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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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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渠道,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成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有关单位,包括总行业务部门及各一级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让是指将我行拥有或受托管理的不良债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以收回货币资金的行为。其中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与主债权有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社会投资者包括我行以外的自然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条 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 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转让流程和手续合法合规,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 价值最大化原则。实施债权转让必须兼顾效率和效益,转让方式应科学合理,提升效率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三) 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份披露有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四) 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充份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第五条 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造成损失的原因,对违法、违规或失职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3、,对有关责任人按关于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 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权限内我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的审批。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统筹及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不良债权转让项目,主要工作包括:(一) 负责审核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二) 负责统筹及组织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的开展;(三) 负责修订和完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制度及有关规定。第八条 总行审计部门负责对拍卖、招标、竞价等过程的监督工作,并负责对不良贷款以及债权转让形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第九条 总行计

4、财部门负责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有关账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收到的转让费用、形成的损失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条 总行采购部门负责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招标、竞价及拍卖机构招标等项目的实施。第十一条 总行小微企业金融部门、各一级支行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项目的详细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详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的尽职调查、拟定处置方案、法律文本签订等详细实施工作。第三章 债权转让的条件、范围及对象第十二条 当不良贷款常规清收处置手段确实无法全额收回贷款本息,且成本更高、损失更大,通过债权转让能快速收回不良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时,可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清收不良贷款

5、。第十三条 债权转让不良贷款的范围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等表内不良贷款及表外已核销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股东购买或政府置换后托管贷款,及其相应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其中属托管贷款的债权转让,应在与债权人签订的委托协议范围内进行操作。第十四条 为避免转让协议无效,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进行债权转让:(一) 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的;(二)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有政府背景的收购转让除外);(三) 被关于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四) 属于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第十五条 为避免内幕交易,以下企业组织和人员不得作为不良贷款债权转让

6、的受让人:(一) 不良贷款的债务人及其高管、财务人员;(二)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三) 参加债权转让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参加人员及其参加的中介机构;(四) 参加处置该不良债权的我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债权可以单笔(户)转让,也可以多笔(户)打包转让。其中1户(项)以上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的,详细操作要求应参照财政部及中国银监会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国有企业、涉政企业的不良债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地方政府或者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

7、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第十八条 实施债权转让前须对受让人资格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受让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理,尽量避免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避免引发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群体性上访、闹事等恶性事件。第四章 转让方式及程序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应优先选择拍卖、招标、竞价等公开转让方式。(一) 拍卖系指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转让方式。(二)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社会投资者投标。(三) 竞价方式指在我行内部和外部

8、网站发布竞价公告,邀请不特定社会投资者参加竞价会竞价、或通过交易中心网络竞价购买不良债权的方式。(四) 应依据有关债权的详细情形合理选择转让方式。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场接受程度较高的债权资产,应尽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如采用拍卖、公开招标方式费用较大或可能对债权处置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价转让方式处置。第二十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一)能够收回不良贷款所有本金和大部分利息的;(二)通过公开转让方式或公开推介只造成或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愿受让方时;(三)通过公开方式不能处置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最后一次公开处置设定的底价;(四)由地方政府或有关政府机构、部门参加

9、的不良债权转让项目,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资料文件明确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前,经办单位应通过审阅档案资料文件资料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拟转让债权进行尽职调查,对关于信息进行核查、分析、评估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贷款状况,充份披露资产风险;对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场需求、成交前景等情形进行调查分析,对潜在客户的资格/资质、购买意愿进行摸底,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 资产定价。各经办单位依据有关尽职调查的情形,选择假设清算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判断法、经验估算法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方法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定价,合理反映转让资产的场价值,同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10、对于设定了有效抵(质)押或有查封资产的债权资产或贷款本息金额超过50万元的单户债权,可依照关于规定进行内部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若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参照使用,无需另行评估;(二)对于其他贷款本息金额较小的单户债权,或拟定转让价格中贷款本金没有损失的,可依照关于规定进行内部评估;(三)对于收回全额本金和利息的,即没有损失的,可不实施债权评估。第二十三条 制订转让方案。经办单位应及时拟定转让方案,且方案应明确拟转让资产状况、定价方法、转让价格(底价)、转让方式及理由、详细操作程序、中介机构的选择、付款方式及预计收入、费用和损失等。转让方案应

11、附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案审查。经办单位将转让方案,连同尽职报告和定价有关资料文件资料,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债权转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条件,实施债权转让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债权转让价格及转让方式的合理性,操作过程的风险防范,申报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等。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案审批。经审查通过后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提交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其权限内对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方案进行审查审批。超出以上权限的债权转让须提请董事会审批。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董事会议

12、事规则等关于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案的实施。债权转让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应进行充份的*场营销推广,包括向特定机构宣传、发布公告等;向意愿投资者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依据有关不同的转让方式拟定关于交易资料文件,实施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一)采用拍卖形式转让债权的,由总行采购部门依照国家拍卖关于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对不良债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应设置保留价,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二)采用招标方式转让债权的,由总行采购部门依照国家关于招投标法举行招标会,按价高者得的原

