行文上报“关于ⅹⅹ(借款人)贷款列入损失类(呆帐)贷款的请示”,内容包括:(1)借款人基本情况;(2)贷款发放,担保、清偿情况;(3)贷款、利息形成损失的原因及补救措施;(4)划分为损失类(呆帐)贷款的理由和申报金额;(5)贷款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三、确认损失类贷款(呆帐)的相关证明材料:(1)法院宣告破产或破产终结裁定书;(2)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材料;(3)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文件;(4)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贷款损失责任追究意见书:(1)明确造成贷款损失(呆帐)的原因和产生环节;(2)明确造成贷款损失(呆帐)的责任人;(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对损失类(呆帐)贷款采取的补救措施;(5)应吸取的教训。 五、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及附表(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损失类贷款的原始资料由贷款行(部)逐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呆帐核销时,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总行年度核销计划,从贷款行调出全部资料,资金财务部门报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总行资金财务部门对呆帐贷款核销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的次日,计算机系统自动或资金财务部门及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贷款,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贷款逾期未到规定期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由信贷业务部门逐笔填写《呆滞贷款认定审批表》并提出意见,经信贷委员会认定后,书面通知信贷和资金财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呆帐贷款的认定与损失类贷款确认程序相同(详见第十三条)。凡认定为呆帐贷款的必需同时列入损失类贷款统计。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分析,按月上报不良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填报的不良贷报表应与资金财务部门核对一致,经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签字后,于月末2个工作日、季末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上报,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五章 监测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应加强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对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不良贷款。 第二十条 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于季末6个工作日内,向总行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报送不良贷款清单和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 三、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 五、不良贷款风险状况判断; 六、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总行将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发生不良贷款较多,出现重大问题的支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将提高检查的频率。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统计、管理、检查、考核等工作。 一、按会计报表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全行不良贷款进行统计汇总,按时向行领导、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全行年度不良贷款管理目标,分解下达各支行和总行信贷部门全年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发生率等控制指标,并对各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不良贷款的认定。对已经确认的不良贷款中的高风险贷款,督促有关单位制订出转化措施和方案,并检查其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对全行贷款质量开展检查和分析研究,发现贷款单位不良贷款数据反映不真实或者存在潜在风险,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 五、根据各支行和部门管理情况及其考核结果,提出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转化、清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按照总行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计划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对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总行制订的贷款质量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认定,已经产生的不良贷款必须按总行要求及时报告反映。 二、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及时分析其原因,确认每笔不良贷款的风险度和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责任人研究制订转化措施,保证不良贷款免受或者少受损失。 三、不良贷款恶化为呆滞贷款和可疑、损失类高风险贷款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按本办法及时提供资料,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保全信贷资产。 四、对已经形成的呆滞贷款和可疑、损失类高风险贷款,信贷管理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和纪律责任的初步意见,经总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五、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不良贷款的利息清收和贷后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松和放弃对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行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监督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行领导安排对不良贷款管理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一、检查核实各支行和总行信贷部门不良贷款(包括按五级分类标准确认)报表数据与分户账、台账的一致性。 二、检查信贷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总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划分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需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不良贷款是否及时报审。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是否认真落实转化措施。 三、检查各支行和总行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及其它不良贷款管理制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全面完成总行年初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总行根据其完成情况分别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单项奖励。部分完成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总行实行综合评定给以适当奖励。没有完成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总行对没有完成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管理目标的单位,除扣罚目标管理保证金外,按员工管理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支行领导、信贷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导致贷款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者贷款损失,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罚意见,经行长办公会集体决定,行长签发处分决定书。总行领导违反本管理办法,导致贷款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者贷款损失,由董事会按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