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及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辖内各支行、分理处(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与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依国家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
2、击洗钱犯罪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按规定记录存档。第五条 全行应当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和自评估制度,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六条 全行应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加大对业务条线(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全行应广泛动员内部员工和社会力量及时发现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规范违规举报及受理行为。第八条 全
3、行应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不办理或拖延交办工作,致使本行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省联社处罚或导致洗钱案件的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九条 全行应建立反洗钱宣传、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丰富培训人员层次,充分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十条 全行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量化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使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全行应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原则
4、设置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省联社是全系统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x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担任,副组长总行行长、副行长担任,成员由财务会计部、综合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内部审计部、业务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由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二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二)审批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制度办法;(三)对全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四)向行长办公会汇报全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定期组织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六)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应
5、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全行反洗钱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全行反洗钱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四)负责全行反洗钱系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汇总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五)建立反洗钱监测报告体系,检查和督促全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六)指导全行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沟通与交流;(七)组织和开展全行反洗钱检查、宣传和培训;(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
6、档案,即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反洗钱工作报告员,负责落实、处理反洗钱日常事务。第十四条 董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价; (二)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敏感事件和反洗钱风险整体状况的报告,并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的决定;(三)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定期把反洗钱工作有关议
7、题列入董事会会议讨论,年均不少于3次,董事长或授权行长(或类似职务人员)定期对反洗钱重要工作事项做出明确批示,年均不少于5次;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监事会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对全行反洗钱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内控制度的建设、反洗钱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做出调整有关制度和处理措施决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批准本行反洗钱工作内部控
8、制体系,明确各层级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指导反洗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并确保其有效贯彻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研究处理重大反洗钱事项或敏感事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建立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等资源,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五)定期对全行反洗钱风险的评估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六)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反洗钱合规文化,并负责监督实施; (七)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基层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
9、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反洗钱办公室报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系统内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知晓和掌握反洗钱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和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 (二)领导、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具体工作事项; (三)制定全行反洗钱政策,审核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并对本行重大反洗钱事项作出决策意见; (四)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划和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听取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汇报,组织各相关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六)研
10、究反洗钱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与对策; (七)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八)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职责。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内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制订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二)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制定辖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筛选、调查、分析、甄别和审批辖内营业
11、机构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和客户风险等级结果并按规定向省联社上报反洗钱数据;(五)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检查、督导辖内营业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工作;(七)组织、开展辖内营业机构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工作;(八)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并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九)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即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和操作流程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会议
12、的记录;接受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检查及自查的记录;反洗钱工作宣传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等资料;(十)定期向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十一)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第十九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定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互配合,积极协助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二)负责将反洗钱风险控制要求有机融于本条线的业务流程,并建立相应业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业务有创新或监管有新的要求时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对内控制度进行更新;(三)协助评估本业务
13、条线产品和服务的洗钱风险,并制定防范措施;(四)负责在本条线新业务(含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前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五)协助参加本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并对反洗钱工作提出建议;(六)履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其他职责。成员部门应确定一名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配合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开展反洗钱工作。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认真做好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审批、督促、通报工作; (三)汇总、筛选、甄别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 (四)及时、准确地向省联社和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各类
14、报告、报表、信息和数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八)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变更后,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报备。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机构是反洗钱工作执行部门,应成立以支行负责人为组长、委派会计(或会计主管)为副组长、相关柜员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同时明确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办法和工作计划,详细
15、制订本机构工作方案,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执行;(二)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单位的检查和辅导;(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及时、准确完成反洗钱系统内各项数据的补录和上报工作;(五)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和上报工作,其中重点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本行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七)定期汇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八
