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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微信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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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微信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微信银行管理,规范微信银行业务操作,规范微信公众平台开展的营销推广、金融交易及客户服务等宣传服务行为,提升我社在金融领域的服务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信银行是指由省联社委托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建设的,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客户提供信息发布、个人账户查询、个人账户口头挂失、手机充值等服务的共享式互联网应用系统。 第四条 微信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处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职责: 省联社负责微信银行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业务的管理、指导,系统维护以及风险评估与管理等职责。省联社相关部门按三定职责要求,开展微信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办事处(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微信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实施细则。 (二)负责各县级行社开办微信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辖内微信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辖内微信银行业务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等。   (五)负责辖内微信银行业务指导及规章制度执行检查。 第七条 各县级行社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微信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微信银行业务的推广。 (三)负责辖内微信银行的业务培训、宣传营销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营业网点职责: (一)负责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微信银行业务,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解释等工作。 (二)负责微信银行业务推广营销工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微信银行管理员运用微信银行管理平台实现消息管理、客户管理、素材管理、网点坐标维护、消息群发等功能。 第十条 微信银行管理员分为系统维护岗和信息发布岗。 (一)系统维护岗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录入和维护微信银行系统的基本信息; 2.负责编写并向信息发布岗提交拟发布的信息; 3.负责微信银行的其他相关业务。 (二)信息发布岗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信息维护岗录入和维护的基本信息进行授权确认; 2.负责审核拟发布的信息,初审通过后,提交电子银行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微信银行管理员应按照“岗位分离、权限制约”的原则进行设置,不得进行串岗、混岗操作。本人不在电脑前时,须确保已退出微信银行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微信银行管理员须妥善保管本人管理账号及密码,严禁将本人管理账号及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微信银行管理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向电子银行中心上交密码,并由相关人员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 任何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带有相同或者类似山西农信等有关标识、图片、文字,且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相关内容,均应当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各行社可以自行申请本行社的微信银行服务账号,命名规则与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省联社下发的VI标准。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在微信银行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省联社负责对“山西农信微银行”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管理。各行社对自行建设的微信银行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 发布产品的最新动态、功能介绍、优惠信息及新产品预告;  (二) 发布营销活动预热宣传、活动规则介绍、活动获奖情况等信息。 (三) 发布官方政策信息,系统升级停机等公告信息。 (四) 为增强微信银行吸引力而发布的趣味性、哲理性内容等各类吸引网民阅读的知识、信息,以及经过包装的业务宣传文章。 (五) 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微信银行发布、传播下列信息: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三) 煽动民族仇恨、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四) 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消息。 (五) 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发布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七) 侵害他人著作权、版权的。 (八)危害农商行安全、泄漏农商行机密的; (九)损害农商行品牌声誉、负面信息的; 第十九条 各县级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本行社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和发布工作。若需在“山西农信微银行”发布信息,县级行社将申请提交到办事处(市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各县级行社要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二十一条 微信银行发布信息按照重要性、紧急性、报送时间先后的原则发布。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微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管理和系统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微信银行管理员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和操作权限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在实施“山西农信微银行”业务维护的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或客户有业务咨询的,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必要时应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行社发布的重要信息必须符合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的要求,县级行社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发布的重要信息进行审核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农商行造成损害的,省联社有权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省联社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农商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涉嫌犯罪的,省联社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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