13、则选择买受人。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投资者对不良贷款债权进行投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三家。邀请招标须向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资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投资者进行投标。(三)采用竞价方式转让的,由总行采购部门发布竞价公告,明确竞价要求和流程。组织意愿买受人竞价,竞价时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以最高出价者作为最终买受人。竞价过程须有总行审计部门到场监督。(四)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完整记录,切实防范风险。能全额收回不良债权本息的,可简化程序,不经债权评估定价,不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第二十七条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交易成功后,经办单位应及时与债权

14、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应包含已审批后的债权转让方案内容,并明确我行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八条 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经办单位应及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并取得有效回执。债务人(含担保人)拒不协助配合或下落不明的,可与债权受让人协商,采取在全国或*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转让通知公告或由我行负责出具用于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转让事宜的关于债权转让的函交予受让人,由受让人自行送达债务人等方式予以通知。第二十九条 收取费用。签订转让协议后,经办单位应督促债权受让人尽速履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债权转让金额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清。债权转让金额较大的,也可采用分期

15、付款方式支付,但须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一个月内支付不少于%的转让价款,且尾款原则上须在六个月之内付清。债权转让协议另有商定的遵循协议商定执行。 在受让人付清所有费用后,或在贯彻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经办单位才能办理债权移交手续。经办单位在因受让人分期付款未能办理债权移交手续期间,应继续贯彻债权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受让人未按商定时间支付价款的,经办单位要及时采取解除协议、扣收定金等措施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办理债权移交手续。受让人依照协议商定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后,经办单位依据有关商定向受让人移交转让债权的有关协议、权利证书等资料文件资料,并应留存所移交资料文件资料的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事

16、后报备、报告。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工作终止后,我行按关于规定向联社报备处置情形。同时,应及时向本地银监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债权买受人为境外投资者的,还应依照关于规范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54号)的要求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 第三十二条 建档立案。债权转让履行后,经办单位将债权转让申报材料、审批表、公告、招(投)标书、竞价资料文件、委托拍卖或招标协议、公证书、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凭证的复印件、费用入账凭证、拍卖录像资料文件资料(有录像的)等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存档,建立债权转让档案,予以妥善保管,并作为

17、债权转让损失核销的依据。第五章 账务处理第三十三条 对收回转让价款应及时依照有关规定做账务处理。若转让资产所有权不属于我行的,依照协议规定处理。转让央票置换资产若没有有关协议规定的,转让价款依照人民银行关于“全额用于消化历史挂账亏损、补充筹备、不得作为当期利润用于分红”的精神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经过转让清收,对原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的表外不良贷款,应在表外科目作“销账”处理。(一)转让表内贷款、转让价款小于或等于已减值贷款余额()收到转让价款时,先将收到的转让价款所有冲减已减值贷款,并依照收回的金额转回贷款损失筹备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贷:贷款借:资产减值损失(红字)贷:贷款损失筹备 (红字)

18、 同时,在表外登记减少应收利息原有余额:付:表外应收利息 (2)将不足部分的贷款余额予以核销借:贷款损失筹备 贷:贷款2、转让价款大于已减值贷款余额收到转让价款时,应先将已减值贷款余额所有冲减,并全额转回贷款损失筹备,将超出已减值贷款余额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 贷:贷款 利息收入同时,在表外登记减少应收利息原有余额:付:表外应收利息借:资产减值损失(红字)贷:贷款损失筹备(红字) (二)转让已核销贷款1、转让价款小于或等于已核销贷款余额收到转让价款时,依照收回的金额计入贷款损失筹备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贷:贷款损失筹备同时,在表外登记减少已核销资产余额:付:已核销资产已核

19、销本金付:已核销资产已核销利息2、转让价款大于已核销贷款余额收到转让价款时,依照已核销贷款余额计入贷款损失筹备,将超出已核销贷款余额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 贷:贷款损失筹备 利息收入同时,在表外登记减少已核销资产余额:付:已核销资产已核销本金付:已核销资产已核销利息(三)转让已置换资产借:存放央行存放同业等 贷:贷款损失筹备付:已置换资产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债权转让过程中,除支付必要的评估、拍卖、公告、公证等中介费外,不得向其它机构或人员支付任何关于费用。债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中介费直接在当期损益列支。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部门在实施债权转让过程中应加强合

20、作,密切协助配合,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让人、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权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处置中应当回避。第三十七条 做好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参加人的保密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良贷款未进行损失责任认定、而债权转让中有损失的转让项目,须依照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有关制度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关于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一) 以虚假材料(或数据)骗取上级关于部门审批的;(二) 未经审批(或审核)同意或逆程序操作,擅自进行债权转让的;(三)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对外泄露债权定价等重要信息,造成我行损失的;(四)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与中介机构、竞投人等恶意串通,贱价转让债权,损害我行权益的;(五) 其它关于损害我行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除另有说明外,一级支行均包含总行营业部。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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