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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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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手机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是指由省联社委托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建设,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

2、信息查询、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共享式手机应用软件。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营业网点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农商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开通手机银行前必须确认客户已知悉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及业务风险,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第五条 营业网点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应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和接受手机银行各项服务内容,并自愿在此基础上与农商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第六条 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第七条 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各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必须有专职管理部门、有具体的手机银行制度和风险防控管理细则、有手机银行业务专职

3、管理员,并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提交业务开办申请,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同意,上报省联社备案。 第八条 省联社负责制定统一的客户服务协议、业务操作规程、客户指导手册及各种凭证和表格,各县级行社按相关规定执行。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手机银行客户的注册。第九条 客户可以在全省任意一个山西农信网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办理业务时必须客户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业务时应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第十条 手机银行的注册手机号在手机银行系统中被设置为唯一的手机号。同一手机号下可绑定多个账户,绑定账户必须是山西农信营业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客户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绑定的账户只能办理账户查询业务,如需办理其他业务需到营业

4、网点办理绑定账户变更手续。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第十二条 省联社职责:省联社负责手机银行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业务的管理、指导,系统维护以及风险评估与管理等职责。省联社各部门按三定职责要求,开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市办事处(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内手机银行发展规划及各项实施细则。(二)负责县级行社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及各类业务需求的审核。(三)负责组织辖内手机银行产品的对外统一营销宣传和对内的业务培训。(四)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的防范与管理等。(五)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指导及

5、规章制度执行检查。第十四条 各县级行社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手机银行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与业务的开展情况。(二)负责推广手机银行业务。(三)负责辖内手机银行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宣传营销和业务考核。(四) 定期对辖内手机银行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五)负责辖内手机银行业务客户投诉争议的处理及客户需求的反馈及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职责:(一)负责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手机银行业务,并做好临柜业务宣传和业务咨询解释等工作。(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推广营销工作。(三)负责具体受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四章 岗位管理第十六条 手机银行操作人员管理遵照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

6、法执行。 第五章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第十七条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功能可同时开通,也可分别开通。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为客户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账户挂失、行内转账、跨行转账、理财、贷款管理、客户服务、安全中心等功能。第十九条 营业网点受理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包括:注册、注销、查询、信息变更等。应要求客户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账户凭证原件,并填写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进行相关业务处理。若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不再需要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但需向客户再次申明协议相关内容;若之前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客户则需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保管客户申请资料,

7、包括客户服务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申请资料归档后与网银资料合并保管,并按有关会计档案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和备查。第二十一条 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营业网点,应受理客户打印账户明细的业务要求。第二十二条 手机银行系统以手机号码或银行卡号及登录密码作为校验个人注册客户登录身份的依据;以手机号码或银行卡号、登录密码、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作为校验个人用户交易身份的依据;凡凭以上客户信息登录并操作手机银行的,视同客户本人操作。第二十三条 手机银行个人客户转账结算按照交易范围不同分为行内转账和跨行转账两种。行内转账是指收款方账号为山西农信账户的转账;跨行转账是指收款方账号为除山西农信账户之外的其

8、他银行账户的转账。第二十四条 手机银行行内转账以综合业务系统行内汇兑方式处理,跨行转账目前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渠道进行处理。行内转账实行724小时实时到账,大额转账及小额转账加急业务只有在大额系统工作时间才可办理,小额普通转账支持724小时服务。客户转账资金清算按转账渠道现有清算方式进行。若转账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到账,转出账户的开户机构有义务协助客户进行查询、处理。第二十五条 手机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挂失功能,挂失属口头挂失。该功能由个人注册客户凭本人注册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登录手机银行自助实现。挂失成功后,客户还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营业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综合业务系统到期自动撤销挂

9、失,撤挂时间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准。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营业机构根据相关要求为客户办理解除挂失或补领新结算账户凭证等业务。第二十六条 手机银行转账功能的实现条件是:账户转出方必须是手机银行开通账户,账户转入方可为任意正常账户。第二十七条 手机银行注销是指注销手机银行账户下所有绑定账户的手机银行服务。客户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山西农信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章 安全及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负责手机银行相关业务安全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 客户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填写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第三十条 受理机构接受客户手机银行业务申请时,必须坚持“三核对”,即: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查

10、身份证的真伪、核对客户出示的账户凭证原件与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通过系统核对客户密码;核对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上的填写内容与系统显示的客户信息(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是否相符。同时,应告知客户:(一)首次登录手机银行后应立即修改预留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二)手机银行的动账类交易都将发送短信验证码到所注册的手机号码上,客户须输入正确的手机银行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才能进行交易。(三)客户应妥善保管手机并定期修改密码,一旦丢失立即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挂失,或前往就近营业网点办理手机银行冻结,确保资金安全。第三十一条 严禁山西农信员工擅自将客户信息、资料或信用社内部资料

11、外传或泄露,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的自律与检查制度,并纳入辖内统一考核管理。第三十三条 手机银行自律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制约、客户资料检查、业务处理结果检查等。(一)岗位制约:具体包括受理机构录入、授权岗位分离等的执行情况。(二)客户资料检查:具体包括个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信息变更、密码重置、暂停恢复等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规范。(三)业务处理结果检查:具体包括与受理机构有关的开户、销户、变更、冻结、解冻、密码重置等业务处理结果是否规范,是否与客户申请内容一致。第三十四条 手机银行自律与检查应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2、自我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自律与检查应采取调阅客户档案、现场问询或观看注册操作监控视频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办事处(市联社)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检查,检查面不低于50%;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业务检查,检查面100。 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未经省联社审批、验收,或审批、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给予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三十八条 允许未经培训的柜员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操作失误造成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

13、分。第三十九条 各营业机构在办理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一)未实现授权与录入分离的;(二)客户填写的业务申请表,授权书等内容有涂改的;(三)客户出示的有效证件、账户凭证原件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四)申请表、授权书上填写的内容与系统显示的客户信息不符的;(五)办理注册、注销、信息变更等,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六)办理手机银行业务,未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未获得本人授权,擅自为客户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手机银行业务机具安装了游戏或其他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的;(二)未经检测的电脑存储介质在手机银行业务机具上使用的;(三)手机银行操作人员工作期间上网浏览与业务无关网站的。第四十一条 县级行社在实施手机银行业务监控过程中,发现可疑信息或客户对交易有疑议的,未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的;或未提醒客户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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