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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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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使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旨在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保障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安全和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山西农信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

2、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营业网点。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是全省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研究推动电子银行发展的工作机制;(二)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考核; (三)负责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工作

3、;(五)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的宣传、推介、营销;(六)负责组织农商行电子银行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七)负责各类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完善的需求提出,推动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创新以及电子银行业务新产品的研发;(八)负责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以及电子银行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电子银行业务文档的收集和管理;(九)负责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十)负责市、县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审批;(十一)指导全社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第五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业务相关部门职责:按照省联社三定职责要求,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

4、第六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操作的专项培训,负责监控辖内电子银行业务风险。负责对县级行社报送的电子银行业务开办申请进行审查,上报省联社审批或备案。第七条县级行社职责包括:(一)负责根据省联社有关业务规定,制定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操作规范;(二)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三)负责协助省联社拓展电子银行业务功能,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四)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五)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六)负责辖

5、区内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七)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八)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等工作;(九)负责辖区内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十)负责辖区内与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营业网点职责包括:(一)负责电子银行业务宣传、营销工作。(二)负责受理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负责客户资料、认证工具管理。(三)负责对电子银行落地业务进行审核。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第十条

6、 电子银行业务开发应确保系统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第十一条 电子银行业务各项产品创新应遵守监管部门和山西农信的各项业务规定。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设立应依法合规。第十三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事权划分、岗位牵制”的原则。柜员管理、参数设置、客户注册(变更)、证书管理等业务应进行审核授权。各类柜员岗位设置要确保操作权限和授权权限相互分离,并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客户存在违反协议条款、不遵守山西农信有关业务规定,或长期处于不动账户状态、常年未缴纳服务费,经确

7、认不再使用的,山西农信可主动注销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第十五条 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必须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第十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应建立风险预警监测体系,主动提高对电子银行客户操作、柜面员工操作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跟踪处置的能力。第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实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若发生电子银行服务中断、电子银行业务差错、电子银行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必须在确认事实后实时逐级上报。第十八条 凡在山西农信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客户均可申请使用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电子银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章 安全要求第十

8、九条 配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容量和能力,保证电子银行业务不间断运行。第二十条 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安全控制,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了可能面临的风险。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技术参数的调整与变更机制,以便于在更换关键人员后,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第二十三条 针对电子银行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多层次的培训计划,进行持续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五章 内部规章第

9、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要求凡在我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均可申请使用网上银行,客户申请网上银行必须履行我社规定的签约手续,具体要求见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农商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手机银行管理要求凡持有我社信合通卡、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申请使用手机银行,具体办理规定见农商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微信银行管理要求凡持有我社信合通卡、信誉良好的个人,均可申请使用微信银行,具体办理规定见农商行微信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六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七条 电子银行业务检查是指由省联社、各市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行社

10、组织实施的对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抽查的业务行为。第二十八条 电子银行业务检查应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原则。每次组织检查应做好充分准备,拟定检查提纲,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座谈、查阅、核对相关资料、电话询问和问卷调查等形式,通过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社应将电子银行业务纳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检查制度和组织体系,重点加强对电子银行客户注册、变更、证书管理、业务收入等重要业务环节的检查。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发

11、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擅自隐瞒。被查机构应积极配合电子银行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全面地提供检查资料、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故意拒绝、隐匿、谎报、瞒报真实情况。第三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必要时应对重点问题、单位进行复查。被查单位应认真、及时落实检查单位的整改意见。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电子银行业务正常经营管理带来较大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客户及信用社重大财产损失、声誉损失,或者可能带来全省农商行连锁反

12、应及系统性风险,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子银行紧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电子银行服务中断事件是指由于信息系统故障、通信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客户暂时无法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二)电子银行业务差错事件是指由于系统故障、柜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错记、重记、漏记或少记客户账务等差错。(三)电子银行风险事件分为业务风险事件、技术风险事件、法律风险事件和声誉风险事件。其中,业务风险事件是指由于电子银行客户自身原因造成其信息或账户资金被非法窃取的各类事件;技术风险事件是指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遭到攻击或破坏的各类事件;法律风险事件是山西农信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件;声誉风险事件是指媒体负面报

13、道、聚众滋事等影响山西农信电子银行声誉的各类事件。第三十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依照事件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由于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6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二) 重大突发事件(级)由于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三) 较大突发事件(级)由于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四) 一般突发事件(级)由于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全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半个小时(不含

14、)以下的突发事件;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发生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团队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支持保障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支持保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参加应急工作的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和过程控制;2、授权其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统一口径发布信息;3、向省联社高管层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二)应急支持保障小组1、实施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2、做好与各市、县级行社的沟通联系

15、工作;3、收集分析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的相关信息;4、 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5、其他为降低事件负面影响或损失提供的应急保障等。第三十六条 电子银行业务应急处置流程。电子银行业务出现中断后,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应及时进行业务中断原因定位,协调业务和系统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应急小组领导报告。(一)触发条件发生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二)工作步骤1、第一时间上报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应急小组领导;2、核实业务的主要现象、影响、范围以及中断时间等;3、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三)方式电话上报,可辅以邮件、传真等。(四)执行人省联社电

16、子银行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第三十七条 电子银行恢复后工作。需要开展通告、总结、上报等后续工作。(一)触发条件电子银行业务恢复正常。(二)工作步骤1、应急支持保障小组确认业务恢复正常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2、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补充完整事件受理、应急处理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处理步骤、参与人员、时间点等;4、应急支持保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事件过程记录、影响分析完成总结报告;6、由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告知相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三)执行人应急支持保障小组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行社应根据电子银行紧急事件分类和突发时间等级,建立电子银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确保事件发生后及时响应,统筹决策、妥善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市办事处、县级行社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备案。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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