16、)本行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第二十二条 营业机构设反洗钱报告员,由委派会计(或指定专人)担任,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柜员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监督柜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反洗钱法定义务;(二)按照反洗钱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反洗钱系统的相关数据;(三)对于异常交易要进行分析、核实、甄别,确认可疑后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四)负责对柜员反洗钱知识进行培训和辅导;(五)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和本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17、汇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六)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综合柜员是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负责登记、分析、编辑、补正本人承办和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 (二)在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登记制度,认真审核、登记、留存客户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三) 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四)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行为时,及时向本机构反洗钱报告员报告,协助反洗钱报告员做好可疑交易的甄别、上报工作
18、; (五)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基础,协助本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六)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七)认真落实本机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第三章 协助调查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调查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本行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五条 下列可疑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协助进行反洗钱调查:(一)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
19、疑交易活动;(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第二十六条 协助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 协助调查时,调查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实施反洗钱调查,审查调查组是否符合调查资格,并查看合法证件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
20、支机构盖章的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的,本行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九条 协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第三十条 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本行有权拒绝调查。第三十一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本行工作人员对现场调查人员所做的情况说明,应当仔细核对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协助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查点清楚,并要求
21、调查人员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一式二份,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本行留存,一份交调查人员附卷备查。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本行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的临时冻结通知书,本行应当立即予以执行。自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算起,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第三十五条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冻结的,本行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时,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
22、时冻结通知书;(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第三十七条 协助调查结束调查后,本行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解除封存通知书,应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解除封存。第四章 违规举报第三十八条 凡涉嫌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举报范围:(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知情不报的;(三)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四)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六)以
23、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举报人均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信箱及其他方式向全行进行举报。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官方网站网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单位、个人进行举报。第四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单位、行业(职业)、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清楚描述涉嫌洗钱基本事实、现状以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指定反洗钱违规举报受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受理
24、举报工作。同时鼓励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于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第四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汇报,不得丢失、泄密或拖延搁置。对有明确来源的举报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是否正式受理。 第四十三条 面谈举报或举报人来访,应至少指派两名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记录。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四十四条 举报受理后,经初步分析认为较有价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同时安排相关部门
25、、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完毕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相关材料由受理部门留存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的调阅需取得受理部门和调阅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调阅记录。第五章 涉恐资产冻结第四十六条 本行各营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依法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第四十七条 本行应当进一步细化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第四十八条 本行发现恐怖活
26、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对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应当采取冻结措施。第四十九条 本行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行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第
27、五十条 本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情况。第五十一条 本行及工作人员应对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第五十二条 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五十三条 本行不得擅
28、自解除冻结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发现农商银行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三)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一)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偿债权;(三)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
29、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第五十五条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冻结措施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准的,本行应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第五十六条 本行对根据本办法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对本行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审查确属错误
30、冻结的,应当凭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第五十八条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本行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本行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第五十九条 本行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宣传培训第六十条 反洗钱培训时间及对象:本行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本行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总部行领导、反洗钱主管部门成员及反洗钱报告员、各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相
31、关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如遇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的调整,新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的推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求随时举行培训班。第六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基本状况和形势;(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四)内部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五)反洗钱新形势、新制度与操作实务;(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要求和技巧;(七)客户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八)客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方法和技巧; (九)洗钱类型分析;(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与自评估方法;(十一)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与防范;(十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32、;(十三)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十四)结合经典案例讲述如何提高警惕、发现问题、做好反冼钱工作;(十五)反洗钱工作的其它相关内容。第六十二条 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或本行内训师进行集中培训;(二)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三)结合会计辅导深入网点进行巡回培训;(四)举办演讲比赛、辩论赛、征文等方式。第六十三条 本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自身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宣传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介绍典型洗钱案例和识别洗钱陷阱的要点;(二)揭露洗钱活动目的、特征和对社会的危害;(三)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
