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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车辆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726074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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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条为加强舟山市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车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对车辆使用和管理相关法令、法规和要求,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求了车辆计划和选型、购置、使用、报停、转让和出售、报废更新等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三条学校安机务科或总教练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 、认真落实实施上级相关车辆管理政策和要求。 2 、负责编制上报学校车辆购置和选型计划;办理车辆落户、改型、更新、报废等相关手续。 3 、建立健全学校车辆管理台帐、卡片等车辆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立即报送车辆管理报表。 4 、负责车辆各类维护、车况门检及各类检验等组织管理工作和检验、监督工作。做好本单位车辆使用、维

2、护和各类检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好车辆各类维护签证关和车况门检关,确保车辆符合国家 GB7258 97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5 、负责组织对车辆技术情况检验。认真实施车辆然、材料消耗各类定额标准,严格考评,确保本单位车辆经济、安全运行。 第四条学校车辆实施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新增或更新车辆必需于三个月前以汇报审批单形式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汇报,报上级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车辆选型,依据学校发展和市场需求按“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维护方便”标准进行审定。 第六条新增或更新车辆经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负责办理车辆购置审批等手续。 第七条凡车辆购置一律由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办理,签署购车

3、协议。学校及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约协议,不然后果自负,并追究责任。 第八条新车购置后,由上级部门会同学校安机科人员或总教练共同对车辆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车辆由学校立即向公安车辆管理所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检测、上牌、领证等手续。车辆投保手续由上级部门按要求统一办理。 第十条车辆上牌后,发票立即进帐。 第十一条学校机务科或总教练应立即将车辆合格证、技术资料、行驶证、车购税、营运证等资料复印齐全,建立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在车辆投入使用前教练员必需阅读车辆使用说明书,熟悉掌握该车型使用性能、技术要求,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车辆在使用中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和引发行车事故,学校必需立即向主

4、管领导和上级部门和汇报。并按相关要求要求填报车辆重大机械事故汇报单。 第十四条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拆除和改变原车装备。 第十六条新车或装用大修发动机车辆必需实施走合期相关减载( 2025%) 、限速和里程要求,严禁在走合期内拆除限速装置,走合期后认真做好走合维护。 第十七条把好安全门检关,搞好安全服务,立即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降低事故,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必需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要求,认真做好所辖车辆年检、临检、维护检验、车况评定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暂不使用、无法修复或等候报废车辆,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负责向公安、运管部

5、门办理报停手续。 第二十条车辆转让、出售必需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学校提出申请,报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车辆。 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废标准按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相关实施相关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要求通知相关问题通知(浙公通字 13 号)及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车辆报废,应由驾驶培训学校依据使用情况和报废标准提出申请,符合报废条件,经上级部门判定、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指定相关人员持车辆牌照、行驶证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报废审批手续,持车辆营运证、购置税等证件到公路运管稽征部门办理相关实物报废查验注销手续,将申报报废车辆送交专业汽车回收企业,车辆报废回收处理

6、费用直接进学校财务帐户,并取得回收证实和发票。车辆报废后,其证件、单证原件由学校妥善保留。 第二十三条建立和健全各类车辆管理台帐、报表,加强机务统计工作,并按要求立即报送月、季、年度相关机务内容车辆管理报表。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机务统计工作,保障机务统计资料正确性和立即性,要求全部专、兼职机务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恪守职业道德。做好车辆管理工作中各类原始统计、统计台帐、报表、车辆技术档案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要求正确、立即、真实、全方面,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学员要珍惜自己车辆,保持车容整齐,车况良好,发觉故障立即修理,不得影响训练计划。 第二十六条道路训练,按要求时间统一出车,学员必需按时到指定地点上车。 第二十七条收车后按要求地点停放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冬季立即放水、放气。 第二十八条停车后立即上交教练车钥匙,由学校负责统一保管,出车前由教练员领取。 第二十九条不准用教练车接送学员及用于其它和训练无关事情。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之一者,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更正,未立即更正、情节严重,取消该部门当年考评资格;并和学校领导年度考评挂钩,给扣减年底综合考评分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给免职、除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舟山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处 舟 山 市 汽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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