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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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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金租赁业务总协议单位名称(甲方):xx银行xx分(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xx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单位名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地 址:邮政编码: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费,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第二条 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质量规定和

2、规格规定,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买卖并交割的黄金,如AU9995、AU9999等。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交易日,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常开市交易的营业日。第四条 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金实际租入或租出的数量,并无义务向对方承诺必须租入或租出黄金。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可操作的黄金租赁业务种类: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即乙方按照不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缴纳保证金进行黄金租赁的业务。实物抵押模式,即乙方以黄金原料或黄金制品为抵押,向甲方租赁黄金的业务模式。信用敞口模式,即乙方交纳保证金比例低于租赁黄金初始市值110%,或未缴纳保证金的模式。第二章 额 度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一个黄金租赁业务专用、并可循环

3、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元,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如黄金租赁期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乙方必须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获得新的授信额度,或补交相应的保证金。如乙方提供初始黄金租赁市值110%及以上的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无需申请授信额度。第七条 甲方对以上授信额度及保证金比例保留变更的权利;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时,租赁黄金的总额确定规则如下:(1)在实物抵押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抵押黄金或黄金制品折算成同等纯度标准金条市值的95%。(2)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赁

4、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0.9%;(3)在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不得超出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0.9%。黄金市值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收盘价进行计算。所谓最新收盘价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发布的黄金现货品种收盘价,即以每个交易日收盘时间15点40分为界,15点40分之前,使用前一个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15点40分之后,使用当前交易日黄金收市时的结算价。第九条 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如下比例限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缴纳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提前归还部分黄金,直至恢复到第八条规定的比例。(1)在信用敞口模式,乙方向甲方租

5、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授信总额度(含保证金)的95%;(2)在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5%。若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缴纳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黄金。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个交易日内缴纳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黄金,否则将视同违约处理。实物抵押模式下,无须进行市值监控评估。 第十条 在全额保证金覆盖模式下,如乙方向甲方租赁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乙方保证金总额的98%,且乙方未能在当日内缴纳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黄金以降低甲方风险,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保证金在市场上购入黄金以终止该笔黄金租赁业务;如乙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在

6、市场上购入黄金的款项,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其差额部分。第三章 租赁交易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租赁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甲方提交黄金租赁申请书,并就租赁手续费率向甲方询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的租赁申请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送回执给乙方。第十二条 黄金租赁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成色、重量(或称数量)、起始日、到期日、手续费率、货物属性、手续费计算基准、手续费计算定盘价、租赁费支付等。其中,品种、成色、重量、起始日、到期日、手续费率、租赁费支付、货物属性均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货物属性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第十四条 租赁费计算基

7、准:实际天数/360天。第十五条 租赁费计算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第十六条 租赁费支付是指付息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半年期、到期等。第十七条 双方就黄金租赁交易的各项要素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黄金租赁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四章 黄金交割第十八条 黄金租赁交易达成后,于租赁起始日当日,乙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交割。1、甲乙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赁申报,以实现黄金的过户交割;2、甲方将黄金头寸划付至乙方开立在甲方的黄金账户上,以实现黄金的交割。第十九条 租赁交易到期时,若乙

8、方决定归还黄金,则:1、第十八条第1种交割模式下,双方应于租赁到期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完成租赁还金申报,以实现黄金过户。2、第十八条第2种交割模式下,乙方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开立在甲方的黄金账户上的黄金头寸,以完成归还。第二十条 乙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必须以租赁时同品种、同成色、同规格、同货物属性的黄金作归还。第二十一条 在租赁到期前,若乙方拟提前归还向甲方租赁的全部或部分黄金,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黄金租赁业务提前归还申请书并得到甲方同意。如甲方同意乙方归还全部或部分所租赁黄金,甲方将按照原有费率、天数、提前交割成本等重新计算并收取乙方的黄金租赁费,该笔业

9、务终止。同时,乙方提前归还部分所租赁黄金后,未归还部分的黄金将按照一笔新黄金租赁业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租赁交易到期前,若乙方续租黄金,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同意续约,则双方无需办理黄金交割,但需办理新的黄金租赁手续。第二十三条 双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办理租赁申报或租赁还金申报所发生的租赁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双方各自承担。第五章 利 息第二十四条 黄金租赁交易的租赁费应根据重量(克)、手续费计算定盘价(元/克)、手续费率、手续费计算期限(实际天数)以及手续费计算基准确定,由乙方于付息日支付给甲方。手续费=重量(克)*手续费计算定盘价(元/克)*手续费率

10、*手续费计算期限(实际天数)/360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付息日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送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乙方可提前归还租赁的黄金,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费不能减免。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违约行为结束日止,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五的日手续费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违约重量(克)*违约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该品种最高价(元/克)违约金=违约金额*万分之五*违约天数第二十八条 若违约方不能在违约行为发生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终止违约行为,受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受害方仍

11、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本协议应履行的责任及违约责任。第七章 印鉴样本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黄金租赁交易的日常操作,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印鉴样本(见附件)可用于黄金租赁申请书、黄金租赁确认书、黄金租赁结息通知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为每笔黄金租赁交易签订的黄金租赁确认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乙方知晓并愿意承担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风险,充分知晓并愿意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黄金租赁业务的各类规章制度。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及黄金租赁确认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第三十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必须

12、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相互合作、相互谅解的态度,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附:印 鉴 样 本xx银行xxx分(支)行签字人:职 务:签 字:签字人:职 务:签 字:公 章:_签字人:职 务:签 字:签字人:职 务:签 字:公 章:(签字页)甲 方:xx银行xxx分(支)行(公 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字)日 期: 年 月 日地 点:乙 方: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字)日 期: 年 月 日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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