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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生命和资金、财产的安全,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省联社印发的《**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责任,是指全行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防范各类案件发生所担负的岗位责任。
第三条 案件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四条 案件责任追究范围,为全行营业场所管理、金库管理、押运管理中发生的责任性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等案件,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务站人员)。单位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支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责任:
㈠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部署、安排、检查、总结安全保卫工作;
㈡结合辖内工作特点,抓好职工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㈢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支行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㈣组织制定相应具体的防范案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㈤严格枪支管理,经常检查枪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止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㈥对本单位及辖内支行、营业网点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㈦根据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㈧做好与辖内支行主要负责人、本单位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的工作。
第六条 支行行长、副行长、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及所辖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主要责任:
㈠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教育,组织防暴预案学习,提高职工防范能力;
㈡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相邻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
㈢经常检查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查库;
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汇报;
㈤及时整改和落实安全隐患,按规定标准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㈥按要求与辖内网点负责人和员工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
第七条 合作银行保卫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责任:
㈠编制辖内所有营业机构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上级制定的标准,规范组织实施;
㈡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上级保卫部门、总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㈢指导、监督全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意见、有整改结果;
㈣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㈤管理、指导、协调专职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押运工作;
㈥负责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守押人员进行防暴预案演练;
㈦负责对各类案件的预防、管理、报告和通报预警工作;
㈧协助人事部门定期开展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考核工作;
㈨协助科技部门做好全辖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
㈩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
(十一)做好总行机关消防员和安全员的落实、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指导支行安全员开展工作;
(十二)完成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合作银行各业务管理部门,在制订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开办业务、布置业务工作时,都应在各个环节上,提出保障合作银行业务经营的安全措施,经常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督促工作。
第九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三章 案件责任追究的内容及责任认定
第十条 案件追究内容
㈠发生案件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达标情况;
㈡发生案件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㈢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的,进人审核把关和安全教育、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㈣涉枪案件的枪支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责任认定
㈠单位员工防范案件意识薄弱,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而发生案件的,违规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㈡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而发生案件的,保卫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㈢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不合理,检查、辅导不力而发生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未及时处理或进人把关不严,管理、教育和考核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人事、纪检部门负主要责任,单位领导负次要责任;
㈤安全制度不健全,学习教育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达标,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保卫部门负次要责任;
㈥发生案件不报告或未按规定上报,谁不报告谁负责任,不及时报告而延误案件侦破的,加重责任;
㈦责任的轻重依次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负责任:
㈠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标准规定,规章制度健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超过防范限度发生的案件;
㈡职能部门已就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若在整改期过后未整改或再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案发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职能部门负次要责任;
㈢无法现场检测的安防产品,因质量原因造成安全隐患而发生案件,或发生的案件与安全防护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直接关系的。
单位领导是指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职能部门是指各级有关职能部门中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成立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总行领导班子和人事、纪检、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对发生案件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由上级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本办法,分别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和经济的处理方式:
㈠通报批评;
㈡罚款和赔偿;
㈢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㈣其它处理。包括待岗、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引咎辞职。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六条 案件追究的处理程序:
对发生责任性案件的单位由上级管理部门会同发案单位进行案件调查,在分析发案原因,分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由上级管理部门派出案件责任认定调查组,提出行政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出具《行政责任认定和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审批表》(附件),报单位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经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确认,下发《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通报),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因被处理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案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级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的30日内,必须做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因防范意识强,制度执行严密而成功堵截案件的,或因防范工作措施到位而减少案件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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