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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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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各项操作规程,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各岗位的职责,依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证券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客户账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制度及证券反洗钱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及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信用业务总部、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营业部及个人的绩效考评范围。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融资融券业

2、务反洗钱工作除依据公司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证券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等公司反洗钱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是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接受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合规总监的领导。第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设置反洗钱工作联络人。第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履行以下融资融券反洗钱工作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工作细则,明确各岗位的反洗钱岗位职责;(二)参加公司召开的反洗钱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配合组织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反洗钱宣传活动;(四)配合营业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五)配合监

3、管机构进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六)监管机构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反洗钱职责。第七条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管理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参加公司反洗钱工作会议,召集和主持本部门相关反洗钱工作会议;(二)对本部门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承担领导责任;(三)监督和督促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四)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五)对本部门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绩效考核;(六)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合规总监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联络人是本部门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和联

4、络人。具体职责包括:(一)具体负责配合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二)参加监管机构、公司和合规部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三)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四)负责与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合规部门沟通、协调和报告反洗钱工作;(五)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第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按时参加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根据会议精神,贯彻执行监管部门、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开展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第十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十一条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

5、客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二条 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客户的反洗钱等级与普通账户一致,留存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自然人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

6、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十三条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的开户、销户、变更等;(二)交易密码挂失;(三)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四)开通和变更非柜面交易方式;(五)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

7、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其他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情形。第十五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第十六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8、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十七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合规部门报告,由合规部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营业部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八条 对于开户资料不全

9、、不实或过期失效的,应当谢绝其开户申请。第十九条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二十条 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在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当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证件不全、不实,则谢绝办理变更申请。(一)对于自然人客户,应当要求其提供账户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若为代理人,还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代理卡或授权委托书;(二)对于机构客户,应当要

10、求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专项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第二十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在对客户进行征信时,如发现客户身份资料与营业部提供的客户身份资料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提醒营业部核对,确保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条 洗钱风险等级为高度风险的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营业部需要将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情况向公司进行汇报,由总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申请。第二十四条 对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按公司证券反洗钱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

11、报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数据确认及报告。数据发起部门(或营业部)应每日进行系统查询,将T-2日内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合规部门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将数据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二十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当指定专人配合营业部执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第二十六条 对于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报出异常交易和一线业务人员在进行日常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均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工分析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相互配合完成识别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反洗钱系统中,可疑交易按照以下流程审核报告:(一)由反洗钱系统自动过滤出符合报告要求的异常交易记录。(二)营业部报告员每日查询

12、本营业网点上日是否发生异常交易,如有发生,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在数据生成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注信息。营业部人工分析识别过程中除按公司制度采取措施进行分析外,涉及两融客户或业务的还可(不限于)与信用业务总部专人沟通排除,并将沟通结果记录在批注中。确认为排除可疑的营业部只保存不流转,确认为可疑交易报告的直接在反洗钱系统内提交。(三)合规部门反洗钱岗根据调查结论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合规性加以判断,如有需要可与信用业务总部专人沟通。确认为排除可疑的,流程终止,退回数据发起人;确认为可疑报告(含一般可疑和重点可疑)的,由合规部门反洗钱岗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监测中心报告。第二十八条 一

13、线业务人员在日常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如发现洗钱重点可疑交易的,应由营业部报告员在交易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可疑交易手工录入反洗钱监控系统,并按流程上报,由合规部门在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系统进行数据报送;同时填写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报送信用业务总部、合规部门审核后,及时上报属地人民银行。第二十九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当将融资融券业务中形成的反洗钱资料和信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公司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反洗钱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营业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第三十条 对外宣传和合作,凡涉及反洗钱资料的

14、,应当事先经过批准;违反本办法,造成失职、失密、泄密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必要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资料(含磁盘、光盘、U盘等)传递一律通过专人传递,在运转过程中,必须实行签收制度,妥善保管,不得传与接触范围以外的人员。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的,必须将客户资料电子数据加密处理,并仅限接收者个人阅读。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因故离开公司的,应办好有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并不得泄露公司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保密信息,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风险控制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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