33、规定等反洗钱法律法规;(五)宣传金融机构和公民的反洗钱义务;(六)宣传“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的三不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第六十四条 宣传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电子屏幕播放宣传动画和宣传标语;(二)张贴反洗钱宣传海报;(三)制作反洗钱宣传展板;(四)发放反洗钱宣传折页(或宣传品);(五)开展集中户外宣传日活动;(六)设立反洗钱业务咨询台;(七)开辟反洗钱宣传专栏;(八)举办反洗钱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九)利用短信、微信平台或内部网站开展宣传。(十)结合新产品或新业务推广活动开展反洗钱宣传;(十一)利用属地主流媒
34、体开展宣传。第七章 保密管理第六十五条 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本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二)反洗钱工作中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在甄别、分析、调查、报告可疑交易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三)反洗钱工作中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过程中获取的一切信息和形成的所有资料;(四)反洗钱工作中尚未公布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五)反洗钱业务系统中使用的通讯保密技术和手段,涉及保密的反洗钱信息数据的存储以及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六)反洗钱涉外工作活动中的保密事项;(七)系统内下发的反洗钱密级文件和其他金
35、融机构交流报告及反映的情况;(八)反洗钱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等;(九)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记录等;(十)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本行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十一)人民银行在对本行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十二)本行按照人民银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十三)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十四)泄露后可能威
36、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十五)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秘密事项。第六十六条 本行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全行反洗钱信息。第六十七条 本行不得违反规定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确需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本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
37、、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第六十九条 向本机构外提供带密级的文件和资料时,营业机构需请示本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同意后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本行总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第七十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涉密信息。第七十一条 本行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由专人进行登记后按规定存放,传递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存有涉密文件的磁盘应及时处理、注意保管,绝密文件在清稿后应立即删除。发生泄密事件须立即报告第七十二条 本行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
38、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章 自主管理和审计 第七十三条 本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全行的反洗钱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七)可疑交易人工识别情况;(八)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九)洗钱风险自评估情况;(十)配合
39、执法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以及协助涉嫌洗钱案件的侦查工作情况;(十一)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接受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现场检查及后续整改和报告情况;(十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履职情况及内部考核情况;第七十五条 本行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第七十五条范围,每年至少对相关部门及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审计稽核,并形成审计稽核报告。第七十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稽核情况向反洗钱领导小组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营业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提出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议。第七十七条 本行应科学评估洗钱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协调一致。反洗钱是全行全员性义务
40、,要明晰各条线(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要积极发挥业务条线(部门)在了解客户方面的基础性作用,避免反洗钱工作职责空洞化。第七十八条 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履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本行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行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行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本行在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第七十九条 本行应增强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应对
41、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应对其他人员实施有效监控,防范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八十条 本行为强化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应根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八十一条 本行要从严考核,责任到人,处罚到位,并把责任追究情况纳入本行的年度综合考评范畴。第八十二条 本行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第八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均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x农信联办x169号)规定执行。第十章 考核办法第八十四条 为全面评价本行反洗钱
42、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省联社制定的对各农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指标,对各业务条线(部门)和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第八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以省联社及外部检查结果、本行内部审计报告和向省联社报送资料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年终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方式。第八十六条 考核的项目及权重:基础管理10%,报告质量40%,宣传培训10%;自主管理与审计20%,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10%,信息报送10%。具体项目包括:(一)基础管理情况(100分)本项指标考核实行各农商银行自主报备与内外部检查结果相结合,
43、未报备视同没有,本项不得分。1.制度完善情况,包括制度完备性、修订及时性、报备自觉性(20分),未建立相关制度本项不得分;制度不完善或修订不及时酌情扣1至10分。 2.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20分);各级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反洗钱报告员、分支机构、柜员及客户经理等)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得20分,否则酌情扣1至10分。3.指导辖内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20分);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年度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4.指导辖内开展客户风险评级情况(20分);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年度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
44、准,酌情扣1至10分。5.指导辖内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20分);以各农商银行上报的年度报告及内外部检查、督查结果为准,酌情扣1至10分。(二)报告质量(100分)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时性(50分)。(1)各项交易数据信息补录完成情况(20分)。大额交易补录应于交易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可疑交易补录应于系统抓取交易后4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错误回执应于回执反馈后的当天完成补录以及回执案例的上报和审批工作。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补录未按时完成情况及错误回执未及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2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2)可疑交易案例分析
45、处理完成情况(30分)。可疑交易案例应于系统抓取可疑案例后6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完成,省联社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可疑案例未按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全年均未被通报的,得基本分30分,每被通报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2.可疑案例分析报告质量情况(基本分50分)(1)各农商银行要加强对网点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技能的培训,指导网点报告员认真分析上报可疑案例,总部反洗钱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关和审批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案例(40分)。省联社每年对各农商银行已上报的可疑案例进行考核,对上报的可疑案例存在分析内容简单、无实质分析内容、与报告所列交易信息反映的情况不一致等问题,以及同一客户短期内重复报送可疑案例情形的,一笔扣
46、2分;对“可疑行为分析”填写详细、分析合理到位、确属可疑案例的,一笔加1分;上报的重点可疑案例被当地人行确认的一笔加5分;上报的可疑案例被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确认为案件或得到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表彰的,一次加20分。(2)各农商银行每年应上报的可疑案例,无充分的理由排除而未上报的,每少1例扣1分,扣完为止(同一客户重复报送的不算)(10分)。(三)宣传培训(100分)1.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30分)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的,此项不得分。宣传形式和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的,酌情扣10分至20分。2.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70分)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的,此项不
47、得分。培训范围、内容、效果不满足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要求和自身反洗钱履职要求的,酌情扣10至40分。(四)自主管理和审计(100分)1.未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此项不得分;未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本项不得分(该年度省联社安排进行洗钱风险自评估时考核,未安排此项指标不考核)。2.内部审计和检查项目设置不符合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导向,不涉及反洗钱最新监管要求的,酌情扣5至20分;3.内部审计和检查不全面,存在明显遗漏项目的,酌情扣5至20分;4.审计和检查形式化,风险排查不深入,审计内容未予以清晰留痕的,酌情扣5至20分;5.审计检查的问题未予以有效整改的,酌情扣5至20分;6.未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或未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酌情扣5至20分;7.未按要求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的,酌情扣5至20分;8.研发创新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