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降低静电危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和设备、管线等,预防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防护,固体、气体、粉尘防静电。
第三条 要预防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危害,必需消除静电引燃条件:
1、 有静电电荷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静电电荷积聚。
3、 有适宜火花间隙,使积聚电荷以引燃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需有可燃性液体蒸气-空气混合物。
第四条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分类,以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要求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升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和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初流速亦不得超出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含有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缓解时间,如满足不了缓解时间,可配置缓解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方法。流速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需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需进行充足脱水后,方可进料。
3、 严禁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需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要求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桶、槽等容器,必需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要求: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调合。
2、 丙类油品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需控制风压小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检尺、测温、采样要求: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一样材质(指导电性能不一样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通常用金属材质制成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需使用导电性材质绳索,并和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小于0.5米/秒,下落速度小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检尺和测温,必需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需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取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要求: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取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小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要求。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需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成,要经过表3要求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要求: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桶盛装易燃液体。
2、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需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取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预防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发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必需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预防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需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清扫。
4、采样器清洗,必需用所要采样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下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取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最基础方法,关键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和大地进行电气上连接,使金属导体上静电泄入大地,使和大地靠近同电位,但必需做到:
1、在“接地连接”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靠可靠,确保电气通路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维护工作中,应关键检验螺栓紧固接点,立即更换腐蚀了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要求。
5、每十二个月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假如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要求,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场所,移动设备(工具)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 当操作完了,必需经过要求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 装拆接地线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相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立即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需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和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全部有足够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金属(包含带电金属体本身)已和其它用途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需依据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支、干线和接地等处,应采取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金属体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接地连端板,在“端板”和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和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小于10欧姆,能够认为接触面之间足够静电导电通性,在通常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验维修。
3、便于和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接地连端板要求:
1、设备外壳(包含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和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大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具体要求:
1、装置区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部署,不一样标高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含装卸栈台)相对侧合适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接地体,并和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接地板上去,但不得和一类防雷保护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接地点,应依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接地支线可选择截面大于∮6毫米圆钢,截面小于12×4毫米扁钢或截面大于4毫米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择截面大于10毫米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通常移动设备选择截面大于4毫米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器件,应选择截面大于4毫米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标准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周围。
5、贮存易燃液体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和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择截面大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靠,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采样点应和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方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方便操作前依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管道可经过和工艺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取得接地条件。
2、管网内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和接地干线或专设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方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择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合适裕度大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和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和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考铁道部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方法: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相关要求定时测试接地良好情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取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取140200欧姆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和国家相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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