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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系统工会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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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信社系统工会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会(以下均指系统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到“用得合理,职工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会章程》、《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指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由工会常委会负责研究审定。 “分级管理”指按照工会级次,管理本级各项经费,编制本级预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条 工会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要全部纳入财务账内统一核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工会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工会的预算草案,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业务是工会财务的日常业务,做好收支管理工作,保证工会经费按规定应收尽收并及时办理支付业务,能够促使工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47号)执行。 第八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要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依法收缴、勤俭节约、服务职工、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工会拨缴经费按《xx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会委员会关于经费收费问题的通知》(xx工〔2012〕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在组织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上解经费支出、资产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会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行政给予补助。 第四章 审批和报账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发扬民主,做到用得适当,群众满意。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工会法》有关规定的开支原则、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审批手续。一切开支必 须事前逐级申请,先审核后办理,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和报账。 第十四条 系统工会按照法规拨、缴的经费,由系统工会财务人员审核,报系统工会办公室负责人审签,经系统工会副主席签字审批后办理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 系统工会其他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系统工会办公室事前须填写《经费开支申请单》,5000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开支,系统工会办公室须事前写出工作请示,报系统工会副主席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系统工会办公室须事前写出工作请示,经系统工会副主席审签后,报系统工会主席审批;10万元以上的开支,系统工会办公室须事前写出工作请示,报系统工会主席审签后,提交系统工会常委会讨论审批。 第十六条 报账时经办人须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报销单据和事前审批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审签后报账。超出事前审批金额的,由工会办公室写出说明,按照审批权限审定。 第十七条 工会财务人员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进行配备,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管理。除购买零星物品在规定限额(一般2000元)以内,允许使用现金外,其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每笔经费开支票据,必须由经办人员、工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报账。单笔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经办人应在原始发票上签字。 第十九条 需使用转账支票对外结算时,应先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写明用途和金额,工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因公借用现金,需事先填写《借款单》,经工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款超过10000元的,要由工会副主席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执行完毕要及时报销,还清借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会计和出纳人员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每一笔经费开支,对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审批程序的开支一律不得报账。 第二十二条 在审批的权限范围内,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工会办公室对申请经费开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化整为零,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审核审批人员,要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审查每笔经费开支,对开支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省联社稽核部门要定期对系统工会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会干部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和财经纪律。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亦同。本办法由系统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分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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